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然命题与实际命题
第五章 道德 人道
(一)道德之理
某一类之物之成为某物,必依照某理,第一章中已详说。如一某物系为许多分子所构成者,则此诸分子必依照此某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动,此某物方能成为某物,方能存在。此诸分子愈能依照此基本规律以动,则此某物之构成,即愈坚固,其是某物之性,亦愈完全。
社会之为物,是许多分子所构成者。人即是构成社会之分子。每一人皆属于其所构成之社会。一社会内之人,必依照其所属于之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其所属于之社会方能成立,方能存在。一社会中之分子之行动,其合乎此规律者,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与此规律不发生关系者,是非道德底。
用另一套话说,一社会有许多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一分子有许多行动。其行动之可以直接或间接维持其社会之存在者,是道德底行动。其行动之可以直接或间接阻碍其社会之存在者,是不道德底行动。其行动之亦不维持亦不阻碍其社会之存在者,是非道德底行动。
一切道德底行动之所同然者是:一社会内之分子,依照其所属于之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底规律以行动,以维持其社会之存在。此可以说是道德之理之内容;依照道德之理之行动,是道德底事。
我们于第三章中说,所谓道之一义,是人在道德方面所应行之路。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及道德之理所规定者,均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应行之路。所以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及道德之理,旧说亦谓之道。朱子说:“盖道未尝息,而人自息之。所谓非道亡也,幽厉不由也,正谓此耳。”(《答陈同甫书》)此所说道,正是用道之此义。我们名此义之道曰人道。在旧日言语中,仁义二字若连用,其意义与现在所谓道德相当。如《老子》说:“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庄子》说:“意仁义其非人情乎?”(《骈拇》)又说:“昔者黄帝始以仁义撄人之心。”(《在宥》)此所谓仁义,并非专指仁及义,而是泛指一切道德。又如小说中说某人大仁大义,某人不仁不义,其所说仁义,亦不是专指仁及义说,而是泛指一切道德说。
所谓非道德底者,即无所谓道德底或不道德底,换句话说,即其行为不落在道德底判断范围之内。人的行为,并不是皆落在道德底判断范围之内,并不是皆有道德底或不道德底可说。有许多从人所有之性所发出之行为,直是非道德底。例如所谓饮食男女,俱是由人所有之性发出者。在相当范围之内,吃饭并不是道德底行为,亦不是不道德底行为。这是我们所知者。男女交合亦是如此。所以必须在相当范围内者,因过乎此范围,则不合乎上所说之基本规律,而成为不道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