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贞元六书

(四)所谓气一元论

(四)理

上文已说到方之理。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关于性,第四章中,另有详说。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

就我们得到知识之程序说,我们已知属于每一类之事物皆有同性,例如属于方底物之类之物皆有方性。每类物所同有之性,我们可将其离开此类之实际底物而单独思之。在中国哲学史中,公孙龙最先注意此点。公孙龙所主张之“离坚白”,即将坚或白离开坚白石而单独思之也。此单独为思之对象之坚或白,即坚或白之所以为坚或白者,即坚底物或白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离坚白石之坚或白,公孙龙名之曰指。指之为纯真际底,公孙龙名之曰藏。指之实现于实际底物者,公孙龙名之曰与物之指或物指。

有人以为,所谓方者,不过人用归纳法,自其所见之许多方底物中,所抽象而得之概念,在客观方面,并无与之相当者。真际即是实际;实际之外,别无真际。

对于此主张,我们说:我们对于此所谓理之知识,可以名曰概念。自知识之得到方面说,我们对于方底物,必须有若干知识,然后可得方之概念。但既得方之概念之后,则见方,即所谓方之理,亦即方之所以为方者,并不只是一概念。此如我们初学算学时,先数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然后可以知“三”。三个桌子,三个椅子等,是“三”之实际底例,即实际底三。实际底三是可感底,但“三”则不可感而只可思。我们自经验底实际底三中,得三之概念。既得三之概念,知三之所以为三者之后,即见三有自可为三者,“三”不只是一概念。“三”是一客观底有。实际底三,必依照三之所以为三者,然后可成为三。故有实际底三,必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但有三之所以为三者,不必即有实际底三。三如此,其他数目,亦系如此。因其均系客观底,所以数学中有一定底原则公式,不能随人意为改动。如数目仅为人之概念,则数学可随人意编排,而大家所公认之数学,即为不可能。

如问:我们的思,何以能知“三”或“方”?此正如问:我们的眼,何以能见红色?此二问题,同一不可解答。我们固可就生理学方面,将我们的眼之结构作一研究,以为如此结构,遇某种刺激,我们即有红色之感觉。但此不过说明我们有红色感觉时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过之程序。但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有红色之感觉,仍未说明。于有红色之感觉之时我们不但有此感觉,而并且知所感觉者是红色;知所感觉者是红色,则即可作“这是红色”之判断,说“这是红色”之命题。我们若将“这是红色”之判断,“这是红色”之命题,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于作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已有红色之概念。我们若再将此概念,加以分析,我们即见我们所有红色之概念,实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有红色之所以为红色者,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所谓红色之概念,所以红色之概念,实是对于红色之概念。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并不在我们心中,我们心中所有者,不过对此之知识,即所谓对于红色之概念。红之所以为红者,虽亦为红底物所依照,但不即在红底物中,亦不即是红底物。因为假使实际上无红底物,还可有红之所以为红者。此红之所以为红者即是红之理,我们对之之知识,即是我们所有对于红色之概念。若问: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若此问是问:什么是此知识所需要之条件,及其所经之程序?则生理学或心理学可以答复此问题。若此问题是问:在此条件之下,经此程序之后,我们何以能有此知识?此问题,与问我们何以能有红色之感觉,同是不可答底。我们只可说:我们有能感之官能,对于实际底物,能有感觉。我们有能思之官能,对于真际中之理,能有概念。

我们的主张,可以说是一种纯客观论。照常识的看法,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是客观底,但言语中之普通名词如人、马等,形容词,如红底、方底等,所代表者,均不是客观底,或不能离开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而独有。纯主观论以为即一件一件底实际底事物亦是主观底,或可归于主观底。但这种说法是说不通底。因为照它的逻辑推下去,一个人只能知道他自己于一时间所有之感觉,一切言语,历史均不可能。在常识与纯主观论中间,还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在常识与我们的纯客观论中间,亦有或可有种种不同底派别。但这些均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只说我们的主张,是纯客观论。中国的旧日底理学,亦是纯客观论。中国人的精神为旧日理学所陶养者,亦是纯客观论底。此点于第四章以下有详细底说明。

一种(即一类)物有一种物之理。一种事有一种事之理,一种关系有一种关系之理。此所谓物是狭义底,如宋明人语录中所说事事物物或事物之物。本书所谓物,除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外,均是就狭义底物说。如桌子是一物,桌子动是一事。就事说,每种事,亦皆有其所以为此种事者;此即其理,为其类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某理之事,即其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其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例如动之一种事,必有其所以为动者,此即动之所以然之理,为一切动之事所必依照者。依照动之理之实际底动之事,即动之理之实际底例,亦即动之事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也。物与物之间,事与事之间,有互相交涉之关系。就关系说,每种关系,亦必有其所以为此种关系者。例如此物在彼物之上,在上乃一种关系。在上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在上者,其所以为在上,即在上之所以然之理也。一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例如此砚在此桌子之上,即系依照在上之理,而为其实际底例,为实际底在上之关系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又如此事为彼事之因,彼事为此事之果,因果乃一种关系。因果之关系,必有其所以为因果者。此所以为因果者,即因果之所以然之理。

理,宋儒亦称为天理。我们亦可称理为天理。我们于上文说,天兼本然自然二义。理是本然而有,本来已有,故是本然,故可称为天理。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