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然系统与实际系统
(二)社会之理及各种社会之理
社会可有许多种,前人早已注意及之,如《礼运》所说小康、大同,即是两种社会。在小康之社会中,“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在大同之社会中,“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于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公羊家所说三世,亦系说三种社会。于据乱世,“内其国而外诸夏”。于升平世,“内诸夏而外夷狄”。于太平世,“天下远近大小若一”(何休《公羊传注》隐公元年注)。即董仲舒所说三统,亦系指三种社会。现在人亦说有各种社会,如所谓封建底社会、资本主义底社会、社会主义底社会等。昔人及今人此等学说之内容及其是非,我们不论。论此者是社会科学或社会哲学之事,不是哲学之事。所可注意者,即有各种社会。有社会,有各种社会;有社会之理,有各种社会之理。
董仲舒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我们亦可如此说。此道即指上文所谓人道说。我们所谓天,是指大全,指宇宙。一切理皆包于宇宙或大全中,人道亦包于宇宙或大全中。所以我们亦可以说:“道之大原出于天。”某种社会必依照某种社会之理,方可成立,此理是不变底。可变者是依照此理之实际底某种社会,而不是此理。例如一封建底社会可变为一资本主义底社会。如实际上所有封建底社会,俱变为资本主义底社会,则封建社会之理,即无实例。但实际上虽可无此种社会,而如有此种社会,则必依照此理,所以此理是不变底。
若不专就某种社会之理说,而只就社会之理说,则“天不变,道亦不变”之话,我们更可说。各种社会,虽种类不同,但均是社会。就其为某种社会说,其所依照之理可有不同。但就其均是社会说,则必依照各种社会所公同依照之理。实际上可无社会,但如有社会,不论其为何种社会,则必依照此理。从此观点看,我们更可说:“天不变,道亦不变。”
但若以为我们现在所有之一种底社会,即是唯一种底社会,我们现在社会所依照之理,无论何时何地之人,于组织社会时,均须依照之;若用此意以说“天不变,道亦不变”,则此话即为大错。因异时异地之人,虽必有社会,但不必有如此一类之社会。中国往时以为当时所有之一种社会组织,即是唯一底社会组织。以为此种组织,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质诸百王而无谬”。此话我们亦可以说,不过我们是就理说。我们若如此说时,我们的意思是:无论何时何地,如果有此种社会,则必依照此理,但实际上一时一地,不必有此种社会,可有别种社会,而其理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质诸百王而无谬”。
由上说法,可知不变者是社会,或某种社会,所必依照之理,变者是实际底社会。理是不变底,但实际底社会,除必依照一切社会所必依照之理外,可随时变动,由依照一种社会之理之社会,可变成为依照另一种社会之理之社会。一时一地,可有依照某一种社会之理而成为某一种社会之社会;异时异地,又可有依照另一种社会之理而成为另一种社会之社会。
一种社会之理,有其所规定之基本底规律。有某种规律,即有某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之内,有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之内之人,在其社会之制度下,其行为合乎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者,是道德底;反之则是不道德底。但另一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底规律,及由之所发生之制度,可以与此种社会不同,而其社会中之人,在其制度之下,其行为之合乎其规律者,亦是道德底;反之亦是不道德底。两种规律不同,制度不同,而与之相合之行为,俱是道德底;似乎道德底标准,可以是多底,相对底,变底。其实照我们的看法,所谓道德底者,并不是一行为合乎某特定底规律,而是一社会之分子之行为合乎其所属于之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所以无论在何种社会之内,其分子之行为,合乎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者,其行为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诸种社会之规律,或不相同,或正相反,但俱没有关系。
在中国数十年前所行之社会制度中,就男人说,作忠臣是一最大底道德行为,就女人说,作节妇是一最大底道德行为。但在民国初年,许多人以为作忠臣是为一姓作奴隶,作节妇是为一人作牺牲,皆是不道德底,至少亦是非道德底。用这种看法,遂以为以前之忠臣节妇之忠节,亦是不道德底或非道德底。这一班人对于忠节之看法,是否不错,我们现不论,不过他们用一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为标准,以批评另一种社会的分子之行为;这种看法是不对底。一种社会的分子之行为,只可以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为标准而批评之。
我们说有一种社会,有另一种社会。我们承认社会有许多种,此一点于上文已说;此一点亦是我们与朱子一大不同之处。我们以为有社会,有某某种社会,犹之有马,有某某种马,如白马黄马等。有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有某某种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规律。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是凡社会中之分子所皆必须依照者,无论其社会是何种社会。某种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规律,则只某种社会中之分子依照之。所以在某种社会内之分子之行为之合乎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者,自此种社会看,是道德底。但此种行为,不必合乎另一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或且与之相反。所以自另一种社会之观点看,此种行为又似乎是不道德底,或至少是非道德底。但这只是似乎是,因为一种社会内之分子之行为,只能以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标准,以批评之。其合乎此标准者,是道德底。如是道德底,即永远是道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