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贞元六书

第七章 天地

(六)宇宙底心

或可问:宋儒以为宇宙是道德底;他们所谓天,正是指宇宙之道德底力量。照他们的看法,天与人有一种内部底关联。陆王所说,人本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者,程朱亦持之。所以他们以为知天事天,可得到,或回复到,所谓天地万物一体之境界。如本章所说之天,亦是宋儒所说之天,则与本书所说之系统不合。如本章所说之天,即本书第一章所说之天,则此所谓天者,不过是一逻辑底观念而已,知天事天,如何能使人入所谓圣域?

本章所说之天,正是第一章所说之天,即所谓大全者。就观念说,大全是一逻辑底观念,但其所指,却是万有之整个。我们所谓知天者,即知如何以万有为大全而思之,并知如何自大全之观点以观物。我们所谓事天者,即我们觉我们系大全之一部分,并觉我们应为大全而做事。我们所谓知天者,即知大全;我们所谓事天者,即自托于大全。能自大全之观点以观物,并自托于大全,则可得到对于经验之超脱,及对于自己之超脱,达到大智大仁之境界,如上所说。我们所说自托于大全,颇有似于道家所说者,不过道家是以反知入手,而得大全,其对于大全之关系是混沌底;我们是以致知入手,而得大全,我们对于大全之关系是清楚底。

我们于第四章中说,各种事物,皆可有穷理尽性之事。如一圆底物,如成为绝对地圆,则即为穷圆之理,尽圆之性。此圆底物之穷理尽性,与人之穷理尽性,有何差别?

就穷理尽性说,没有差别。不过任何事物皆有性而不必有心。我们虽不能说心是人所独有,但至少可以说,人之有心是特别显著底;亦可以说,人之心,是比较能尽知觉灵明之性底。无心之物,或有心而不甚知觉灵明之物,即令已尽其性,而不自知其已尽其性。例如一圆底物,即令其已是绝对地圆,即令其已尽圆之性,但此绝对地圆底物,并不自知其是绝对地圆,即并不自知其已尽圆之性。若人则不但有性,而且有心。所以于其尽人之性时,不但能尽其性,且能自知其尽性。所以别种事物之穷理尽性是“为他底”,而人之穷理尽性是“为自底”。

人之尽性,与其他事物又有不同者,即人之尽性,必须在乎社会底行为。上文已说,人之性是社会底,人之社会底生活,是出乎人之性底。人在社会生活中,其最主要者是道德底行为。人之道德底行为之最主要底性是去私。所以能尽人之性者,必达到超乎自己之境界,而别底事物之尽性,则不必到此境界。

达到超乎经验,超乎自己之境界,而又自知其达到此境界,则即可享受此境界。达到此境界而又能享受之,乃人在宇宙间所特有之权利。就此方面说,人可以说是“万物之灵”。

我们于第四章说,“我心即天心”,我们的心,即宇宙的心。此不过是一逻辑底说法。但已入圣域之人,既超乎经验,超乎自己,而觉天地万物与其超乎自己之自己,均为一体,则对于他,他的心“即”宇宙底心。我们于第四章说,只有宇宙“的”心,没有宇宙“底”心,但对于已入圣域之人,可以说是有宇宙“底”心。此宇宙“底”心,即他“的”心。他可用另一种意义,说:“我心即天心。”如此说时,他即可以说,他是“为天地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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