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兴、风格
(七)义、中、经权、王霸
人在某种社会中,如有一某种事,须予处置,在某种情形下,依照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必有一种本然底、最合乎道德底、至当底处置之办法。此办法我们称之曰道德底本然办法。此办法即是义。伊川说:“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朱子说:“义,宜也。是非可否,处之得宜,所谓义也。”(《语类》卷九十五)朱子又说:“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当行之路。”(《中庸》注)此当行之路,亦即是义。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人心即不忍人之心,人路即当行之路。此当行之路,亦是本然底。于此我们又须指出,此当行之路,亦是依照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规定者,在一种社会中,某种事有某种道德底本然办法,但在另一种社会中,某种事可有另一种道德底本然办法。在一种社会中,人遇某种事有某种当行之路,但在另一种社会中,人遇某种事,可有另一种当行之路。这些办法,这些路,俱是本然底;但可以各不相同。虽各不相同,但对于其社会中之人,俱是义。
朱子说:“事中自有一个平平当当道理,只是人讨不出。”(《语类》卷八)此所谓平平当当道理,即我们所谓道德底本然办法。若能见此本然办法,而依之以办此种事,则无论何人办,其办法均是一样。朱子说:“尧老,逊位于舜,教舜做,及舜做出来,只与尧一般。此所谓真同也。孟子曰:‘得志行乎中国,若合符节。’不是只恁地说。”(《语类》卷十)一部分儒家之理想底圣人,即能见各种人事之道德底本然办法,而依照之以办事者。所以无论先圣后圣,遇某种事,其办之之办法,能“若合符节”。
某种事之道德底本然办法,必是其恰到好处之办法,就其恰到好处说,则谓之中。中者无过或不及。有过或不及,则均不是恰到好处。在某种社会内,在某种情形下,某种事有某种至当底办法。但在另一种社会内,在另一种情形下,某种事又有另一种至当底办法。在各种社会内,各种情形下,各种事之至当办法,可以不同,所以说中,必兼说时,所谓时中。但此并不是说,本然底办法,可以随便变易;而是说,在各种社会内,在各种情形下,各种事自有各种道德底本然办法。
孟子说:“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以恶夫执一者,为其贼道也,执一而废百也。”执一即固执一办法,以应不同底事变。执一是不可底,所以执中须有权,方能随时应不同底事变。但此并不是说,我们所谓道德底本然办法,可有变动,此只是说,在不同底情形下,对于不同底事变,自有不同底本然办法。汉儒讲所谓经权,照他们底说法,经者,一种事之一定不变底办法;权者,一种事之通融底办法。此通融底办法,虽不合乎经,而却合乎道,所以说:“反经而合乎道曰权。”照我们底说法:只有经,没有权。若有某种事,在某种情形下,须通融办之方“合乎道”,则此通融底办法,即是道德底本然办法,此即不是权,此即是经,此外更无经。
朱子说:“至善者事理当然之极也。”(《大学》注)上所说道德底本然办法,及当然之路,无论从宇宙底观点看,或从社会底观点看,均是至善底。本然至当底办法,及当行之路,均是理。依照此办法而有之实际底办法,依照此当行之路而行之实际底行为,均是此理所有之类中之实际底事。从宇宙的观点看,一类事所依照之理,对于其类中之事说,均可说是至善底。而此所谓至当及当行,又俱是从道德方面说底,所以此所说至当底办法,及当行之路,从社会的观点看,亦是至善底。
普通以为,王阳明以为道德上底至善及中,乃以我们的心为标准。我们以上所主张,似与阳明大相径庭,其实亦不尽然。阳明说:“至善者,明德亲民之极则也。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灵昭不昧者,此其至善之发见,是乃明德之本体,而即所谓良知者也。至善之发见,是而是焉,非而非焉,轻重厚薄,随感随应,变动不居,而亦莫不有天然之中,是乃民彝物则之极,而不容少有拟议增损于其间也。”(《大学问》)照上所说,阳明之意,亦不过是说,我们有良知。我们的良知,遇见事物,自然而然知其至当处置之办法。我们只须顺我们的良知而行,不须拟议增损,自然无论处置何事,轻重厚薄,无不合宜,即所谓得“天然之中”也。究竟我们是否有如此底良知,现姑不论。我们只问:此所谓至当处置之办法,或所谓“天然之中”,本是本然底有,不过我们的良知能知之?抑或是此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不是本然底有,而是我们的良知所规定者?若是我们的良知所规定,我们的良知于作此规定时,是随便规定,抑系于某种情形下,对于某种事物之处置,必作某种规定?我们不能说,我们的良知可随便规定,因为如果如此,则即没有一致底道德底标准,逻辑上不能如此说,事实上亦无人如此主张。如说我们的良知,于某种情形下,对于某种事物之处置,必作某种规定,此即无异说,于某种情形下,对于某种事物之正当底处置,自有一定底,无论何人,苟欲于此求至当,必用此办法。此即无异说,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本是本然底有,不过我们的良知能知之。至于所谓“不能拟议增损”,是说,我们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不能拟议增损?抑是说,对于我们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之知识,不能拟议增损?若是前说,我们亦正如此主张。所谓至当,若是至当,即永是至当;所谓“天然之中”,若是天然之中,即永是天然之中,决不能“有拟议增损于其间”。若是后说,则我们不能赞同,因我们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之知识,不但可有错误,而且事实上常有错误,所以我们对之,不能不有拟议增损也。此拟议增损,无论有多少,并不是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有拟议增损,而只是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之知识有拟议增损。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是不能有拟议增损底,正因有不能拟议增损之至当或“天然之中”以为标准,所以我们对之之知识,可有拟议增损。阳明一派的主张,以为我们对于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之知识,若是良知所知,亦是不可拟议增损底。假如我们承认,我们有如阳明所说之良知,我们当然亦如阳明所主张。不过我们只说,我们有知,可以知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但此知可有错误,而且事实上常有错误。我们有知,此知亦可说是相当地“良”,但不是如阳明所说那样地“良”。
我们说,所谓至当或“天然之中”,是本然底;一般人见此说,多以为我们此说要抹杀人事中之主观底成分。此“以为”是错误底。我们所说,只是说,如于某种情形下,有某种事,无论何人如欲对之作一至当底处置,他必须如此办。此正如我们说,红色或美味是客观底,并不是说,红色或美味不涵蕴人之眼及嘴,亦并不是说,若事实上无人之眼及嘴,亦可有实际底红色及美味。我们只是说,一种物有一种底结构,此种结构,如人之眼遇之,此人即必须说:此是红色。关于美味亦是如此。此点于第八章中,亦论及之。
我们于以上说“道德底”本然办法,因为在某种情形下,某种事,若不从道德底观点,而从别底观点看,则可有别底本然办法。有许多种事,若从道德底观点看,其至当底办法是如此;但自另一观点看,如从事功之观点看,则可另有一种至当底办法;照此办法,可使某方面有最大底成功。此种本然办法,我们称之为功利底本然办法。此两种本然办法,可以相合,但不必相合。照传统底说法,依照道德底本然办法以办事者,是圣贤;依照功利底本然办法以办事者,是英雄。在政治上说,政治上底各种事亦皆有其道德底本然办法,及功利底本然办法。依照道德底本然办法,以办政治者,其政治是王。依照功利底本然办法,以办政治者,其政治是霸。政治上之道德底本然办法,必是合乎全社会之利益者;而其功利底本然办法,则多是为社会之某方面的利益;此二者可相合而不必相合。儒家贵王贱霸。从道德底观点看,无论何人,皆应贵王贱霸。
朱子与陈龙川,有关于王霸之辩论,朱子与龙川书,以为:“亘古亘今,只是一理,顺之者成,逆之者败,固非古之圣贤所能独然,而后世之所谓英雄豪杰者,亦未有能舍此理而有所建树者也。”不过圣贤,“彻头彻尾,无不尽善”;而后来所谓英雄,则只能与理“暗合”,“而随其分数之多少,以有所立,然其或中或否,不能尽善,则一而已。来谕谓三代做得尽,汉唐做得不尽者,正谓此也。然但论其尽与不尽,而不论其所以尽与不尽,却将圣人事业,去就利欲场中,比并较量,见有仿佛相似,便以为圣人样子,不过如此。则所谓毫厘之差,千里之谬者,其在是矣”(《答陈同甫书》,《文集》卷十六)。照旧说,三代之政治是王,汉唐之政治是霸。陈龙川以为三代汉唐之政治之分,在于三代做得尽,汉唐做不尽。朱子亦承认此点,但主张须论其所以尽与不尽。圣人事业,是从所谓天理出发,英雄事业,则是从所谓利欲出发。此正是我们以上所说者。不过此出发点既不同,则自此出发后,圣贤依照上所谓道德底本然办法,以办政治,英雄则依照上所谓功利底本然办法,以办政治,其所依照之本然底办法,既系完全两套,则其政治,自亦不同。所以王与霸完全是两种政治,而不是一种政治之有做得尽,或做不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