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时空及理气先后问题
(五)形上形下
《易·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系辞》所谓形而上与形而下之意义原来若何,我们现不讨论。我们现只说本书所谓形上形下之意义。此意义大体是取自程朱者。
我们所谓形上形下,相当于西洋哲学中所谓抽象具体。上文所说之理是形而上者,是抽象底;其实际底例是形而下者,是具体底。抽象者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例如“方”是思之对象,是抽象底;这个方底桌子是感之对象,是具体底。不过抽象者虽是思之对象,而思之对象不一定是抽象者。例如上所说之类及全,虽非抽象底,而亦是思之对象。具体者是感之对象,不过此所谓感不只限于耳目之官之感,例如某人之心或精神,虽不为其本人或他人之耳目之官之对象,而亦是具体底。
有一点我们须注意者,即西洋哲学中英文所谓“买特非昔可司”之部分,现在我们亦称为形上学。因此凡可称为“买特非昔可”底者,亦有人称为形上底。但此形上底,非我们所谓形上底。可称为“买特非昔可”底者,应该称为形上学底,不应该称为形上底。照我们所谓形而上者之意义,有些可称为形上学底者,并不是形上底。例如唯心论者所说宇宙底心,或宇宙底精神,虽是形上学底,而是形下底,并不是形上底。照我们的系统,我们说它是形下底,但这不是说它价值低。我们此所说形上形下之分,纯是逻辑底,并不是价值底。形而下者,如其是有价值底,其价值并不因其是形而下而低。如宗教中所说上帝能创造作为。此上帝,如其有之,亦是形下底。
就我们之知识言,我们之知形而上者,必始于知形而下者。我们的知识,始于感觉。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皆是形而下者。我们对于感觉之对象,事事物物,加以理智底分析,因而知形而上者。对于事物之分析,可以说是“格物”。因对于事物之分析,而知形上,可以说是“致知”。
就真际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实现,则有待于形而下者。例如“圆”,圆之所以为圆者,或圆之所以然之理,之有,不待于形而下者,而其实现,即在实际上有一事实底圆,则必待于形而下者,如一粉笔画底圆,必待粉笔所画之线。
实际底事物,中国哲学中名之谓器。朱子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语类》卷九十五)在中国哲学中,相当于形上形下之分,又有未发与已发,微与显,体与用之分别。就真际之本然说,有理始可有性,有性始可有实际底事物。如必有圆之理始可有圆之性,必有圆之性始可有圆底物,所以圆之理是体,实现圆之理之实际底圆底物是用。理,就其本身说,真而不实,故为微,为未发。实际底事物是实现理者,故为显,为已发。某理即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某种事物即是所以实现某理者。由此观点以说理与事物之关系,即程朱所谓“体用一源,显微无间”。
上文说,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我们的纯客观论则主张不独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即言语中之普通名词或形容词所代表者,亦是客观底,可离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不过此所谓有,只是就真际说,不是就实际说。我们说“人”“马”“方”“红”等可离开实际底一个人、一个马、一个方底物、一个红底物而有。此有并不是实际底。举“方”以为例。普通人多以想像具体底方者想像抽象底方,其实抽象底方是不能为我们所想像底。照普通人之错误底想像,似于许多方底物之外,另有一方底物。此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之区别,只在其是完全地方,此似乎是完全地方底物,与别底方底物可并排在一处,如一画家可将其所临写之真本,与其许多摹本并排在一处。如用此看法,则不独是体用两橛,显微有间,而且我们所主张“方”可离开方底物而独有之说,直是不通,直是悖。普通以此说为不通者,大多系用此种看法看。其实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底。
我们于上文已说,“方”是思之对象,不是可以想像底。朱子说:“无极而太极,不是说有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语类》九十四)我们所谓“方”,亦不是“一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所谓方者,只是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此理不是我们所能随便改动,因此可见其不是主观底,然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我们即实际底方底物而见其所以为方者,其所以为方者即方之理。此理不是主观底,而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所以我们说它是真际底。它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但实际底方底物必须依照它才可成为实际底方底物。它不能为我们所想像,亦不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若能为我们所想像,能与实际底方底物在一处,它亦成为一个实际底方底物,而不仅只是方之所以为方者,不仅只是方之理。
若知上所说错误底看法之为错误,则所谓一与多之问题,不难解决。“圆”是一,许多圆底物是多。“圆”之一何以能有许多圆底物之多?中国的哲学家多借用佛学中“月印万川”之说,以为比喻。一月可印于万川,而并不害月之为一。然此不过是一比喻,比喻并不能替代解释。正当底解释是如上所说。盖一与多之问题之所以起,亦由于误以想象形下底圆者想象形上底圆。但形上底圆,即“圆”,不过是圆之所以为圆,圆之所以然之理,凡具体底物,合乎此理者,或有合乎此理者,即成为实际底圆。知此则可见圆之理之一,并不妨依照之者之多。
明清以来,反对理学者,皆系为上述之错误底看法所误。李恕谷说:理学家以为“理在事上”,而其自己则以为理“即在事中”。若所谓在是存在之义,则理是无所在底。理既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理对于实际底事,不能有“在上”“在中”等关系。真际中有“在上”之理,但“在上”之理并不在上,有“在中”之理,但“在中”之理并不在中。所以理不能在事“上”,亦不能在事“中”。此等误解,皆由于以理为一“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戴东原以为宋儒说理“视之如有物焉”,以理为“如有物焉”,正是以理为“一个物事光辉辉地在那里”,正是用上所说之错误底看法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