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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元六书
(三)艺术作品之本然样子
(八)礼
一部分儒家之理想底圣人,其一特点,即是对于事之处置,皆得其宜,亦即是皆合乎义。所谓“不思而得,不勉而中”(《中庸》)。所谓“随所意欲,莫非至理”(《论语·为政》“七十而从心”朱子注引胡氏说)。圣人将人在社会中所常有之各种事之至当处置底办法,定为规则,使人遵行。此即是礼。程明道说:“礼者非体之礼,是自然底道理也。今容貌必端,言语必正者,非是道独善其身,要人道如何,只是天理合如此。本无私意,只是个循理而已。”(《近思录》卷四引)朱子说:“这个典礼,自是天理之当然,欠他一毫不得,添他一毫不得。惟是圣人之心,与天合一,故行出这礼,无一不与天合,其间曲折厚薄浅深,莫不恰好。这都不是圣人自撰出,都是天理决定,合着如此。后之人此心未得似圣人之心,只是将圣人已行底,圣人所传于后世底,依这样子做;做得合时,便是圣人。”(《语类》卷八十四)又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不是强安排,皆是天理之自然”(《语类》卷七十四)。究竟事实上有如此之圣人否,有如此之合理底礼否,乃另一问题,而事实上各种社会内之“制礼作乐”者,其所希望达到之标准,则固皆系如此。
旧说,礼有许多种类。如从一人生活之观点分,则礼有所谓冠婚丧祭。如从社会活动之观点分,则礼有所谓吉凶军宾嘉。然无论从何观点,以为礼分类,礼总是社会中之事。若只有一人,即无有礼。
某种社会内,有某种社会之礼。其礼可以绝不相同,而其意则一。各种社会内之礼,均是以合理为目的,不过其所拟合之理,可各不相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是都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