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圣人
(三)本然命题与实际命题
一说如何可谓之当,《墨经》未说。我们亦主张是非是绝对底,我们亦说:说之当者是而不当者非。照我们的说法,所谓当者,就一普遍命题,或一种理论系统说,即是一实际底说底义理与一本然底说底义理相合。就一特殊命题说,即是一说底命题与一事实相合。
凡命题都是说底。命题之实际地为人所说者是实际底命题。凡命题皆依照命题之理。此外,就普遍命题说,一个实际底命题所依照之理,是一个本然底命题。就普遍命题说,命题之所说者是义理。本然底命题是本然底说底义理。实际底命题是实际底说底义理。实际命题如与本然命题相合者,为是底命题,否则为非底命题。例如我们说:人是有理智底。此是一实际命题,亦即一实际底说底义理。如人之理涵蕴理智之理,则即有此本然底义理,即有一本然底说底义理,有一本然命题,与此本然底义理相应。而此实际底说底义理,此实际底命题,与此本然底说底义理,本然命题,相合,即为是底。如人之理不涵蕴理智之理,则即无此本然底义理,即无“人是有理智底”之本然底说底义理,无此本然命题。如此则“人是有理智底”之实际底说底义理,实际底命题,即为非底。
一实际特殊命题,如与一事实相合,则此命题为是底,否则为非底。例如我们说:“孔子是鲁人。”如孔子是鲁人是事实,则此实际特殊命题即与之相合,即为是底,否则为非底。普遍命题是关于义理者,所以亦可称为义理命题。特殊命题是关于事实者,所以亦可称为事实命题。
如一实际普遍命题,与一本然命题相合,或一实际特殊命题,与一事实相合,则此实际命题为是。如一实际命题为是,则即永远为是。实际命题之为是者,不能成为非;实际命题之为非者,不能成为是。就此方面以观是非,则是若果是,即不得有非之者;非若果非,即不得有是之者。
如有有人先以为是之实际命题而后成为非者,其原来本即不为是底,不过有人以为是底而已。有有人先以为非之实际命题,而后成为是者,其原来本即为是底,不过有人以为非而已。例如以前人以为“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为是,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非。现在人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是,以“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为非。有人以为于此可见所谓是非是变底,相对底。其实是非是不变底,绝对底。“地是方底”之实际命题,本无事实与之相合,本来即不为是底,以之为是者,乃一时代之人的错误底见解也。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则本有事实与之相合,本来即为是底,以之为非者亦是一部分人之错误底见解也。所以若就实际说,今以为是者,昔或以为非,此以为非者,彼或以为是,但此乃由于人之知识不够,不是是非本来是相对底。
我们何以能知某实际命题有一本然命题或一事实与之相合,某实际命题无一本然命题或一事实与之相合?若有一全知全能底上帝,站在宇宙之外(此说是不通底,不过姑如此说),而又全知宇宙内之事,则所有实际命题及所有本然命题以及所有事实,皆一时了然于胸中;如此则自无上述之问题。但我们不过是人而已。我们既不能站在宇宙之外,又不能知所有实际命题,所有本然命题,及所有事实。我们所知之实际命题,本然命题,及事实,即就最有学问之人说,比于其总数,尚不能说是九牛一毛,太仓一粟;其比例还要小得多多。至于我们所知之实际命题,其中何者有本然命题或事实与之相合,何者无本然命题或事实与之相合,我们人亦不能一望而知。我们必需用种种方法,方能知之。
此种种方法即归纳逻辑所讲之方法,即实验论者所讲之试验逻辑所讲之方法。实验论者所讲求是之方法之程序及其性质,是不错底。我们是人,我们求是之方法,其程序是步步推索,其性质是试验底。但我们不能以求是之方法之性质,为“是”之本身之性质。我们是人,我们或者永不能有一是底实际命题,或者我们所以为是底实际命题,皆不过是我们以为如此,所以皆是相对底,可变底。但这不过是由于我们人之能力薄弱,与所谓“是”之性质,并无关系。
就人的观点说,是底实际命题之最大特色,即在其通。凡一是底实际命题,在消极方面,与别底是底实际命题,必无矛盾。在积极方面,与别底是底实际命题,必可互相解释。此即所谓通。我们现在以“地是圆底”之实际命题为是者,即因此实际命题,与现在我们所有别底是底实际命题,不矛盾而且可以互相解释。我们以上说,一是底实际命题之为是,在于其与一本然命题或事实相合,乃是就其为是之性质说。此所说一是底实际命题之为是在于其通,乃就求是之方法说。二者所说,乃自两种观点说,所以并无冲突。
或说:用归纳法所得之结论,不能是必然底命题,而真正义理命题,是必然底;所以真正义理命题,不是用归纳法所能得到者。于此我们说,用归纳法虽或不能得到必然命题,但归纳法最后之目的,总在于找出事物所循之公律;如公律是公律,则必须是义理;如其是义理,则必须是必然底。专靠归纳法,不得证明义理之为义理。但我们之开始寻义理,必始于归纳法。即我们开始学算术,如二加二等于四,亦始于先知例证。小儿必先知两个东西加两个东西等于四个东西,然后可知,离开具体底东西,自有二加二等于四者。自义理之本然说,例证是不必要底,但就我们的知识之获得说,例证是必要底。所以归纳法虽不能予我们完全底知识,但我们的知识始于用归纳法。
或可问:实际特殊命题与一事实相合,即为是底。实际普遍命题,何不可与一义理相合即为是底?何必于实际普遍命题与其所说义理之间,加一本然命题?如一实际普遍命题与其所说义理之间,必须加一本然命题,则一实际特殊命题与其所说事实之间,又何不可加一本然命题?
为答此问题,我们须先从一实际底理论系统说起。例如人实际所讲之几何学,是一实际底理论系统,此实际底理论系统所说者,是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但此实际底理论系统所依照之理,其完全底标准,即其“极”,并不是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而是最完全底一套命题,如定义定理等,最能完全表出关于方圆等之本然义理者。此最完全底一套命题,即是本然底几何学,本然底说底义理,而人实际所讲之几何学,乃此本然底几何学,此本然底说底义理之实际底例证。此一套命题如此,此一套中之每一命题亦如此。每一实际底普遍命题,皆是一实际底理论系统之一套命题中之一命题。如此一实际底理论系统,有一本然底理论系统以为之极,则此一实际底理论系统之一套命题中之每一命题,亦有一本然命题以为之极。所以是底实际普遍命题,只间接与一义理合,而直接与一本然命题合。
虽有各种本然底说底义理,而无本然底写底历史,亦无本然底历史。历史是具体底,个体底,事实之尝然,写底历史是对于尝然之记述。有尝然之理,有记述尝然之理,但没有本然底历史,亦没有本然底写底历史。因为具体底、个体底事实,不是本然底。它们的有是自然,它们的已有是尝然。自然,尝然,离不了本然。但本然之中,离开实际,专就真际说,无自然尝然。实际底特殊命题是写底历史中之命题,或自命为写底历史,如小说等中之命题。既无本然底写底历史,故亦无本然特殊命题。所以是底特殊命题,只与事实相合,而无本然命题与之相合。
一是底实际普遍命题,以其所合之本然命题为极。其极即其所依照之理。一理可有许多例证。例如我们说:“人是有死底。”此是一个实际命题。他们说:“人是有死底。”又是一个实际命题。有许多人说,说许多次,“人是有死底”,即有许多实际命题。此许多实际命题,都是一类的物,此一类的物都必有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照之理,即是“人是有死底”之本然命题。此本然命题即使实际上没有人说它,它亦是有底。
或可问:本然命题是否有非底?如其无非底,则所有非底命题,属于何类,依照何理?
本然命题无非底,一非底实际底普遍命题之所以为非者,即因其无本然命题与之相合也。不过它虽不与一本然命题相合,而却拟与一本然命题相合,故亦即属于其所拟与相合之本然命题所有之类。例如我们说“人是不死底”,此是一非底命题,并无一本然命题,与之相合。但此命题是说人之寿命者,它所拟与相合之本然命题,即是说人之寿命者,即是“人是有死底”之本然命题。它亦是此本然命题所有之类之实际底分子,不过不合乎其类之极而已。虽不合乎其类之极,而却拟合其类之极,所以我们仍是以其类之极为标准而批评之。我们说它为非者,正因其不合乎此标准也。它若不属此类,即不能以此类之极为标准而批评之。例如“人是不死底”之实际命题,我们只能以“人是有死底”之本然命题为标准,以说其为非。我们不能以“人是动物”之本然命题为标准,以说其为非。其所以如此者,因“人是不死底”之实际命题,本不拟合“人是动物”之本然命题也。
方底物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可或多或少合乎其极,但没有完全不合者。但一本然命题所有之类中之实际底分子,可对于其极完全不合。完全不合乎其极者,亦属于此极所有之类,似乎不通。于此我们说,在普通情形下,一事物完全不合某标准时,即不归入某类,因其本不拟与某标准相合也。但一实际底普遍命题则本拟与其所拟合之本然命题合,所以虽实际上不合,而亦归入其所拟合之本然命题所有之类。
或又可问:实际特殊命题以何为其极?依照何理?关于此点,我们说:有命题之理,有普遍命题之理,有特殊命题之理。实际普遍命题除依照命题之理及普遍命题之理外,又各依照其所合或所拟合之本然命题。实际特殊命题则只依命题之理,及特殊命题之理。实际特殊命题无本然命题可以依照,因其所说均是具体底,个体底,事实也。是底实际特殊命题即是合乎命题之理及特殊命题之理者。上所说一是底特殊命题是合乎一事实者;此可以说是特殊命题之理之内容,或其一部分。其不合乎此理而可以此理为标准以批评之者,即为非底实际特殊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