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贞元六书

(四)魂魄

(三)社会制度之好坏

若问:各种社会制度,何者是好,何者是坏?我们答,就各种社会之理本身说,无所谓好坏;就人对于社会制度之愿望说,能使人之欲得到满足愈多者,即能使人愈快乐者,其制度即愈好;就一时一地之社会说,则合乎其时其地之某种势之社会制度是好底;否则是坏底。

凡理,就其本身说,或从真际之观点说,皆无所谓好坏,或善恶。从实际之观点说,则凡理皆可说是最好底,最善底,因为每一理都是其类之事物之极。此点我们于第四章中已说。

我们于第四章中说,由人所有之性或由一个人所有之性发出之事,其是恶者,有些是与由人之性发出之事冲突,有些是与某种社会制度冲突。我们在第五章又说,在一社会内,其分子必遵守其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其行为合乎此者是道德底,反乎此者是不道德底。但各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不同,所以在某一种社会之内是不道德底行为者,在另一种社会之内可以不是不道德底。假定有两种社会,在其一种中之有些不道德底行为,在其另一种中不是不道德底,则此另一种社会所有之制度是比较好底,因为在其中之人,其欲可以得到较多底满足,其人可以较快乐。

某国家或某民族于一时所行之某种社会制度,本亦是因一种势而有;若其势既变,则此国家或民族所行之社会制度即不能有。此国家或民族,即到我们于上文所说穷则变之阶段。此国家或民族即应因此种新势而变为另一种之社会。如其能如此,此国家或民族即到我们于上文所说变则通之阶段。但此种新势只能使此国家或民族能有一种新社会制度,而不能使其必有一种新社会制度。如此国家或民族不能变通,则即与其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同归于穷,同归于尽。

由此说,一种之社会制度,适合于某国家或民族于一时所遇之某种势者,都是好底。道家注意此点。《庄子·天运》说:“夫水行莫如用舟,而陆行莫如用车,以舟之可行于水也,而求推之于陆,则没世不行寻常。古今非水陆与?周鲁非舟车与?今蕲行周于鲁,是犹推舟于陆也,劳而无功,身必有殃。”郭象说:“夫礼义,当其时而用之,则西施也。过时而不弃,则丑人也。”(《庄子·天运》注)法家亦注意此点。《商君书》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更法》)《韩非子》说:“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此皆说:一种社会制度,合时则是好底;不合时即是坏底。合时即是合势。

我们亦不能说,在与我们不同底,或即是较不好底,社会制度中之人,亦必是不快乐底。假使在一种社会制度中之人,能知有一种可以使之较快乐之社会制度,而且知其可以实现,则在此种社会制度中之人,相形之下,定须感觉痛苦。但如在一种社会制度中之人,并不知有可以使人较快乐之别种社会制度,或知之而不知其可以实现,则此人即在原来社会制度之中,亦不必感觉不快乐。例如坐惯飞机之人,因火车较慢,以坐火车为苦事。他可以坐火车为苦事,但不能以为凡坐火车之人皆以坐火车为苦事。若常坐马车之人,今坐火车,不但不以坐火车为苦事,且以为乐事。但如已能坐火车,即无人愿坐马车,如已能坐飞机,即无人愿坐火车。如其有之,如诗人宁舍火车而坐马车,以流连光景者,则系别有原因,乃系个人之例外。若就全社会之一般人说,则不是如此。许多人以为不在我所愿望之社会制度中之人,必痛苦异常,此“以为”是不对底。

不过某社会内之人,如知有较其社会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更可使人快乐之社会制度,而且知其可以成为实际底,则对于其社会原来所行之社会制度必感觉不满。其向此新社会制度以趋之力,又非其社会内之保守者的努力所能阻止。盖某种社会内之人,若知有一种新底社会制度,而又知其可成为实际底有,此即此种新底社会,所因而可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渐来,而此某种社会所原行之某种社会制度,所因而成为实际地有之某种势已渐去之时。

于如此之时,主张革新者,对于势说,是顺;主张保守者,对于势说,是逆。顺势者我们谓之为顺自然。我们于上文说,一理之有实际底例需要一种势,一种势之实际底有需要一种大势。一种大势即对于一理之有实际底例之一时之整个底实际。实际一称自然,所以说是顺自然。

有人说顺势是顺必然,但我们于此只说顺自然,而不说顺必然。照我们的说法,只对于理可说必然。一社会如是某种社会,则此某种社会所有之各种制度,此社会必须行之。用另一句话说,一社会若依照某种社会之理,则必依照所有其所涵蕴者。此是必然。但人之顺势只是顺自然,而不是顺必然。因为势是实际底,并不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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