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弗洛伊德文集(全十二册)珍藏版

第七章 梦的过程的心理学[243]

在别人向我报告的梦中,有一个梦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它是一个女患者告诉我的,是她在一次有关梦的讲演中听说的,其真实来源是什么,我至今仍不清楚。然而,梦的内容却给这位女士留下深刻印象,以致她自己“重做”了这个梦,即她在自己的梦中重复了它的某些内容,并因而以这种方式在某一方面表达了她对这个梦的赞同。

这一梦例的序幕如下:一位父亲在他儿子病床边守候了几天几夜。儿子死后,这位父亲到隔壁房间躺下休息,但把门开着,以便能看到儿子被蜡烛环绕的尸体。他已雇了一位老人来看护尸体并低声祈祷。睡了几小时后,这位父亲做了一个梦,梦见儿子站在他的床边,抓住他的胳臂低声责备:“爸爸,难道你没看见我在燃烧吗?”他醒了过来,看到邻屋传来耀眼的火光,便匆匆跑过去,发现那位老年看护已睡着,心爱儿子的裹尸布和一只手臂被倒下的一根蜡烛点燃了。

这个感人的梦,其解释很简单,患者也说,那位讲演者做出了正确的解释。门外的火光照射在睡者的眼睛上,使他得出一个与清醒时会同样得出的结论,即肯定有一根蜡烛倒了下来点燃了尸体周围的某些东西。甚至他在入睡时也完全可能顾虑到那位老人能否尽了他的看护职责。

我对于这个解释没有什么不同看法,只是想补充一点,即梦的内容必然是多种因素决定的,梦中孩子的话必然来源于他在实际生活中说过的什么,并与这位父亲认为很重要的事情有关。比如,“我正在燃烧”可能就是孩子上次病中发烧时说的话;又如,“爸爸,难道你没看见?”可能与某种我们所不知道的高度情感化的情境有关。

我们已经知道,梦是一个具有某种意义的过程,而且能够构成梦者的心理体验,但还有一个问题,即梦为什么恰恰在急需醒来的情况下发生?在此我们要指出,此梦也含有一种愿望的满足。

已死的孩子在梦中表现得像一个活着的孩子:他自己提醒了他的父亲,走到他床边并抓住他的胳臂,正如他在前一句话所由产生的情境中所可能做的一样。正是为了实现这一愿望,父亲才延长一会儿睡眠。父亲宁愿做梦而不愿做清醒的反思,因为只有在梦中,小孩才能再一次复活。如果父亲先醒来然后做出推论才走进隔壁房间,那么他儿子的生命就会短了这一时间差。

引起我们注意这一短梦的特征亦很明确。迄今我们主要讨论了此梦的隐意、发现这一隐意的方法以及梦的工作用以伪装的手段。梦的解释问题,到目前为止,一直是我们描述的核心。现在我们来看一个梦。它的解释不成问题,意义亦明确,但我们也看到,此梦仍有某些关键特征使之与清醒生活完全不同,这种差异需加以解释。如果我们考察与释梦有关的全部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关于梦的心理学是如何不完善。

但在做此研究之前,我们需回顾在前面是否疏忽了什么重要事情。必须明确,走过的道路是我们前行的基础。如果我没有错的话,那么前面的道路将把我们引向光明、解释和更全面的理解。

但如果我们更深入研究做梦的心理过程,那么所有道路都陷入暗淡之中。我们无法把梦解释为一个心理过程,因为所谓解释,就是将某一事物回溯到某些已知的事物,而现有的心理学尚不能为我们提供作为释梦基础的确切知识。相反,我们还必须就心灵的结构及其内部诸力量的作用提出大量全新的假设,同时这些假设又不能离开逻辑太远,否则便会因不确切而失去意义。如果前提不完善,那么,即使我们顾及到全部逻辑可能性,并在推论中不犯错误,其结论也可能是错的。

若把梦及其他任何精神机能孤立起来,那么即使做最细致的研究,我们也不能就精神机能的结构及其工作机理得出任何结论,或者至少不能得到完全的证实。要得出这种结论,就必须把在对全部这类机能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知识联系起来。所以,我们不得不把通过对做梦过程的分析而得出的心理学假设暂时悬置起来,直到这些假设能够把从另一角度对同一问题的核心进行研究的发现联系起来。

一、梦的遗忘

因此我建议,我们应首先转而研究一个引起某种困难的问题。这一困难虽然我们至今尚未考察,但却能够侵蚀我们全部释梦工作的基础。一种经常出现的反对意见认为,我们对要做出解释的梦根本就一无所知,或者更精确地说,我们无法保证所知道的梦发生的真相。(参见第45页以下)

首先,我们对梦的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解释,已因我们记忆的不可信而变得支离破碎。

我们的记忆似乎特别不能记住梦,而且忘记的往往正是梦的主要内容。当我们试图回忆所做的梦时,我们经常无奈地发现,虽然做了很多梦,但却只能记起某一片断,而且就是这一片断本身,我们的记忆也不完全肯定。

其次,种种迹象表明,我们对梦的记忆不仅是片断的,而且是记忆很不准确或是被歪曲的。

我们一方面可以怀疑,真实的梦是否真的像记忆的那样混乱而不连贯,另一方面也可以怀疑,梦是否真的像我们描述的那样连贯;在对梦加以回忆时,我们是否添加了任何新的、任意选择的材料,或是用以弥补遗忘了的部分,以及我们是否对梦做过润色、修饰,乃至无法断定其原始内容如何。一位作者斯皮塔(1882,第988页)[244]确曾指出梦的任何条理性或连贯性等,都只能是在回忆时所添加的。(参见第47页)因此存在着一种危险,即我们要确定其价值的事物恰恰被完全忽视了。

在前述释梦过程中,我们尚未顾及这种危险。相反,我们认为,对梦的内容中最琐屑、最不明显以及最不确定的成分做出解释,与对梦中记忆得最清楚、最肯定的成分做出解释是同等重要的。

例如,伊尔玛注射的那个梦[第111页]中含有这样一个句子:“我立刻把M博士叫进来”;而我们的假设是,若没有某种特殊的起源,即使是这一细节,也不可能进入梦中。我们于是才想起那个不幸患者的故事,正是在他的病床边,我叫进我的年长同事。在那个认为51和56这两个数字无甚差别的明显荒谬的梦中,51这个数字多次被提到[见第435页]。我们没有把梦的这一内容看成是理所当然或无关紧要的;相反,我们却由此发现梦的隐意中的第二条思路,并探出我害怕51岁是我的生命之限,这与梦中夸耀寿命之长的主导思路形成鲜明对照。在“Non vixit”那个梦[第421页以下]中,有一个插入的内容起先被我忽视了:“弗利斯因P不理解他,便转而问我”,等等,在解释受阻时,我开始回味起这些话,并因而才想起作为梦念中介点的童年期幻想。[参见第488页]它是经由下列诗句想起来的:

你从未理解我,我也从未理解你。

直到我们双双落入泥淖,才彼此顿然相识。

每一个分析中都可以找到大量实例表明,正是梦的这些琐屑成分是其解释所不可缺少的,若不及早对此加以注意,解释工作便无法进行。在释梦过程中,对梦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字词的形式,我们都赋予应有的意义。即使在梦的内容显得毫无意义或不足以做出解释——好像我们无法对它做出正确的描述——时,我们也对这种不足本身给以应有的考察。简而言之,对于先前作者们认为是临时编造出来以避免混乱的即时之作,我们都已奉为圣典。这一矛盾必须加以解释。

这一解释虽然未必把其他作者判定为错,但对我们是有利的。从我们新近获得的关于梦的起源的知识来看,矛盾便完全消解了。在回忆时,我们确实伪装了梦;这里,我们又一次发现被称为梦的润饰作用(通常遭到误解)的过程在起作用,它是由正常思维的动因执行的[第488页以下]。但是,对梦的伪装本身正是润饰作用的一个部分,作为梦的稽查作用的结果,梦念必须经受润饰作用。就此而言,其他作者注意到或怀疑梦的伪装的显在部分;但在我们看来,这个不甚重要,因为我们知道,在隐藏的梦念转变为梦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个虽不那么明显、但却更为深入的伪装过程在起作用。先前作者们的错误仅在于认为,在记忆和描述的过程中,梦的伪装是任意的、不能解决的,并因而使我们对梦的理解误入歧途。[245]他们于是低估了精神事件被决定的程度。精神事件的发生决不是任意的,我们可以相当普遍地证明,若一个成分不为某一思路所决定,那么我们便很容易发现决定它的另一思路。例如,我可以任意想象一个数字。但是,若说所想到的数字毫不含糊且必然地由我的思想所决定,不管这些思想与我当下的意向相去多远,那是不可能的[246]。在清醒生活的编辑作用下,梦所经受的种种变化亦不是任意的,这些变化与它们所取代的梦的材料具有某种联想联系,并向我们指明了通向这一材料的途径,而梦的这一材料可能是其他事物的替代物。

在对患者的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有时对上述主张做如下检验,结果很少有失败的。如果患者第一遍对梦的描述使我难以理解,我便让他复述一遍。复述时,他很少采用原话进行。而他用不同的话所描述的梦的那部分内容,正是梦的伪装的弱点所在,对我而言,描述上的这些变化,其作用正如哈根眼中齐格菲上衣绣标一样[247],可以作为释梦的起点,我要求患者对梦加以复述,这便向他表明,我准备不惜苦心来解决他的梦;于是,在抵抗的压力作用下,他便仓促地采用一些相对无关紧要的话来代替那些更富揭露性的话对梦加以复述。这样,他在复述时不再使用的表达引起了我的注意。患者设法阻止梦的解释,而这正好为我提供了一个基础,来评估其伪装的用意所在。

先前的作者们过分强调要以怀疑的态度来接受患者对梦的描述,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种怀疑没有理智基础。对于记忆的准确性,我们当然没有万无一失的保证,但我们仍需对它持有更大的信心。关于梦及其部分细节的报告是否准确的怀疑,也是梦的稽查作用的派生物,是对梦念进入意识的抵抗产物。这种抵抗并非耗尽于它所产生的移置作用和替代,它仍然以怀疑的形式产生于允许通过的材料之中。对这种怀疑,我们尤其易于产生误解,因为它从不产生于梦的强烈成分,而只产生于梦中微弱且不显著的成分。不过,我们已经知道,在梦念与梦之间,一切精神价值均已发生全面倒转[第330页]。伪装只能产生于精神价值的贬值;在多数情况下,它正是以此方式加以表现,但偶尔也满足现状。因此,如果梦的某一成分因怀疑而不确定,我们便可断言,这一成分正是被禁止的梦念的一个直接派生产物。这种情况类似于古代某个共和国所经历的一场全面革命或文艺复兴。过去处支配地位的豪门贵族遭到放逐,所有的高官厚禄被新兴阶层所占据。

其时,在豪门贵族方面,只有他们那些最贫困的成员或关系遥远的依附者才被允许留居城邦;但即使是他们,也不能享有全面的公民权且不被信任。这一比喻中的不信任就相当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怀疑。这就是我为什么坚持在梦的分析中,要放弃确定性的全部标准;某一内容只要有可能在梦中出现,就须以完全的肯定性加以分析。在追溯梦的任何成分时,我们都发现,除非坚持这一态度,否则分析便无法进行。如果怀疑所要分析的梦的成分的价值,那么这对患者产生的精神结果,便是使患者永远想不到潜藏在这一成分背后的不自主观念。这一结果并非不证自明。如果有人说:“我不敢肯定梦中是否出现了什么什么,但我对它联想到的是什么什么。”这话亦非常无意义。但实际上没有人说这种话;正是怀疑中断了分析这一事实表明,怀疑是精神抵抗的产物与工具。精神分析就是合理的怀疑,它的原则之一是,任何干扰分析工作的过程都是抵抗。[248]

同样,除非考虑到精神稽查作用的力量,否则梦的遗忘也是不可解释的。在很多情况下,梦者觉得夜间做了很多梦,但只记得很少一部分,这可能在事实上具有别的意义,如它可能表明,梦的工作通宵机警,但只留下一个短短的梦[参见第279页以下;第489页;第576页]。无疑在醒后,随着时间的流逝,梦的遗忘越来越多;尽管我们努力地回忆,梦还是被遗忘了。但我认为,这种遗忘一般地说是被夸大了;而且,梦中被遗忘的空隙限制我们理解梦的程度也同样被夸大了。一般而言,梦被遗忘的成分都能因分析而重新忆起;至少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由梦的残片重构整个梦念,虽然不能重构梦本身——但这是无关紧要的。这就要求在分析工作中保持一定的注意力和自制力,仅此而已——但也表明,梦的遗忘并非没有敌对的[如抵抗]目的在起作用。[249]

如果在分析中能够观察到遗忘的早期阶段,我们便能获得充分的证据表明,梦的遗忘是有倾向性的,并服务于抵抗的目的。[250]在解释的过程中,梦者突然想起梦中被疏漏的部分,并说是被遗忘了,直到现在才想起来,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以这种方式从遗忘中重新唤回的梦的成分往往是梦的最重要的部分;它往往也处于得到解释的边缘,并因而也比梦的其他任何部分面临着更大的抵抗。在散见于本书的各梦例中,有一个梦就是以这种方式事后补上一段内容的。[251]这就是那个旅行梦,其中两个讨厌的旅伴使我恼怒。对梦的这一情节我几乎未做解释,因为它令人憎恶[参见第455页以下]。此梦被遗漏的部分是,我[用英语]谈到席勒的一本著作,说“它是从……”,但当我意识到说错了时便改正说“它是……写的”。那男的便对他妹妹说:“是的,他说得很对。”[252]

梦中的自我纠正在某些作者看来显得十分奇妙,但我们可以不必加以注意。我倒想指出我的一个回忆,这正是我梦中语句错误的原型。我在19岁时曾去过英国,并在爱尔兰海的岸边度过一整天。我自然着迷于海边拾贝之类,并被一只海星吸引着——那个梦就是以“Holhhurn”和“holothurians”[海参类]这些词开始的——有一个可爱的小女孩走过来问我:“这是海星吗?它还活着吗?”我说:“是的,它还活着。”随即我因说错了而十分窘迫,并重新正确地说了一遍。梦用德国人常犯的一个错误代替了我的语误。对“Das Buch ist von Schiller”的翻译应该用“由”字而不是“从”字。在知道了梦的工作的目的及其不择手段以达成目的之后,我们便对此梦完成这个替代不感到惊奇了,因为英文“from”和德文“fromm”[“虔诚”]之间发音的相同使凝缩作用成为可能。但是我关于海滩的记忆又是如何进入梦的呢?它表明我误用了一个词的性,即在不存在性的地方使用了性(“he”一词)。这是解释此梦的关键之一。再者,凡是听说过克拉克·马克斯韦尔[在梦中提到的,第456页]“Matter和Motion”这个标题的词源的人,都会毫无困难地做下面的填空:“MoliIre’s Le Malade Imaginaire”(幻想病)——Le matiere est-elle audable?(事情顺利吗?)[253]肠的蠕动(motion)。

此外,我还能用亲眼所见的事实来证明,梦的遗忘在很大程度上是抵抗的产物。我的一位患者告诉我,他做了一个梦,但已忘得无影无踪,好像根本没有发生过。我们于是开始分析工作。

在分析中,我遇到了一个抵抗,便向他做出某种解释,并鼓励和催促他与某些不愉快的想法相妥协。在我就要成功时他喊道:“我想起梦见什么了。”使他忘记这个梦的正是那天干扰我们的分析工作的同一抵抗。通过克服抵抗,我使他回忆起所做的梦。

以同样的方式也可以使患者想起在四五天甚至更长时间以前做的,但一直忘记了的梦。

精神分析经验还为我们提供了另一证据表明,和某些权威所强调的相反,梦的遗忘主要产生于抵抗,而不是清醒与睡眠两种状态之间的相互不同[第45页]。我们经常在被梦惊醒后,立即动用全部心智力量对之做出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对梦获得全面理解就决不人睡,然而在早晨醒来之后,虽然我记得做过梦并对之做过解释,但却完全忘记了梦的内容和我的解释活动。

经常地,梦把我的解释发现一同带入遗忘,而不是我的理智活动成功地使梦保持在记忆之中。但和权威们对梦的遗忘的说明不同,在我的解释活动与我的清醒思维之间并不存在这种精神的鸿沟。

莫顿·普林斯(Morton Prince,1910[第141页])反对我关于梦的遗忘的解释,认为梦的遗忘只是分裂性精神状态所具有的记忆缺失的一种特例而已,我对这种特殊记忆缺失的解释不能推广应用于其他类型,因而我的解释即使就直接目的而言也是毫无价值的。在他对这些分裂状态的所有描述中,他从未试图对这种现象寻求一种动力学阐释。如果他做出动力学阐释,那么必然会发现,压抑(或更准确地说,由压抑造成的抵抗)同时是构成分裂和与其精神内容有关的记忆缺失的原因。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我有机会做过一次观察,表明梦并不比其他精神活动更易于遗忘,就其记忆而言,梦完全可与其他精神活动相媲美。我对自己的梦做了大量记录。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梦未能在当时做出全面解释或根本未做解释。一两年后,我试图解释其中一些梦,以为本书提供例证材料。在各梦例中,这些解释都非常成功,甚至可以说,过了这么长时间后再做解释比在做梦当时做出解释更顺当。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我已克服了做梦当时所具有的内心抵抗。在这种事后解释的过程中,我把做梦当时的梦念与现时更为丰富的梦念相比较,并发现旧时的梦念总是包含在新的梦念之中。对此我感到惊讶,但当我想到长期以来,我已习惯于解释患者向我报告的、在数年以前做的梦——用同样的方法获得了同样的成功——时,好像这些梦就是前一天做的,于是就不感到惊讶了。下文讨论焦虑梦时,我将就这种延宕解释提出两个实例[第583页以下]。我最初做这种实验,起因于一个合理的预期,即梦在各方面都与神经症症状相似。我在用精神分析方法治疗精神神经症患者如癔症患者时,我不仅要对他现在的病症做出解释,而且还总想对他先前的、现已消失的症状做出解释,并发现,早期的问题比现时的问题更容易解决。早在1895年,我在《癔症研究》[布洛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病例5凯瑟琳娜·M夫人]中就能够对一个现已40多岁的妇女在她15岁时首次发作的癔症做出解释。[254]

下面我想就释梦问题谈几点不那么连贯的看法。这对于有些读者以后想通过分析自己的梦来检验我的观点,或许不无助益。

切不要以为解释自己的梦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即使没有任何精神动机的干扰,要观察自己的内心现象或其他平时未加注意的感觉,也需要有实践的经验。要理解“不自主观念”就更加困难了。任何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熟悉本书所提出的各种要求,并根据本书的原则努力在分析过程中克制任何批评意见、任何先入之见,以及情感的或理智的任何偏见。他必须铭记克劳德·伯纳德[255]给实验生理学家们提出的忠告:“travailler comme une bête”,也就是说,仍必须像动物一样地耐劳且不计较工作的得失。如果遵照这一忠告,那么分析工作就不那么艰难了。

梦的解释往往不是通过一次分析就能完成的。在对一个梦进行一系列联想后,我们经常感到精疲力竭,因而在当天对这个梦的分析就很难再有进展。此时最明智的做法是暂时中断分析,过些天再重新开始,于是我们就有可能注意到梦的另外一些内容,并由此达到梦念的另一个层次。

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分段”释梦法。

对于从事释梦工作的初学者而言,当他对一个梦做出了全面的解释时,即他解释既有意义、又连贯且理解了梦的内容的每一成分时,要使他相信他的工作并未就此结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同一个梦也可以做出另外的解释,即所谓“多重解释”,对此他却未加注意。要理解潜意识思想线索的丰富性确属不易,所有这些思想都在我们的心灵中积极活动着以求得以表现。而要理解梦的工作的机敏,它往往用同一表现形式来表达多种意义,更非易事——就像童话中那个小裁缝一拍打死七个苍蝇那样。读者也许会责备我在释梦过程中介入太多不必要的机敏,但有过释梦亲身体验的人一定会对此深有感触。[参见第297页以下注]另一方面[256],我不能证实首先由西尔伯勒[1914,第二篇第五章]提出的一种观点,即认为所有的梦(或大多数梦,或某些类型的梦)都需要两种不同解释,而且两种解释之间具有某种固定的关系。西尔伯勒把这两种解释之一称为“精神分析”解释,它赋予梦以某种意义,而且通常是童年期性欲意义;另一种解释更为重要,被称为“神秘”解释,它揭示的是更严肃更深刻的思想,梦的工作正由此取材。西尔伯勒并未通过对大量梦例进行这两种解释以为他的观点提供证据。我必须对此加以反对,这个所谓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不管他怎么说,大多数梦并不需要“多重解释”,而且也无法做出神秘的解释。和近年来提出的其他许多理论一样,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即西尔伯勒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某种目的的影响,它试图掩盖梦的形成的基本条件,并分散我们对梦的本能根源的注意。在某些梦例中,我能够证实西尔伯勒的论断,但分析表明,在这些梦例中,梦的工作面临着一个问题,即把清醒生活中一系列高度抽象的思想转变成梦,而这样的思想是无法给予任何直接表现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梦的工作便抓住另一组与这些抽象思想关系松散的理智材料(通常是以一种隐喻的方式),从而能够较容易地加以表现。对于以这种方式形成的梦,梦者可以轻易地给出其抽象解释;但对于插入材料的正确解释,只有依靠我们现已熟悉的技术方法才能获得。[257]

关于是否每个梦都可以进行解释,我们必须给予否定的回答。[258]切记,在对一个梦进行解释时,我们会受到造成梦的伪装的精神力量的对抗。于是问题就变成两种力量之间的抗衡,即我们的理智兴趣、自制能力、心理知识以及释梦经验等能否战胜内心的抵抗。解释工作总能获得某种程度的进展,足以使我们相信,梦是具有某种意义的结构,并由此窥见其意义是什么。经常地,紧接着发生的第二个梦证实了我们对前一个梦的试探性解释并使之深入一步。持续数周乃至数月的一组梦往往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因此必须做出相互关联的解释[参见第193页和第362页]。

就两个相互连贯的梦而言,一个梦的中心主题往往是另一个梦的边缘成分,反之亦然,因而这两个梦的解释也是相互补充的。我已给出若干例证表明,同一个晚上所做的不同的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参见第333页以下]。

即使在最彻底解释的梦中,往往也会留下一段晦涩之处,这是因为,在解释工作中我们发现,此处有一个难解的梦念丛(a tangle of dream-thoughts),它也无助于我们对梦的内容的理解。

这就是梦的关键点,梦由此伸向未知的深处[参见第111页注]。我们由分析而知的梦念,在性质上是没有止境的;它们必然在各个方向上分枝展开,进入我们思想世界的错综之网。梦的愿望正是从这一错综之网的某一密集处产生,正像蘑菇从它的菌丝中生长出来一样。

但我们还必须回到有关梦的遗忘的问题上来,因为有一个重要结论尚未做出。我们已看到,清醒生活有一种肯定无疑的倾向,即将夜间所做的任何梦忘掉——或者是在清醒时将整个梦直接忘掉,或者是在白天逐渐地忘掉;我们又知道,造成这一遗忘的主要动因是对梦的抵抗,而抵抗在夜间对梦的形成已尽其所能了。于是便产生一个问题,即梦在这种抵抗作用下如何形成呢?我们且来考察其最极端的情况,即清醒生活把一个梦完全排除,就好像它根本未发生过。如果抵抗在夜间与在白天同样强有力,那么对这种情况中各种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就必然会使我们推定,梦根本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认为,抵抗在夜间失去了部分力量,尽管我们已经知道,它不会失去其全部力量,因为我们已证明,它在梦的形成过程中仍作为伪装的动因在起作用。所以我们不得不认为,梦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夜间抵抗作用削弱了。这也使我们易于理解,清醒时当它恢复全部力量后便立即排除在它微弱时不得不允许进入意识而形成的梦。描述心理学告诉我们,梦的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心灵处于睡眠状态,于是我们现在便能解释这一事实:梦之所以能够在睡眠状态中形成,是因为睡眠减弱了精神内部的稽查作用。

这一点易于被看成是从梦的遗忘事实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并当作进一步研究睡眠和清醒之间能量分布状况的基础。但眼下我们暂不做结论。当我们对梦的心理学有稍加深入的了解时,我们便会发现,对影响梦的形成的因素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加以理解。也许,在抵抗的力量未发生任何减弱的情况下,梦念也可以回避抵抗而进入意识。我们可以认为,即有利于梦的形成的两个因素——即抵抗力量的减弱以及对抵抗的回避——同时因睡眠状态而成为可能。

对此,我暂且不论,留待后述(第573页以下)。

对于我们的解释方法还有另一组反对意见,我们现在必须作出反应。我们的释梦程序是,放弃任何在平时支配我们思想的有意观念,集中注意于梦的单个成分,并记录随后发生的任何与之相关的不自主联想。然后用同样的方法来处理梦的另一个部分。我们任凭思想自由地发展,从一个主题跳向另一个主题,但同时坚信,不必对联想作主动的干预,我们最终必将能够出现梦所由产生的梦念。

批评者的反对意见是,梦的某一单个成分会引起某种联想,这不足为怪;因为任何观念都可以引起某种联想。不可理解的是,这种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居然能帮我们导入梦念。这大概是一种自我欺骗。我们跟踪由某一成分引起的一串联想;直到它因种种原因而中断。假如此时捡起梦的另一成分进行联想,那么结果只能是原来无拘无束的联想变得越来越狭隘了,因为先前的联想还保持在记忆中,因此在分析第二个观念时,我们总是易于联想到与第一串联想有关的事情。于是我们便产生一种幻觉,好像在梦的这两个成分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联结点。因为我们允许完全自由的联想,并且在事实上,我们排除的只是发生于正常思维中的、由一个观念向另一个观念的过渡,所以我们最终不难编造出各种我们称之为梦念的所谓“中介思想”,而且认为这就是梦的精神构成——但这却没有任何保证,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知识知道梦念究竟是什么。所有这一切都是纯粹任意的,我们只是在利用某种巧妙的方式进行偶然的联结。通过这种方式,任何自寻烦恼的人都可以为任何一个梦编造出他所希望的解释。

如果我们真的碰到这种反对意见,便可做如下辩护,即我们的解释给人以深刻印象;对梦的某一观念的联想与梦的其他成分之间具有惊人的相关;以及除非遵循先前建立起来的精神联系,否则便无法对梦做出如此详尽的说明。在辩护中我们还可以提出,我们的释梦程序与我们治疗癔症症状的程序是同一的;就癔症治疗而言,其方法的正确性已由症状的呈现与消失得到证实。或者借用比喻的说法,本书论断是以旁证加以证实的。但是,关于任意而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如何能达到先已存在的目标这个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回避。因为我们虽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可以使这个问题根本不成立。

因为,在释梦过程中,我们放弃反省而允许不自主观念自由浮现,若说这是漫无目的的联想,那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证明,我们所能排除的只是已知的有意观念,其后,那些未知的——或不那么确切地说是潜意识的——观念便开始起作用并决定着不随意观念的过程。我们对自己精神过程所能施加的任何影响,都不可能使我们进行无意思想;就我所知,任何精神错乱状态亦如此[259]。在这个问题上,精神病学家们太草率地放弃了关于不同精神相互关联的信念。我知道的一个事实,在癔症和偏执狂中,与梦的形成及其解释一样,也不会发生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

也许,在任何内源性精神障碍中都不会发生这种思想。若我们接受劳伊莱特[1834,第131页]的洞见,那么即使是谵妄的错乱状态也都具有某种意义,只是我们不理解而已。在我有了机会亲自观察这种错乱状态时,我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谵妄是稽查作用不再自我掩饰时的产物;其时稽查作用不再为潜意识冲动制作一个可接受的新形式,而是直接删除它所反对的一切,从而使剩余的表现显得支离破碎。这种稽查作用就像俄国边界的新闻检查一样,他们把外国新闻大加删节后才送到他们所要保护的读者手中。

也许,在器质性脑损伤患者身上,会产生观念的偶然自由联想;但对精神神经症患者而言,这种联想可以解释为稽查作用对思想序列的影响结果,而这种思想序列正是被某些仍然处于潜意识之中的目的性观念推进到意识之中的。[260]如果联想(或意象)是以所谓“表面的”方式相联结——如在没有意义联系时通过谐音、歧义或时间巧合等,以及通过在诙谐、拼字游戏中发生的那种联想方式等——这一直被看成是联想不受目的性观念影响的确凿证据。从梦的不同成分到中介思想以及从中介思想到梦念之间的联想,就具有这种特征;我们在许多梦的分析中不无惊奇地看到过这种情况。在这些实例中,联系并不过于松散,诙谐亦谑而不虐,因而能够充当从一个思想向另一个思想过渡的桥梁。但是,出现这其中的真正解释并不难:当一个精神元素与另一个精神元素通过令人反感或表面的联想相联结时,其间必然有一个合理且更深刻、并经受稽查作用的抵抗的联系。[261]

表面联想的大量出现,其真正原因并不是对目的性观念的放弃,而是稽查的压力作用。当稽查作用使正常的联结渠道受阻时,表面联想便用以取代深层联想。我们可以用山区交通为比喻对此加以说明:当某种交通故障(如洪水泛滥)使主线干道受阻时,交通并不中断,而是以某些不方便的陡峭小路来进行,这样的小路平时只有猎人使用。

这里可以分出两种情况,虽然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第一,稽查作用只针对两个思想之间的联结,而这两个思想在单独时又都不受稽查作用的压制。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可以相继进入意识,但它们间的联结仍被潜藏着,却代之以某种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出来的表面联结。这种联结通常发生于复杂观念情节的某些部分,而不发生于那些以被压抑着的本质联结为基础的观念。第二,两个思想本身因其内容要接受稽查的作用的抵制。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都不可能以其真实面目出现,而只能以代替它们的某种变化形式出现;作为替代的两个思想的出现,是以其具有某种表面联结为选择条件的,而这样的联结又必须能够反映被替代的两个真实思想之间的本质联系。在这两种情况下,稽查的压力作用所造成的结果,都是正常的严肃联结被表面的并显得荒谬的联结所移置。

我们既已知道有这种移置作用的发生,于是我们在释梦过程中,依赖表面联想与依赖其他联想一样,可不必犹豫不决。[262]

以下两个准则在神经症的精神分析治疗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其一为在意识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时,潜隐的目的性观念就控制着观念流,其二为表现联想只是被压制的深层联想的移置性替代。实际上,这两个准则已成了精神分析技术的基石。在我要求患者放弃任何反省并将任何浮现于他的脑海的观念报告于我时,我正是坚定地依赖着这一假设,即他永远也不可能放弃内隐于治疗中的目的性观念,而且我可以肯定,他向我报告的事情,不管看起来多么幼稚、任意,都必然与他的疾病相联系。还有一种目的性观念是患者不怀疑的,那就是与我本人有关的观念。对两个准则的重要意义的全面评估及其详细论证,当属精神分析技术的论证范畴。因此,在这里我们已经涉及到一个前沿课题,根据我们的计划,我们必须在这里中断释梦这个问题。[263]

从这些反对意见中,我们倒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即我们不必假定,在释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联想,都会与梦的工作有关[参见第280页和第311页]。确实,我们在清醒状态下所执行的解释工作,是从梦的内容回溯到梦念,而梦的工作所执行的恰恰与此相反,而这两条路线极有可能是相通的。而在白天,我们依循的是一些清新的思想线索,而且这种思想线索往往触及到中介思想并不时地触及梦念。我们可以看出,白天的清新材料正是以这种方式介入解释系列,而且,由于抵抗在夜间的增强,这可能使我们的解释工作更加迂回曲折。从心理学意义上讲,我们在白天所产生的思想旁支[参见第280页以下注],只要能帮助我们发现正在寻找的梦念是什么,那么其数量和性质在心理上是无关紧要的。

二、回归作用

我们既已驳斥了这些反对意见,或至少已显示了我们的防御武器,便不能再推延准备已久的心理学研究了,我们可先对业已取得的研究发现作一概述:梦作为精神活动,与其他任何精神活动同等重要;对任何梦而言,其动机力量都是一种寻求愿望的满足;梦之所以看不出是愿望以及它们的许多特征和荒谬,都是在其形成过程中所经受的精神稽查作用的影响结果;除了这种稽查作用外,其他影响到梦的形成的因素包括对梦的精神材料的凝缩、对其表现为感性形象的可能性的考虑、以及要求梦具有一个合理而可理解的外表结构(虽然这不是必不可少的)。上述每一命题都拓开了一个新的心理学研究领域;作为梦的动机力量的愿望与作为梦的形成条件的4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这4个因素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都需要加以研究;关于梦在错综复杂的精神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亦需要做出说明。

我们以一个梦的叙述作为本章的开始,其目的在于揭示仍需解决的是些什么问题。那个梦——即孩子燃烧着的那个梦的解释并不困难,但我们尚未做出全面解释。我曾提出过一个问题,即梦者为什么做梦而不醒过来,并指出,其动机之一便是想把他的儿子表现为继续活着。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其中还有一个愿望在起作用[见下文第570~571页]。因此,睡眠中的思想过程转变为一个梦,也仍是为了满足一个愿望。

如果不考虑愿望的满足,那么,区别梦念与梦这两种精神事件形式的,就只剩下一个特征了。

梦念会是这样的:“我看到有火光来自停放尸体的邻屋,也许是有一根蜡烛倒下来烧着我儿子了。”

梦毫无改变地复现了这些思想,只是把它们表现为实际存在的情境,就像在清醒时可以用感官加以感知的一样,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做梦过程的最普遍、最明显的心理学特征:一个思想,而且必然是表示愿望的思想,在梦中被客体化了,被表现为一个情境,或者也可以说,是被体验到。

但是,我们如何解释梦的工作所独具的这一特征呢?或者更中肯地说,我们如何理解它在复杂的精神过程中的作用呢?

如果我们对此梦做更仔细的考察,便会发现,有两个几乎相互独立的特征从梦所采取的形式中呈现出来。一是思想被表现为另一个直接的情境,只是不再有思想的“也许”成分;二是思想被转换成视觉形象和言语。

在这个具体的梦中,把思想所表达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在时态,由此所导致的思想的改变并不特别明显,这是因为,愿望满足在此梦中只起着完全辅助的作用。我们可另外考察一个梦,其中,梦的愿望一直没有脱离延续到睡眠之中的清醒思想,如那个伊尔玛注射的梦[第106页以下],那个梦所表达的梦念是一个祈愿句:“但愿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责!”梦压抑了梦念的祈愿成分而代之以直接的现在时态:“是的,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有责任。”因此,这便是梦对梦念所产生的第一个改变,甚至未受伪装的梦亦如此。对梦的这第一个特征,我们不必做过多的论述,而借用意识的幻想即白日梦来说明。白日梦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其观念内容的。都德笔下的乔伊斯先生[264],虽然因失业流浪巴黎街头(尽管他的女儿们以为他有一份坐办公室的工作),但却做着工业发展能对他提供有益的帮助,并使他找到一份工作的美梦——而且他是以现在时态做梦的。因此,和白日梦相比,梦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权利使用着现在时态。现在时态正是愿望被表现成已实现了的时态。

但在第二个特征上,梦与白日梦是不同的,即由思想转变成的感性形象,作为梦的观念内容,梦者深信不疑并好像是正在体验着似的。当然,这里我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梦都展现着从观念到感性形象的转变。有些梦只含有思想,但这并不能否定梦的本质特征。我做的那个“自学者”的梦就属于这一类,它所包含的感性成分,决不比我在白天思考其内容时丰富多少。每一个梦,只要足够长,就必然具有某些未给予感性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只是被思考着或是知道了,其方式恰如我们在清醒生活中思考或知晓事物一样。这里还须注意,从观念向感性形象的转换决不仅仅发生于梦中,它也可以发生于正常人或作为精神神经症患者的症状的幻觉或幻象中,这些幻觉或幻象各自构成独立的实体。总而言之,我们这里所考察的这种关系决不是为梦所独具。当然,梦的这个特征一旦呈现,仍不免使我觉得它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所以,如果不考虑这一特征,我们便无法想象梦的世界。但要理解这一特征,我们就必须进行一次漫长的讨论。

作为研究出发点,我想从大量有关梦的理论著述中指出一位作者的说法。伟大的费希纳(1889,卷2,第520~521页)曾简短地讨论过梦的问题,认为梦境与清醒的观念生活是不同的[参见上文第48页]。这是我们理解梦生活的独特性质的唯一假说。[265]

这些话向我表达的是精神位置(psychical locality)的观念。关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精神机构(mental apparatus),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解剖式的结构,对此,我将不予理会,并尽量避免在解剖意义上确定精神位置。我将站在心理学立场,仅仅遵循如下建议,即把执行我们各种精神功能的机构看成是类似于一架复杂的显微镜或类似于照相机之类的东西。在这一基础上,精神位置就相当于这类仪器中初步形象得以呈现的那一点。我们知道,在显微镜或望远镜中,这些初级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一些理想点,它不位于仪器明显可触处。我认为没有必要解释这种或类似形象的不完善,这种比喻仅仅在于帮助我们理解精神活动的复杂性,将各种功能加以解析,并各使之归因于机构的不同组成部分。就我所知,实验工作至今尚未采用这种解析方法,以研究心理机构如何组合起来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妥。在我看来,只要我们能保持冷静的判断,并且在基础上不犯错误,便可以使我们的思想自由地驰骋。由于对任何未知事物的最初研究都需要以某些暂时性辅助观念为基础,所以,我想首先提出一些最粗略但又最具体的假设。

因此,我们将把心灵机构看成是一部复杂的机器,并把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称为“动因(agencies)”[266]或(为更清楚起见)称作“系统(systems)”。于是可以设想,各系统之间以有规律的空间关系相组合,就像望远镜中各棱镜之间的相互组合一样。当然,严格说来,我们没有必要假设各精神系统之间真的是以某种空间顺序相排列的。只要我们能够通过某一精神过程的兴奋在不同系统之间传递着时间顺序,建立起它的固定模式,那就足够了。其他精神过程也许遵循另一个模式,对此,我们暂且不论。为简洁起见,我们下面将把心灵机构的各组成部分比为“φ系统”。

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这个由各φ系统构成的复合机构具有感觉或方向性。我们所有的精神活动都起于(内部的或外部的)刺激而止于神经传导(Innervation)[267]。因此,我们便赋予这个机构以一个感觉终端和一个运动终端。在感觉终端有一个接受知觉的系统,在运动终端有一个可以产生各种运动活动的系统。一般而言,精神过程从感觉终端逐步推进到运动终端,因此,精神机构的总图式可表示为(图1):

然而,这只不过是实现了我们早已熟悉的一个条件,即精神机构必然是一个反射机构。

反射过程始终是每个精神活动的模型。

下面,我们可以指出在感觉末端所发生的第一级分化。作用于感官的知觉在精神机构中留下一个痕迹,我们可称之为“记忆痕迹”,而相应的功能则应称为“记忆”。如果我们急于实施我们的计划,即将精神过程赋予系统,那么记忆痕迹只能构成各系统成分的永久变化形式。但是,正如在别处已指出的[268],做出下列假设是困难的,即同一个系统既能保持其成分的变化形式,同时又有持续地接受新成分的变化形式。因此,根据我们的实际原则,我们将这两个功能分别赋予不同的系统。我们假设,处于机构最前沿的那个系统只能接受知觉刺激,但不能保持知觉的痕迹,因而也就没有记`忆;而紧接其后的第二个系统,则将第一个系统的短暂兴奋转变成永久的痕迹。因此,我们关于精神机构的示意图便如下所示(图2)。

众所周知,我们永久地保持着的绝不只是作用于知觉系统的知觉联系。在记忆中,我们的不同知觉相互联结——首先而且主要地是按照发生的同时性。我们把这个事实叫做“联想”。因此很清楚,如果知觉系统没有任何记忆,它也就不可能保持任何联结痕迹;如果前一个联结痕迹对新的知觉成分施加影响,那么分离的知觉成分便无法执行其功能。因此,我们必须假设,联想的基础在记忆系统,联想也就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抵抗减弱和方便途径的拓展,兴奋从某一给定记忆元素较容易地传到某一个记忆元素而不是另一个记忆元素。

更进一步的考察表明,我们必须假设,这样的记忆元素有若干个而不只是一个。由知觉元素传来的同一个兴奋,在不同记忆元素中留下的永久痕迹是不同的。其中,第一个记忆系统自然包含着有关时间同时性的联想痕迹;而同一个知觉材料在随后各记忆系统中分别以不同的耦合关系被处理,如有一个记忆系统记录的是类似关系,如此等等。若想用语言来说明这类系统的精神意义,那只能是浪费时间,因为它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它与记忆原料不同成分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也就是说,取决于它对起源于那些成分的兴奋传导的抵抗程度。

这里,我想插入一段具有一般性质的话,它也许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意味。知觉系统对变化没有保持能力,因而它没有记忆。正是知觉系统为我们的意识提供了全部感性多样性。另一方面,记忆本身是潜意识的,即使那些在心灵中印象最深者也不例外。虽然它可以变成意识,但在它处于潜意识状态时,它无疑也发挥着各种作用。我们的所谓“性格(character)”正是以我们的各种印象的记忆痕迹为基础;而且,对我们影响最深刻的印象——即人生最初几年的印象——恰恰极少变成意识。但是,当记忆变成意识时,与知觉相比,它就不再具有感性特征,或只具有极其轻微的感性特征。如果我们能够证实,在φ系统中,记忆与标示意识的性质相互排斥[269],这将极大地有助于我们理解神经元兴奋的控制条件。

关于精神机构的结构,就其感觉末端而言,前面提出的这些假设还没有涉及到梦,也未涉及到我们能够从梦中推演出来的心理学知识。从梦的证据出发,我们可以理解精神机构的另一部分。我们已经知道[见第143页以下],只有做出下列假设,才能解释梦的形成过程,即有两个精神动因,其中之一是批判动因,它对另一个动因的活动进行批判,包括将之排除于意识之外。我们的结论认为,批判动因比被批判动因与意识的关系更为密切,它就像是位于被批判动因与意识之间的一道屏风。而且,我们还发现[第489页],批判动因与指导我们清醒生活并决定我们意识行动的是同一个动因。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如果用系统来代替动因,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判断系统置于精神机构的运动末端。现在我们就将这两个系统引入示意图并给出名称,以示其与意识之间的关系(图3):

我们把位于运动末端的最后一个系统称为“前意识”(Pcs),以表示其中发生的兴奋过程,只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便不受阻碍地进入意识,如达到一定强度、那个只能被描述为“注意”的功能以某一特定方式分配[见第593页]等。这一系统同时也是自主运动的关键所在。紧接着前意识系统之后的是“潜意识”系统,因为,除非经由前意识,否则,它无法进入意识。在通过前意识时,它的兴奋过程必须经受某种变化。[270]

既是如此,我们应把梦的建构力量置于哪一个系统呢?为简洁起见,置于潜意识系统。当然,在下文讨论中我们将发现,这并非完全准确,而且,梦的形成过程还必须涉及梦念,而梦念则属于前意识系统[第562页]。但当我们考察梦的愿望时,我们又发现,制作梦的动机力量是由潜意识提供的[第561页];正是这个缘故,我们把潜意识系统当作梦的形成的起点。和其他所有思维结构一样,这个梦的激发因素也努力要进入前意识,并由此进入意识。

经验告诉我们,在白天,由于抵抗所引起的稽查作用,这条经由前意识通向意识的道路对梦念是阻断的。梦念在夜间才能够达到意识,但这却引出一个问题,即梦念如何达到意识并经受何种变化?如果说使梦念得以进入意识的原因,是警戒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抵抗力量在夜间的放松,那么我们做的应该是在本质上属于观念性的梦,而不具有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幻觉性质。

因此,处于前意识和潜意识这两个系统之间的抵抗的放松,只能解释像“自学者”那样的梦,而不能解释像作为本章引言的那个小孩燃烧一类的梦。

我们唯一能够借以说明幻觉性梦的,是认为其中兴奋以反向传导,即它不是传向精神机构的运动末端,而是传向感觉末端,并最终达到知觉系统。如果我们把清醒生活中起源于潜意识的精神过程的发展看成是“前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梦具有一种“回归”性质。[271]

因此,这种回归作用无疑是做梦过程的心理特征之一;但我们须切记,它并非仅仅发生于梦中。意向性的回顾以及正常思维的组成过程,都包含着在精神机构中的反向运动,即从复杂的观念活动退回到记忆痕迹的原始材料。但是,在清醒状态下,这种反向运动绝不会超过记忆意象,它不会制作知觉意象的幻觉复苏。在梦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在考察梦的凝缩作用时,我们曾不得不假设,梦的工作可以将某一观念的强度完全移置于另一观念[第330页]。也许,正是正常精神过程的这种改变,才导致了知觉系统的反向贯注:从思想开始,退回到高度鲜明的感觉。

我们切不可自欺欺人地过分夸大这些论点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不过是在给一种费解的现象以一个名称而已,我们把它叫做“回归作用”,用以表示在梦中,一个观念退回到它最初所由产生的感觉意象。但即使是这一步,亦需做出论证。这一命名有什么意义呢?我坚信,“回归”这个名称对我们不无助益,因为它联系到我们在上述示意图中已知的一个事实,即精神机构具有一种感觉或方向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绘制上述示意图才不是多余的,因为,只要对这个图看一眼而不必做深入的思考,我们就可以看出梦的形成过程的另一个特征。如果我们把做梦过程看作是发生于我们所假设的精神机构中的一种回归现象,那么我们便立即可以解释一个在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即梦念所具有的一切逻辑关系均在梦活动中消失不见,或者很难在梦中得到表现[第312页]。从我们的示意图来看,这些逻辑关系不包含于第一个记忆系统,而包含于后面的记忆系统;而且,在回归的情况下,除了知觉意象外,它们必然要失去任何表现手段。在回归作用中,梦念的结构消解为其原始材料。

梦念必须经受什么改变才使回归在白天就不可能呢?对此,我们只能提出一些设想。虽然,问题就在于对不同系统的能量贯注的变化,从而增加或降低了兴奋过程通过各系统的可能性,但在任何这种精神机构中,兴奋传导的同样结果可以由多种不同方式产生。我们首先想到的,当然是睡眠状态及其在感觉末端所造成的能量贯注的变化情况。在白天,从知觉系统向运动端活动的兴奋流是持续不断的;但这一兴奋流在夜间中断了,并因而不再能够阻止反向兴奋流的传导。这时我们似乎“与外部世界隔离了”,某些权威将此看成是对梦的心理特征的理论解释(见第51页)。

然而在解释梦中回归作用时,我们必须记住,回归也可以发生于病理的清醒状态;上述解释对这种状态下的回归现象是不适用的,因为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回归,并不干扰前向的感觉流。对癔症和偏执狂患者的幻觉以及心智正常者的幻象,我的解释是:它们事实上就是种种回归——即是说,将思想转换为意象——但是,能够经受这种转换的,只能是那些与被压抑着的或仍旧处于潜意识中的记忆密切相联的思想。

例如,我的一位最年轻的癔症患者是一个l2岁的男孩,他因害怕一些“长着红色眼睛的绿色面孔”而无法入睡。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他对4年前经常看到的一个小男孩的记忆,这个记忆虽曾一度是意识的,但后来却一直被压制着。这个孩子给他看了一张作为儿童不良习惯包括手淫的结果的吓人图片——我的这位患者正是因他过去的手淫习惯而自责。他母亲当时曾吓唬他说,坏孩子的脸将变绿,眼睛变红。这就是他心中鬼怪的来源。顺便指出,他心中产生鬼怪的目的只在于使他想起母亲的另一恐吓,即那样的孩子将会变成白痴而一无所成并且活不长久。这位小患者已经实现了他母亲恐吓的一部分,因为他的学业毫无进步,而且,正如他对他自己的不自主想法所描述的那样,他正担心着恐吓的另一部分。这里顺便交待一下,经过一个短期的治疗后,他不仅能入睡,他的神经质逐步消失,而且在年终还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一张奖状。

又如,另一位癔症患者(一位40岁的妇女)向我报告了她在病前发生的一次幻视。一天早晨,她一睁眼就看见弟弟站在屋里,虽然她知道他实际上正住在一个疯人院里。她的小儿子正睡在她身边,为了不让儿子看到舅舅受惊而发生抽搐,她用被单盖住他的脸,同时幻影也消失了。这个幻视是她童年期的一个记忆的变式,而且,虽然它是意识的,但却与她心灵中所有的潜意识材料相关。保姆告诉过她,母亲(她去世得很早,当时我的这位患者才1岁半)曾因她弟弟(患者的舅舅)装扮成鬼并用被单蒙着脑袋而受到惊吓,并发生癫痫的或是癔症的抽搐。患者们视所包含的成分与这一记忆完全相同:弟弟的出现、被单、惊吓及其结果,只是这些成分被安排在另一个背景中,并移置到别人身上而已。这个幻视的明显动机或它所代替的思想,是她害怕小儿子会步其舅舅的后尘,他和他舅舅长得非常相像。

这里引述的两个例证与睡眠状态都不无关系,因此对于证明上述观点也许并非完全恰当。所以我希望读者参阅我对一位患有幻觉型偏执狂妇女的分析(弗洛伊德,1896b[第三部分]),以及我对精神神经症的心理学研究手稿。它们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思想的回归性转换条件下,我们绝不能忽视记忆、特别是童年期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或遭受压制或一直处于潜意识中。与这种类型的记忆相关、并因稽查作用的禁止而得不到表现的思想,往往被记忆引入回归形式,它正是这种记忆本身的藏身之所。我还可以引证《癔症研究》(布洛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如布洛伊尔的第一个个案史)所发现的事实之一,即为幼儿期的景象(不管是记忆还是幻想)被带入意识中时,这些景象看起来都像是幻觉,只是在报告过程中失去了幻觉特征。还有一个更常见的事实是,对某些人而言,虽然他们的记忆通常不属于视觉性,但他们童年期的最早记忆终生都保持着感性的鲜明性。

如果考虑到幼儿期经验或以此为基础所产生的幻想在梦念中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它们的某些部分经常在梦境中重现梦的愿望也经常地由它们产生,那么我们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思想在梦中也转换为视觉形象,部分地是藏身于感性形式并急于重现的记忆的吸引结果。正是这种记忆对那些无法达到意识却又努力寻求表达的思想所施加的影响,才使之转化为视觉形象。就此而言,梦可以看成是幼儿期景象的替代,这些景象因被移置于某一新近经验而受到改造。由于幼儿期景象自身不能重现,它便满足于转化为梦的形式。

幼儿期景象(或其幻想产物)在某种意义上是作为梦的内容的模板而发挥作用,这一发现排除了施尔纳及其追随者们关于内部刺激源假设的必要性。施尔纳[1861]假定,当梦表现得特别鲜明或含有特别丰富的视觉形象时,就必然存在着一个“视觉刺激”状态,亦即在视觉器官内存在着内部兴奋[参见第227页]。我们不必反驳这一假设,但必须指出,这种兴奋状态只适用于视觉器官的精神知觉系统;而且,我们还可以指出,这种兴奋状态是由某一记忆引起的,它是某一原初直接的视觉兴奋的复现。就我自己的经验而言,我还无法为幼儿期记忆产生这种结果提供恰当的例证。与我对别人的梦的设想相比,我的梦一般都缺乏感性成分。但是,在我近几年所做的最生动美丽的梦中,我能够轻易地把梦境幻觉性质的明晰回溯为或近或远的印象的感性特征。

在第463页记录的那个梦中,深蓝色的水面、船上烟囱冒出的浓烟以及深褐色和红色的建筑物等,随后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个梦应产生于某一视觉兴奋,但究竟是什么使我的视觉器官进入这种兴奋状态呢?那是一个近期产生的印象,它又与一些早期印象发生联系。梦中看到的颜色首先来自于一堆玩具积木块。就在做梦前一天,我的孩子们用这些积木块搭起一座漂亮的房屋,并向我炫耀不已。大积木块均为深红色,小积木块或为蓝色,或为褐色。这还与我最近几次观光意大利时的颜色印象相关:环礁湖和伊桑佐的美丽蓝色以及卡索[272]高原的深褐色。梦中的美丽色彩只是记忆中的某些事物的复现而已。

下面,我们就有关梦倾向于用感性形象重构其观念内容的特性的研究发现做一总结。我们虽然尚未解释梦的工作的这一特征,也未把它回溯到任何已知的心理学定律,但已把它揭示出来,认为它对我们理解未知富有启发,并用“回归”(regression)一词来描述其特征。

我们已提出一个观点,认为不管它发生于何处,这种回归都是反对某一思想沿着正常道路进入意识的抵抗的产物,同时也是具有强烈感性力量的记忆对这一思想的吸引结果。[273]对梦而言,回归还可能因白天产生于感觉器官的感觉流在夜间的终止而更易于发生;对其他形式的回归而言,这一辅助因素的缺失必然被回归的它种动机的巨大强度所代偿。我们切不可忘记,无论是回归的这些病理情况还是在梦中,能量的转换过程均不同于正常心理生活中产生回归作用的能量转换,因为在前两种情况下,能量转换过程能够造成知觉系统完全幻觉性的精力贯注(cathexis)。我们在分析梦的工作时所说的“表现力问题”可能与由梦念触发的感性回忆景象所产生的选择性吸引有关。

我们还应该指出[274],和在有关梦的理论中一样,回归在有关神经症症状形成理论中也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回归现象:(1)地形学回归作用(topographicalregression),系就上述φ系统示意图意义而言;(2)时间回归作用(temporal regression),系指向旧的精神结构的倒退;(3)形式回归作用(formal regression),系指表达或表现的正常方法被原始方法所取代。但从根本上讲,这三种回归作用是同一的,而且总是同时发生,因为时间上的旧就是形式上的原始,在心理地形学(psychical topography)上也就更靠近感觉末端[参见弗洛伊德,1917d]。

在结束梦中回归作用这一论题之前[275],不能不确定一个观点,这一观点我们已多次碰到,而且当我们更深入地研究精神神经症时,它还会给我们留下更深刻的印象。这就是:从总体上看,做梦是梦者回归到早期状态之一例,是他童年期的一种复现,是支配梦的本能冲动及其在童年期得以表现的方法的复现。在个体童年期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发生学意义的童年期,即人类的发展历程,个体的发展不过是在生活的偶然条件影响下对人类发展的一个简化的复演。我们可以猜想,尼采的话是多么的正确,他说在梦中“残留着某种我们现在怎么也不能直接达到的原始人性”;而且,我们也可以设想,梦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人类的远古遗风,理解人的精神本质。梦和神经症对人类精神痕迹的保留,也许比我们所能想象得更多;所以,在所有试图重构人类起源最古老、最昏暗的历史时期的学科中,精神分析应获得一个更高的地位。

我们关于梦的心理的这初步研究也许不能令人满意,但可以聊以自慰的是,我们已经在黑暗中摸索出一条道路。如果我们没有完全陷入谬误的话,那么其他的研究必将和我们殊途同归,那时我们将感到更加踏实了。

三、愿望满足

本章开头那个小孩燃烧的梦,为我们体会愿望满足理论(theory of wish-fulfilment)所面临的困难,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若说梦无非是愿望的满足,这不免使人感到吃惊,而且这还不仅是因为焦虑梦对此提供了一个矛盾。当分析初次向我们揭示,在梦的背后潜隐着一种意义或精神价值时,这种意义在性质上如此单一,肯定为我们所始料不及。根据亚里士多德准确而简单的定义,梦是在睡眠状态中进行的思维[参见第2页]。那么,既然思维在白天能够产生如此种类繁多的精神活动——如判断、推理、否定、预期、意向活动等等,它为什么在夜间只能产生愿望呢?不是有许多梦也表明,其他精神活动如担忧亦转换为梦的形式吗?本章开头的那个梦不正属于这一类吗?在那位父亲睡着时,火光照到他眼睑上,于是便得出一个担忧的结论,即可能有一支蜡烛倒下来烧着尸体了。通过赋予以感性情境和现在时态,他将这一结论转化为梦。愿望满足又在这里起了什么作用呢?难道我们看不出在梦中,有一个从清醒生活持续而来或是由某种新的感觉印象所激起的思想在起着主导影响吗?所有这些考虑都是有道理的,并迫使我们更深入地考察愿望满足在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持续入梦的清醒思想的重要性。

我们已根据愿望满足把梦分为两大类。我们已经发现,有些梦直接呈现为愿望满足,也有些梦看不出是愿望满足,并借各种可能的手段加以伪装。我们已经知道,在后一类梦中存在着稽查作用。我们也发现,虽然成人似乎(对这个条件,我要加以强调)也做短暂的、直接表现愿望的梦,但不伪装的愿望主要发生于儿童。

我们现在可以问,梦中实现的愿望起源于何处?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又想到了何种对比的可能性或选择呢?我想,这就是在有意识地感知到的白天生活与那种处于潜意识中、而且只有在夜晚才能被意识的精神活动之间的对比。对这种愿望,我可以分出3种可能的来源:(1)在白天被唤起、但由于种种外部原因而未得到满足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愿望已被认识到但未加处理而留待夜间处理;(2)可能在白天已经产生但却遭到贬抑的愿望,这种情况下的愿望不是被满足而是被压制了;(3)与白天生活无关,而是产生于心灵的被压制处并在夜间变得活跃起来的愿望。若参照前述精神机构示意图,那么我们可把第一种愿望归入前意识系统;第二种愿望由前意识系统被逐入潜意识系统并在潜意识系统继续存在;关于第三种愿望冲动,我们必须假定,它们永远也突破不了潜意识系统。于是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即由这些不同来源所产生的愿望,对梦是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激发力?

如果我们为回答这个问题而检验所有已知的梦,那么我们立即就会感到,我们得为梦的愿望补上第4个来源,即夜间产生的当前愿望冲动(如那些由口渴或性的需要所引起的冲动)。于是我们便可认为,梦的愿望产生于何处,这对于它激发梦的能力也许没有什么影响。这里我可以引证那个女孩因白天中断而在梦中继续划船的梦以及其他孩子做的梦[参见第127页以下],这些梦被解释为起因于前一天未实现却遭受压抑的愿望。一个愿望在白天遭到压抑,夜间却在梦中寻求实现,这样的梦例俯拾皆是。关于这种梦,我想补述极简单的一例。梦者是一位喜欢戏弄人的女士,她的一位比她年轻的女性朋友刚订完婚。一天来,她的熟人们总是向她打听,她是否认识那个年轻人,以及她认为他怎么样。对此,她只是以大加赞赏作答,并由此掩盖她的真实看法,因为她倒想说出实话,即他是个“Dutzendmensch”[字面解为“一打人”,意为极平常的人——这种人可以成打地数出]。当天晚上她做了一个梦,梦见被人问及同样的问题,并一律答道:“在以后订货时,只需说出号码足矣。”通过大量的分析,我们终于明白,凡经受伪装的梦,其愿望均产生于潜意识,而且这种愿望在白天是无法感受到的。所以初看起来,似乎所有的愿望在梦中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的诱发力。

这里,我提不出任何证据表明事实与此相反,但我可以说明,我坚定地认为,梦的愿望的决定是更加严格的。虽然儿童的梦确实毋庸置疑地证明,白天没实现的愿望在夜间可以作为梦的诱发因素起作用,但不要忘记,那只是一个儿童的愿望,是一种其冲动力量适合于儿童的愿望。我想,在成人而言,白天未实现的愿望,其力量是否强大到足以产生梦,那是很值得怀疑的。相反,随着我们的思维活动对本能生活的控制的不断成熟,我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形成或保持类如儿童的那种强烈愿望是不妥的。在这方面可能存在着个体差异,某些人对幼儿式精神过程比另一些人保持更长一段时间,就像在视觉意象的减弱方面存在着类似的个体差异一样,而视觉意象在生活的早期是十分鲜明的。总而言之,我认为,对成人而言,前一天未实现的愿望是不足以产生梦的。当然,我承认,起源于意识的愿望冲动有助于激发梦的形成,但仅此而已。如果前意识愿望不从别处获得强化,那么梦是很难实现的。

在事实上,这种强化来自潜意识。我的假设是,一个意识的愿望,只有当它成功地唤醒一个与它具有同样意旨的愿望并从中获得强化时,方能成为梦的激发因素。从对神经症的精神分析的发现来看,我觉得这些潜意识欲望总是十分活跃,随时都在寻找表达的出路,一有机会就和来自意识的冲动结成同盟,并将自己的巨大强度传递给较弱的后者[276]。所以看起来好像仅有意识的愿望在梦中得到实现;只是梦的构成中的某些细微特征,才使我们看出来自潜意识的强大联盟的蛛丝马迹。这些潜意识愿望永远是活跃的,并且可以说是永生不灭的,它们令人想起一个有关泰坦人的传说。自远古时代起,这些泰坦人就被胜利诸神镇压于群山之下,而他们的肢体仍不时地抽搐并震撼着镇压他们的群山。但是,正如我们关于神经症的心理学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这些被压抑着的愿望本身都起源于幼儿期。所以,我想取消刚才[第551页]所做的那个论断,认为梦的愿望起源于何处是无关紧要的,而代之以如下说法:梦中表现的愿望必然是幼儿期愿望。这种愿望对成人而言,起源于潜意识,对儿童而言,它就是清醒生活中未得到满足、且未遭受压抑的愿望,因为儿童尚未形成前意识与潜意识的区分或其间的稽查作用,或者说这一区分正处于形成之中。我知道,这一论断不可能得到普遍的证实;但即使对于未知梦例,它也经常是正确的,而且,作为一个普遍命题,我们也很难提出对立的例证。

因此我认为,对梦的形成而言,由意识的清醒生活遗留下来的愿望冲动,必须被降居次要地位。作为梦的内容的影响因素,它们只能作为其他因素的作用中介,如睡眠中使感觉材料活跃起来等[参见第228~229页],除愿望以外,对于其他从清醒生活中遗留下来的梦的诱发因素,我们下面以同样的思路进行研究。当我们决定睡觉时,我们能够成功地暂时中断对清醒思维的能量贯注。凡能轻易做到这一点的人,其睡眠都非常好,拿破仑一世可算是这种人的一个典范。但我们往往不能够成功地或完全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未解决的问题、折磨人的担忧、深刻难忘的印象等,所有这一切都将思维活动带入睡眠之中,并保持着发生于我们称为前意识的那个系统内的心理过程。如果我们要对睡眠中持续着的思想冲动做出分类,我们可以分出5种类型:(1)那些在白天因某种原因未得出结论的思想;(2)因我们的心智能力的不足而未解决的问题;(3)在白天被排挤和压抑的思想;(4)由白天的前意识活动在潜意识所激起的强烈思想;(5)白天发生的无关紧要并因而未做处理的印象。

关于介入睡眠中的白天生活中的思想残余,特别是那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我们不可低估其精神强度的重要性。这些兴奋在夜间肯定继续斗争以求表达,而且,同样可以肯定,睡眠状态致使这种兴奋不可能以在前意识中的惯常方式加以处理,并因进入意识而终止。如果思维过程在夜间以通常的方式变成意识,那么其时的状态便不是睡眠。虽然我不知道睡眠状态会在前意识系统中造成什么变化[277],但可以肯定的是,睡眠的心理特征主要地只能表现在这个系统的能量贯注的变化方面——这个系统也控制着运动能力,而运动在睡眠状态中是处于瘫痪状态的。另一方面,有关梦的心理学研究表明,我们不能认为,除了继发性变化外,睡眠能对潜意识中发生的事件造成其他变化。因此在梦中,除了产生于潜意识的愿望兴奋外,不可能有前意识的兴奋产生;前意识的兴奋必须从潜意识中获得强化并且是伴随着潜意识兴奋,才能出现于梦中。但前一天的前意识兴奋残余与梦有什么关系呢?毫无疑问,它们具有大量的途径进入梦,并利用梦的内容,即使在夜间也要探入意识之中,它们有时也确实支配着梦的内容,使其表现白天的活动。和愿望一样,白天的活动残余也可以以其他性质出现;就此而言,考察白天活动残余必须经受什么条件才能被梦接受,必将对我们极富启发性,并对愿望满足理论具有正面的决定性意义。

我们可以从所记录的梦中选取一例,如关于我的朋友奥托显示出格罗夫氏病的症状的那个梦[第269页以下]。做梦前一天,奥托的病态面容就引起了我的担忧,而且,和任何有关他的事情一样,这一担忧密切地影响了我。我可以认为,这一担忧一直持续到睡眠中,很可能我是急于要发现,他究竟生什么病了。夜间,这一担忧在我所描述的这个梦中得到表达,而梦的内容既无意义,又与愿望满足无关。我于是想研究白天所感到的担忧在梦中的这种不适当的表达方式缘起何处。通过分析,我发现了一个联系,即我在梦中把他等同于某一位L男爵,而把我自己等同于R教授。关于我用这一细节来代替白天的思想,只能有一个解释,即我必须是在潜意识中一直想把自己等同于R教授,因为通过这一等同,我童年期的一个永久的愿望,即自大狂愿望,得到了实现。我敌视朋友的丑恶思想在白天自然遭到贬抑,却在夜间抓住这一机会与愿望一同在梦中得到表达。但是,我白天的担忧还通过梦的内容的一个替代而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参见第267页]。

白天的思想本身不是一个愿望,而是一个担忧,它不得不与一个童年期愿望发生某种关联。这个愿望现在是潜意识的,而且遭受压制,正是它使这一担忧——当然经受了适当的伪装——“产生”于意识之中。担忧的支配性越强,它所要建立的联系就该越牵强。因此,在愿望的内容和担忧的内容之间无需任何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在我们的梦例中并不存在这种联系。

当梦念向梦提供一些与愿望满足完全相反的材料时[278],如正当的忧虑,痛苦的反思或令人沮丧的现实等,梦将如何活动?从这一角度继续研究上述问题或许是有益的。其可能产生的多种结果可分为以下两类:(1)梦的工作可能成功地用相反的观念来代替所有的痛苦观念,同时压制与之相连的痛苦情感,结果便产生一个直接满意的梦,即一个明显的“愿望满足”,此外别无其他;(2)痛苦的观念经过或多或少的改变而进入梦境,但仍然可以分辨出来。这种情况引起对梦的愿望理论的怀疑而需进一步研究。这种带有痛苦内容的梦既可以以无所谓的态度加以体验,也可以伴有依其观念内容而合理的全部痛苦情感,甚至也可以导致产生焦虑和惊醒。

分析可以证明,这种不愉快的梦也都是愿望的满足。被压抑的潜意识愿望,由于其实现被梦者自我体验为痛苦的事情,便抓住因前一天痛苦残余而持续存在的精力贯注所提供的机会,支持这些精力贯注并由此使之进入梦。但是,在第一类梦中,潜意识愿望与意识的愿望是相互吻合的,而在第二类梦中,潜意识和意识之间(被压抑的内容与自我之间)的差距被揭示出来,从而实现了那个关于三个愿望的神话故事中的情境[参见下文第580页注]。由被压抑的愿望的实现所带来的满意感,其强度足以抵消白天残余的痛苦情感[参见第470页]。在这种情况下,梦的情感基调是无所谓的,尽管愿望和恐惧都得到了实现。或者,睡着了的自我在梦的建构过程中也可能起着更大的作用,即对被压抑愿望的满足表示强烈的愤怒,并以焦虑的爆发而终止梦。因此不难看出,在我们的理论中,和直接表示愿望满足的梦一样,那些不愉快的梦和焦虑梦也都是愿望的满足。

不愉快的梦也可以是“惩罚梦”[参见第473页以下]。我们必须承认,认识这些梦在某种意义上也为梦的理论增添了新意。在这种梦中实现的同样是潜意识愿望,即梦者因某种被压抑并被禁止的愿望冲动而应遭到惩罚的愿望。因此,这种梦也符合上述条件,即建构梦的动机力量必然是由属于潜意识的某一愿望提供的。但是,进一步进行心理学分析表明,这种梦与其他表示愿望的梦是不同的,因为在形成第二种梦中,建构梦的潜意识愿望属于被压抑的愿望,而在惩罚梦中,虽然建构梦的愿望同样是潜意识的,但我们必须认为它属于“自我”而不属于被压抑的材料。

因此,惩罚梦表明,自我在梦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我们想象得要大。如果我们把“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对立换成“自我”与“被压抑的材料”之间的对立,那么梦的形成机制便在总体上得到进一步的阐明。然而,如果不考虑隐藏于精神神经症内部的过程,我们便无法做到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本书未做此探讨。我只想补充一点,即一般而言,惩罚梦不属于白天痛苦残余的那种情况,反而在相反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即白天残余的思想在性质上是满意的,只是其所表达的满意是被禁止的。在显梦中产生的这些思想的唯一痕迹正好是其反面,就像在第一类梦中那样。因此,惩罚梦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中建构梦的愿望不是来自被压抑的材料(潜意识系统)的潜意识愿望,而是反对这一愿望并属于自我的一种惩罚性愿望,虽然它自身同时也是一种潜意识(即前意识)的愿望。[279]

对此,我想引证我自己的一个梦加以说明[280],特别是想说明梦的工作用以处理前一天痛苦预想残余的方式。

“梦的开头不甚清晰。我对妻子说有一条很特别的消息要告诉她。她很吃惊并表示不听。我向她保证,这一定是她乐于听的事,并告诉她,我们儿子的兵团寄来一笔钱(5000克朗?)……

还提到奖章……分配……同时我和她一起走进一间像储藏室的小屋要找什么东西。突然间我看到了儿子,他未穿制服而穿了一套紧身运动衫(像一只海豹?),还戴着一顶小帽。他爬上橱柜边的一只篮子上,好像是要把什么东西放到橱柜上。我喊了他一声,他却没有应答。他的脸上或前额上好像扎着绷带。他好像往嘴里放了什么东西并塞了进去。他的头发闪着灰光。我想道:‘他怎么这么疲惫不堪?难道他镶了假牙了?’我尚未来得及再叫他,便醒了。我醒来并未感到焦虑,但心跳却加快了许多。床边的闹钟正指向两点半。”

对这个梦我不可能做出全面解释,而只限于指出几个重点。此梦是由前一天的痛苦预想引起的:我们又有一个多星期没接到前线儿子的消息了。很容易看出,梦的内容表达了一个信念,即他受伤了或是牺牲了。梦的开头显然是努力用对立面来表达这一痛苦的想法:即找有一些非常好的消息要说,还有关于寄钱……奖章……分配之类的事情。(钱的数目来自我行医实践中的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出现在这里完全是为了颠倒话题。)但这些努力都失败了,因为我妻子在怀疑某些可怕的事情且不希望听我的消息。梦的伪装非常单薄,它所要表达的思想从各处穿破伪装。如果我儿子已战死沙场,他的同僚自然就会把他的遗物寄回来,而我又自然要把这些遗物分给他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人作为纪念。对于阵亡军官,通常都要颁发“奖章”。

这样,梦便开始对它最初企图否认的思想给予直接的表达,虽然愿望满足的倾向仍然以伪装的方式在起作用。(梦中地点转移显然可以理解为西尔伯勒[1912]所谓的“阈限象征作用”[参见第504页以下])。确实,我们无法知道是什么为梦提供了以这种方式表达我的痛苦思想的动机力量。在梦中,我儿子并不是表现为“倒下”,而是表现为“爬上”。事实上,他是一个迷恋登山运动的人。他没有穿制服而穿着运动衫,这表明我现在所担心的事件的地点被先前担心的事件的地点即运动地点所代替;因为他曾在滑雪运动中摔倒并跌断了大腿骨。

另一方面,他衣着的方式像一只海豹,这立即使我想起另一个更年轻的人,即我们那位淘气的小外孙;而灰白的头发使我想起后者的父亲即我们的女婿,他曾在战场上受过重伤。这意味着什么呢?……对此我已说得够多的了。——储藏室的地点以及我想从中取出什么东西的橱柜(梦中的“他想把什么东西放上去”)——所有这些线索明白无误地使我想起我自己在二三岁时发生的一次事故。[281]有一次,我爬上储藏室里的一条板凳上,想够取放在橱柜或桌子上的某种好吃的东西,结果板凳翘翻了,正好砸着了我的下颌。后来回想,我差点儿把牙都磕掉了。

这一回忆还伴有一种惩罚的想法:“你活该。”而这似乎又像是针对勇敢士兵的一种敌意冲动。

我通过深入的分析,最终发现了在我儿子的可怕事故中寻求满足的潜意识冲动是什么:那就是老人对年轻人的嫉妒,而老年人则以为这种嫉妒已变得完全僵死了。而且毫无疑问,如果这种不幸真的发生了,那么正是由此所产生的痛苦情感的力量,才引起了那种寻求这类被压抑欲望满足的情绪,以求得某种慰藉。[282]

关于潜意识愿望在梦中所起的作用,我现在便可以给出一个准确的论述了。我完全承认,有一大类梦,其诱发因素主要地、甚至完全地产生于白天生活的残余;而且我想,如果我前一天对朋友健康的担忧不持续存在的话,那么,即使是我最终成为一名天才教授的厚望也不能使我安然入睡[第271页]。但担忧不可能单独地形成梦,梦所需要的动机力量还必须由一个愿望来提供;

担忧要成为梦的动机力量就在于必须抓住一个愿望。

我们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解释这一观点。白天思想对梦所执行的是企业家的作用,但企业家虽然具有某一想法以及实现这一想法的创造力,如果没有资本,他也无能为力。因此,他需要一个资本家为他提供资本,而为梦提供精神资本的这个资本家,不管前一天的思想是什么,都不可避免地和无可争辩地是源于潜意识的某一愿望。[283]

有时,这个资本家自己就是一个企业家,而且在梦中,下列情况也确实更常见:某一潜意识愿望受到白天的活动激发并进而建构一个梦。同样,在上述比喻中,经济条件的各种可能变化在梦过程中都有其对应物。企业家自己可以拿出部分资本;几个企业家可能向同一个资本家申请资本;几个资本家也可能共同支付同一个企业家所需要的资本。同样,在梦中,有些梦是由几个愿望共同支撑的;其他情况亦不难一一列举,但对我们已没有意义。关于梦的愿望,我们留待后文论述。

上述比喻中的第三个比较成分,即企业家所能支配的适当资本的量[284],能够在更精细的水平上有助于阐释梦的结构。我在第305页已指出[又见第329页注],在大多数梦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特别感性强度的中心点。这个中心点通常就是愿望满足的直接表现,因为,如果我们剔除由梦的工作造成的种种移置作用,我们就会发现,梦念中各成分的精神强度已被梦的实际内容的各成分的感觉强度所替代。愿望满足的周围区域的成分往往与愿望满足的意义无关,它们实际上是与愿望相对立的各种痛苦思想的派生产物。但是,正由于它们往往以某种人为的关系与中心成分相联,因而获得了足够的强度而能够在梦中得以表现。所以,愿望满足所具有的表现力量便在一定程度上扩散到周围区域,使其中各成分获得表现的力量——甚至包括那些本身没有表现手段的成分,在那些由多个愿望促成的梦中,我们不难划出不同愿望满足所具有的领域,因而梦中的空白地带就可以理解为不同愿望领域之间的边界。[285]

尽管上述讨论降低了白天残余在梦中作用的重要性,但白天残余仍值得多加注意。它们一定是形成梦的主要成分,因为经验向我们揭示了惊人的事实,即在每一个梦的内容中,都可以发现与当天印象——往往是最不重要者——的某些联系。我们至今尚不能解释这一附加内容对梦的构成的必要性[参见第181页]。为了对此做出解释,我们必须牢记潜意识愿望所起的作用,并从神经症心理学中寻求有关知识。我们从后者知道,潜意识观念本身是无法进入前意识的,它只有与已经属于前意识的观念建立某种关联,将自身的强度移置这一观念之上并以之为“掩饰”,才能在前意识中施加某种影响。这里我们就碰到了“移情”[286]事实,它为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的许多惊人现象提供了一个解释。由此而获得不应有的强度的前意识观念,既可以不受移情作用的影响,也可以经受一个强加其上的改变!这一改变产生于引起移情的那个观念的内容。虽然我希望读者能谅解我用日常生活作类比,但我还是要打比方说,被压抑的观念的处境恰似置身奥地利的美国牙医:除非他找到一位法律认可的医生作为担保,否则便不能开业行医。但与医生结成联盟的恰恰不是那些业务最繁忙的医生,同样,为被压抑的观念选作掩饰的,往往也不是在前意识中非常活跃且吸引了大量注意的那些前意识的或意识的观念。潜意识更愿意与这样一些前意识的印象和观念建立联系,它们或者是无关紧要因而不受注意,或者是遭受排斥因而暂时不受注意。联想理论有一条法则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已受到经验的完全证实,即一个观念如果已经在某一方面形成了密切的联系,那么它就倾向于排斥所有其他的联系。我曾一度想以这一命题为基础来建立一种关于癔症性麻痹的理论。[287]

如果我们假定,我们在分析神经症时所发现的一个事实对梦同样适用,即被压抑的观念同样需要发生移情作用,那么有关梦的两个难题便立即得到解决:一是对每个梦的分析都表明有某些新近的印象被编入其中,二是这种新近成分在性质上往往都是最微不足道的[第180页]。我们还可以补充一点,即(正如我们在别处已发现[第177页])这些新近且不重要的成分能够频繁地进入梦中代替最古老的梦念,其原因是它们最不怕抵抗所施加的稽查作用。但是,虽然不重要成分的出现可以解释为它们不受稽查作用的影响,但新近因素的出现则经常表明需要有移情作用的存在。这两组印象都满足了被压抑观念对尚未形成任何联想的材料的需要——其中不重要成分是因为它们没有机会形成多少联想,而新近成分则是因为它们尚未来得及形成联想。

因此我们应该看到,作为微不足道的白天残余在成功地影响到梦的形成时,不仅从潜意识中借用某种东西,即由被压抑愿望所支配的本能力量,而且也为潜意识提供着某些不可缺少的东西,即为移情作用所必需的依恋点。其中,上述所谓不重要印象即属白天残余类。如果我们想就这一问题更深入地研究心灵过程,我们就必须进一步地理解前意识兴奋与潜意识兴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但这是精神神经症研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而与梦的研究无甚关系。

关于白天残余,我最后想再补充一点。毫无疑问,真正干扰睡眠的正是白天残余而不是梦,梦相反地是要保护睡眠。这一点,我将在下文做出论述[第577页以下]。

至此,我们一直在研究梦的愿望:我们已考察了梦的愿望的潜意识起源,并分析了它们与白天残余之间的关系,而白天残余既可以是愿望,也可以是他种精神冲动,或者也可只是新近的印象。

同时我们还充分考察了各种清醒思维活动在梦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们的研究甚至也能为各种极端的梦例提供解释,如梦在执行白天活动的过程中,却意外地解释了清醒生活中尚未解决的问题。[288]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发现这样的梦例,以便对之加以分析,找出其幼儿期的或被压抑的愿望源泉,前意识活动正是借助于这种愿望的支持与强化,才获得如此成功的。但所有这一切仍未能使我们解决下列难题,即为什么在睡眠中,除了满足一个愿望的动机力量外,潜意识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研究愿望的精神本质。对此,我想参照我们关于精神机构的示意图来进行。

毫无疑问,精神机构只是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之后,才达到了现在这种完善程度。

我们可以回溯到它的机能发展的某一早期阶段。一些在其他领域被证实了的假设告诉我们,精神结构的最初形式是为了尽可能免受刺激而保存自身,[289]因此,它的结构最初遵循着反射规律,从而使任何作用于它的感觉兴奋能够迅速地传至这运动末端加以释放。但生活环境的各种变化对这一简单机能发生着干预作用,而且,正是这种干预作用为精神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动力。

生活环境的变化最初是以基本的躯体需要的形式向它提出挑战的。由内部需要引起的兴奋,试图在运动中寻求释放,这可以称为“内部交换”或“情绪表达”。一个饥饿的婴儿会无助地哭叫或挣扎,但情况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化,因为由内部需要产生的兴奋并不是因为某一暂时性的影响力量,而是一种持续作用着的力量。只有通过某种方式(如对婴儿而言是外部的帮助)获得“满足体验”时,情况才有所变化,因为这种体验使内部刺激告终。满足体验的核心成分之一是某种特殊的知觉(如上例中为营养知觉),这种知觉的记忆形象随后便与由需要引起的兴奋的记忆痕迹发生联系。作为这一联系的结果,在这种需要再次产生时,便立即出现一种精神冲动,以对知觉的记忆形象重新进行精力贯注,并重新唤起知觉本身,亦即重新建立当初的满足情境。

这种冲动就是我们所谓的愿望,知觉的复现就是愿望的满足,而愿望满足最便捷的途径,就是从由需要引起的兴奋直接达到对知觉的完全精力贯注。我们完全可以假设,精神机构确曾有过一种原始状态,其中愿望终止于幻觉。所以,这种最初的精神活动的目标,就是建立起“知觉同一性(perceptual identity)”[290]——即与需要满足相联的知觉重现。

生活的苦难经历必定将这种原发性的思维活动改变为更适用的继发性思维。精神机构内由回归作用的捷径建立起来的知觉同一性,与同知觉在产生于外部时的精力贯注相比,其结果是不同的。对后者而言,不产生满足,但需要却持续着。内部的贯注只有在持续不断时才能具有与外部贯注同样的价值,如在幻觉型精神病和饥饿幻想中,它们将其精神活动全部耗尽于其愿望的对象。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精神力量,就必须在回归作用完成以前加以制止,从而使之不超过记忆形象,并能够寻求其他途径达到所愿望的知觉同一性。[291]对于这种阻抑以及随后的兴奋转向,就构成第二个系统的任务,它控制着随意运动,并以事先的方式为记忆的目标而利用运动。但是,从记忆形象一直到知觉同一性由外部世界的建立这全部的复杂思维活动,仅仅构成因经验而必需的愿望满足的一条迂回通路。[292]思维终究不过是幻觉性愿望的替代而已,而梦显然是愿望的满足,因为只有愿望才能制动我们的精神机构。梦通过退行的捷径来满足其愿望,它不过是对精神机构的原始工作方法,就这一方面而言,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本,这一方面已因不适用而被放弃了。过去在心灵仍然幼稚不成熟时支配着清醒生活的方法,现在则被贬弃到夜间——正如弓、箭之类的武器现已被成人抛弃,却在幼儿园中被儿童们玩着一样。做梦正是已被取代了的幼儿期心理生活的一个片断。精神机构的这些工作方法在清醒生活中通常都是被压制着的,但却在精神病患者中盛行起来,由此表明了它们不能满足我们对外部世界关系的需要。[293]

潜意识愿望冲动显然也试图在白天产生作用,而且,移情现象和精神病表明,它们主要是通过前意识系统而进入意识并获得对运动的控制力量的。因此,处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可以看成是我们精神健康的守护者,而梦则表明了稽查作用的存在。但是,我们能否认为,正是这一守护者在夜间放松了它的活动,才使被压制的潜意识冲动得以进入意识,并又使幻觉性回归成为可能呢?我认为不能,因为即使这个严厉的守护者去休息了——而且我们已经证明,它的睡眠不深——它也关闭了运动的能量之门。不管从通常被抑制的潜意识中有什么冲动闯入意识,我们都无须担心;它们是无害的,因为它们不能使运动机构运作起来,而它们只有通过运动机构才能改变外部世界。睡眠状态保证了必须加以守卫的城堡的安全。但是,如果导致力量移置的不是因为稽查作用在夜间的放松,而是这一力量的病理减弱或潜意识兴奋的病理加强,而前意识同时又不断地获得能量贯注且运动之门又为之大开时,这时情况就危险了。在这种情况下,守护者被压倒了,潜意识兴奋战胜了前意识,并因而获得了对我们言行的控制权;或者,它们迫使幻觉性回归作用的产生,并通过知觉对我们的精神能量分配的吸引而控制着精神机构的活动过程(精神机构并不是为它们设计的)。这种状态我们便称为精神病。现在,我们便可以搭起在介绍潜意识和前意识这两个系统时所中断了的心理学骨架了,但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就愿望是梦的建构的唯一精神动机力量这一结论继续做些讨论。我们已经接受了一种观点,即梦之所以总是愿望满足,原因在于它们是潜意识系统的产物,而潜意识的活动,除愿望满足之外,不再有其他的目标,而且除了愿望冲动外,它也不再需要其他力量。如果我们坚持以梦的解释作为这种意义深刻的心理学推论的基础,那么我们便将梦置于一个可以包括其他精神结构的关系之中。若真存在这样一个潜意识系统之类的东西(或对我们的讨论目的而言,一个类似于它的东西),那么它的表现就不可能只有梦;虽然每一个梦都是愿望满足,但除梦之外,必然还存在着他种病态的愿望满足形式。事实上,有关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全部理论,可以归结为一个命题。即这些症状也必须被看成是潜意识愿望的满足。[294]我们的解释只是使梦成为对精神病学家具有重大意义的首要因素之一,理解了梦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精神病学问题的纯心理学的方面。[295]

但是,这种病态的愿望满足如癔症症状等,还具有一个为梦所不具有的本质特征。根据本书经常引证的那些研究结果来看,要形成癔症症状,则必须要求两股心灵流动的交汇。症状不仅是对某一实现了的潜意识愿望的表现,而且,其中还必然出现从这同样的症状中获得满足的前意识愿望。所以,症状的形成至少有两个决定因素,二者各自起源于相互冲突的两个系统。和梦一样,其中也可以出现多种决定因素,此即症状的“多因素决定”。[296]就我所知,其中不产生于潜意识的决定因素是一个反对潜意识愿望的思想,如自我惩罚等。因此,我可以做出一个普遍的论断,只有当两个分别起源于不同精神系统、且相互对立的愿望能够复合为同一表现时,癔症症状才能形成。(参阅我最近关于癔症症状起源问题的论述,见一篇有关癔症幻想及其与双重性欲关系的论文[弗洛伊德,1908a]。)[297]此处无须举出例证,因为只有对癔症症状的复杂性做出详尽说明才具有说服力。所以,我下面将暂且不作观点论证,而只引证一例。这倒不是为了论证,而是为了使观点更加清晰。我的一位女性患者,当时患有癔症性呕吐。结果发现,这是对青春期的一个潜意识幻想的满足——这个愿望就是:她能够不断地怀孕,并生出无数孩子来。同时,它还伴有另一种后来增加的愿望,即这些孩子是因与尽可能多的男人发生关系而生的。针对这一放荡不羁的愿望,产生了一个强有力的防御冲动。而且,由于呕吐必然有损她的形象,并因而使之失去对男人的吸引力,所以呕吐症状完全能够被惩罚的思想所接受。又由于它能够同时被双方认可,因而便成为现实。这与帕提亚皇后对罗马执政者克拉苏所采用的愿望满足方法相同。由于她相信,他是因为贪欲黄金才发动远征的,于是在他死后,便下令将熔化了的黄金注入他的喉咙,并说:“现在你可以如愿以偿了。”但我们在前面所得出的结论只是,梦表现的是潜意识愿望的满足,似乎处于支配地位的前意识系统在进行若干伪装后便对此加以默许了。一般而言,梦中也不可能有与梦念相对立的思想,并因而不能像梦念那样在梦中得到实现。我们在梦的分析中只是偶尔发现有反向形成(reactive creations)的迹象,如在我关于[黄胡子]叔叔的梦[参见第140页以下]中对朋友R的深厚感情。但是,我们也可以在别处发现前意识所遗漏的成分。当潜意识愿望能够在经历各种伪装后在梦中求得表现时,支配系统便退入睡眠的愿望之中,并通过改变精神机构内的精力贯注而实现这一愿望,使这一愿望贯穿于整个睡眠过程的始终。[298]

前意识的这种睡眠愿望对梦的形成起着普遍的促进作用。我们可以回顾前面那个梦,梦者通过从隔壁房间传来的火光推论,他儿子的尸体可能被燃着了[第509页以下]。那位父亲是从梦中做出这一推论的,而不是被大火惊醒。我们也指出,造成这一结果的精神力量之一,是他想在梦中延长儿子生命的愿望。也许还有其他一些产生于被压抑材料的愿望我们没有发现,因为我们无法对这个梦加以分析。但是我们可以假定,产生这个梦的另一个动机力量是那位父亲对睡眠的需要。和他儿子的生命一样,他的睡眠也因为梦而延长了一会儿。他的动机是:“让梦继续进行吧,否则我就得醒过来。”和此梦一样,在其他各梦中,睡眠的愿望也都为某一潜意识愿望提供着支持。在第125页以下,我描述了几个从表面看来是方便的梦,但事实上,所有的梦都包含了这一成分。在导致惊醒的梦中,我们最容易发现想继续睡眠的愿望的作用。这种梦以把外部感官刺激改变成能够与睡眠相适应的形式发生,即将这些感官刺激编织入梦,从而剥夺了它们提示外部世界的可能性。但在所有其他梦中,这种愿望必然也产生着同样的作用,虽然这种愿望有可能从内部唤醒梦者。在某些情况下,当梦境内容变得不妙时,前意识就对意识说:“别在意,继续睡吧,这不过是个梦而已!”[参见第488页以下]这在总体上反映了我们主导的心理活动对梦的态度,虽然这一态度并不能加以明显的表达。因此我不得不认为,在整个睡眠状态中,正如我们知道是在做梦一样,我们肯定也同样知道是在睡觉。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意识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在睡觉,而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稽查作用觉得放松了警戒时,意识才知道是在做梦。这种反对意见不值得我们多加注意。

另一方面[299],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是睡着了并在做着梦,甚至因此还能够对梦加以有意识的指导。例如,假若这样的梦者不满意于一个梦的内容,他可以在睡眠中打断这个梦而不必醒来,并重新开始做另一个梦,就像一个通俗剧作者在观众舆论的压力下将剧作的结局改得更富喜剧性一样。或者,如果梦的内容使他进入性的兴奋状态,他可以思忖道:“我不能让这个梦再做下去了,免得因遗精而消耗体力。不如把它留待一次真实情境吧。”

从瓦奇德(Vaschide,1911,第139页)的引证来看[300],马奎斯·赫维[1867年,第268页以下]具有随意控制他的梦的能力,并能使梦朝向他所选择的任何方向发展。看来,他的睡眠愿望还给另一个前意识愿望留有余地,即观察并享受他的梦的愿望。睡眠能够与这种愿望和谐并存,正如它能够和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时不想醒来的精神状态相和谐一样(如那个乳母之梦)[第233页以下]。而且,一个为人熟知的事实是,任何人只要对梦发生兴趣,便能在醒后对梦有一个更好的记忆。

费伦茨(1911)在讨论其他一些关于梦的指导的问题时指出[301],“梦从各个角度对当时占据心灵的思想进行检查,排除那些阻碍愿望实现的梦的意象,并尝试给出一个新的解决办法,直到建立起一个愿望满足,能妥协地满足心灵的两个动因。”

四、梦中惊醒——梦的功能——焦虑梦

我们已经知道,前意识通宵都关注于睡眠愿望,于是,便可以进一步对做梦过程进行研究。

但在此之前,我们先对上述认识做一概括。

做梦的情境是,要么前一天的清醒活动残余仍然持续着,而不能从中撤回对这些活动的全部能量贯注;要么白天的清醒生活中的活动激活了某一潜意识愿望;或者这两种事件偶然结合到一起。(我们已经讨论了所有这些可能性。)被激活的潜意识愿望与白天活动联系起来并对之发生移情,这种情况既可以发生于白天,也可以发生于睡眠之中。这样,或者是一个愿望因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产生,或者是一个新近被压制的愿望因受到强化而获得新生。这种愿望试图通过思维过程的正常途径经由前意识达到意识。但在此过程中,它却碰到了仍然活跃着的稽查作用并接受其影响。这时,它就呈现出伪装的变形,这种伪装已因愿望对新近材料的移情而铺平道路。至此,它要完成的是转变为一个强迫观念或妄想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即转变为一种因移情而受到强化、且因稽查的作用而变了形的思想。但它的进一步演进却因前意识的睡眠状态而受阻。(这种可能性是,前意识系统由于害怕潜意识的侵入而降低自己的兴奋性,以此自我保护。)于是,梦的进程便走上了回归之路,这条路正是由于睡眠的独特性质而对梦畅通无阻;而且,梦还接受对它产生的吸引作用的各组记忆的影响,这些记忆有的尚未转译成后继系统的术语,只以视觉贯注的形式存在着[参见第546页]。正是在回归过程中,梦的进程才获得了可表现的特征。(下文对压缩问题将有所讨论[第595页]。)至此,梦才完成了其迂回旅程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行的过程,即从潜意识景象或幻觉进入前意识;而第二部分则从稽查作用的前沿退回到知觉。

但是,一旦梦的进程内容变为知觉的,那么它就能够躲避潜意识之中的稽查作用的障碍和睡眠状态[参见第526页]。它于是成功地把注意力引向自身,并被意识所觉察。

我们把意识看成是理解精神性质的一种感官,它在清醒生活中能够接受两个方面的兴奋,一为来自整个精神机构的边缘部分即知觉系统的兴奋,此外还能接受快乐与痛苦的兴奋。业已证明,快乐和痛苦几乎是精神机构内部能量所具有的唯一精神性质。φ系统内所有其他过程,包括前意识在内,都不具有任何精神性质,并因而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除非它们能为知觉提供快乐或痛苦。因此,我们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即这些快乐和痛苦的释放自动地调节着精力贯注的过程。但是,为了进行更精细的调节,观念的进程必须较少受到痛苦的影响。为此目的,前意识系统必须拥有自己的性质以吸引意识的注意;而且,它很可能是通过把前意识过程与语言符号的记忆系统联系起来才获得这些性质的,因为语言符号系统具有自己的性质[见第617页]。意识原来只是知觉的感官,现在通过前意识系统所拥有的性质,它也成为某些思维过程的感官了。所以,意识现在可以说是有了两个感觉面,一个指向知觉,另一个指向前意识的思维过程。

我必须假定,与意识针对知觉系统的感觉面相比,睡眠状态使其针对前意识的感觉面更为迟钝。而且,夜间放弃对思维过程的兴趣还有一个目的:使思想停止,因为前意识需要睡眠。但是,一旦梦变成知觉,就能够通过它所获得的性质刺激意识,并进而执行它的主要功能:它使前意识中的能量贯注部分地转向引起兴奋的原因[参见第593页]。因此我们必须承认,梦具有唤醒功能,使前意识中处于休眠状态的力量部分地活跃起来。随后,这种力量便使梦经受我们所谓的润饰作用的影响,从而保持其连贯性和可理解性。这就是说,这种力量就像对待其他知觉内容一样地对待梦;在其材料允许的范围内,梦也要接受预期观念的影响[第499页]。一旦梦进程的这第三部分具有了方向性,它就又成为前进性的了。

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还必须对这三种梦进程之间的时间关系略加说明。戈布洛特[1896,第289页以下]无疑受到了默里断头台梦[第26页以下]的启发而提出了一个富有魅力的设想,认为梦所占据的无非只是从睡眠到觉醒之间的过渡时间。觉醒总要经历一定时间,梦正发生于其中。我们总认为,梦的最后意象是如此强烈,从而迫使我们惊醒;但事实上,梦的最后意象之所以如此强烈,只是因为其时我们已经临近觉醒。他说:“梦就是刚开始的觉醒。”

杜加斯[1897b]已指出,戈布洛特为了对他的理论作普遍论证,竟不惜无视大量事实。梦发生于我们尚未觉醒时,如在某些梦中,我们梦见在做梦。从我们有关梦的工作的知识来看,我们不可能承认,梦只占据觉醒过程的那一段时间。相反,在白天前意识的控制之下,梦的工作的第一个部分可能已经开始了。毫无疑问,它的第二个部分——即由稽查作用促成的改变、由潜意识产生的吸引、以及趋向知觉的努力——贯穿通宵。就此而言,当我们觉得整夜都在做梦,但却又什么也想不起来时,这种感觉可能总是对的[参见第517页]。

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假设,梦进程在达到意识之前,必须保持上述时间次序,即首先出现梦念,然后接受稽查作用而产生伪装,再接着是方向上的回归变化等等。这一次序只是出于描述的需要,但在实际上无疑是同时探索着这一路径或那一路径,是一种摇摆不定的兴奋,最后才在某一最适当时刻,由一群在适当的方向上聚集形成一个永久性组合。我的某些个人经验使我觉得,梦的工作产生它的结果所需要的时间决不是一天或一夜。果真如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对梦的建构的无比巧妙感到不解了。在我看来,要求梦变成一种可理解的知觉事件的这个条件,甚至在梦引起意识的注意之前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此后,梦的进程便大为加速,因为,其时梦就和其他任何被知觉到的事物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处理。这就像烟火一样,引火需要很长时间,但燃放起来却很迅速。

这样,梦的进程或者通过梦的工作获得足够的强度引起意识的注意并唤起前意识,不管睡眠的时间和强度如何;或者它的强度仍然不足以进入意识并唤起前意识而处于准备状态,直到在觉醒前夕,随着注意的活跃而注意到它。对大多数梦而言,其精神强度似乎都较低,因为它们往往需要等到觉醒的时候才能实现。这种情况正如在自发觉醒时那样,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由梦的工作所建构的知觉内容,其后我们才看到由外部世界向我们提供的知觉内容。

但是那些能在睡眠过程中把我们惊醒的梦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记得在其他情况下照例存在的权宜之计,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一个梦,即一个潜意识愿望,具有干扰睡眠的能力,亦即能够干扰前意识的愿望?其原因显然在于某种我们尚不知的能量关系。如果我们掌握了这种知识,我们就会发现,与在白天对潜意识的严格控制相比,允许梦的发生并多少给予注意,乃是能量的一种节约[参见第578页]。经验表明,做梦与睡眠是相互协调的,即使它在夜间数次打断睡眠。我们经常在夜间醒一会儿,然后又立即入睡,就像在睡眠过程中赶走一只苍蝇一样,那是一种特定的觉醒。如果我们醒后又重新入睡,则干扰就已被排除。就像那个乳母的梦[第223页以下]所表明的,睡眠欲望的满足可以与在某些方面保持一定的注意相协调。

这里也产生了一个基于对潜意识过程更深入理解的反对意见。我已说过,潜意识愿望总是积极活跃的。但尽管如此,它们的强度仍不足以在白天被知觉到。但是,如果在睡眠中,一个潜意识愿望的强度足以建构一个梦,并以梦唤醒前意识,那么为什么这一力量在梦被知觉到后又失去了呢?难道梦就不能像被赶走的苍蝇又飞回来一样继续不停地发生吗?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梦消除了对睡眠的干扰呢?

潜意识愿望确实总保持着活跃状态,它们表明,只要有一定量的兴奋对它们加以利用,那么梦的道路便畅通无阻[参见第553页注]。潜意识过程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其不可毁灭性。潜意识中的任何事物都不会被终结,都不会有过去或遗忘。对于神经症、特别是癔症的研究者来说,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其中,导致癔症发作的潜意识思想,只要其兴奋积累到足够的水平,便立即重又畅行起来。30年前体验到的一次受辱,在这整个30年中,一旦它获得与潜意识情绪源泉接近的机会,便和一个新鲜的感受一样地起作用。若它的记忆被唤起,它便再度复活,并表现于兴奋对它的贯注而导致运动发作的释放。这正是心理治疗的干预点。心理治疗的目标就是使这一潜意识过程得到最终解决并被遗忘。至于不久以前的印象在情绪方面的减弱和记忆的淡忘,虽然我们总认为是自然的,并解释主要是时间对心理记忆痕迹的效应,但实际上却只能是辛勤工作所造成的次生变化。执行这一工作的就是前意识,心理治疗所能做的无非只是把潜意识置于前意识的控制之下。

因此,任一具体的潜意识兴奋过程,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潜意识过程不受触发,但在某一点上却自我突破,从而在运动中寻得兴奋的释放;二是它接受前意识的影响,从而其兴奋不是被释放,而是被前意识所束缚。做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正是这第二种可能性[参见第601页注]。

在梦变成知觉的过程中,已经由潜意识兴奋引向梦的前意识贯注开始起作用,从而束缚梦的潜意识兴奋,使之失去干扰睡眠的能力。如果梦者果真醒来片刻,那么他就已经赶走了那只干扰睡眠的苍蝇。于是我们便明白了,允许潜意识愿望的发展并进行回归作用,从而建构一个梦,然后由前意识的稍许努力来中断梦,这是一种更便利、更节约的方式。我们可以预言,尽管梦在一开始是一个漫无目的的过程,但却在各种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中获得某些功能,而且,现在我们知道这个功能是什么了。做梦过程将原先自由的潜意识兴奋带回前意识的控制之中,由此释放潜意识兴奋,使之成为一个安全阀,只需花费少量的清醒活动就能保证前意识的睡眠。因此,与精神结构的所有其他部分一样,做梦构成一种妥协,同时服务于两个系统,因为只要它能使两个系统的愿望相协调,便能同时实现这两个愿望。如果我们回过头来考察罗伯特[1886年]关于梦所提出的“排泄论”[参见第78页以下],那么我们一眼便可看出,他关于梦的功能的论述在本质上是正确的,虽然在理论前提和对梦过程本身的理解上,我们与他的观点有所不同[参见第171页]。[302]

“只要这两个愿望可以相互协调”这一条件也隐含着一个可能的情况,即做梦功能的失败。

做梦过程是作为对一个潜意识愿望的满足而得以开始的;但是,如果这个企图实现的愿望对前意识产生了过于强烈的刺激,以致睡眠无法继续,那么梦就破坏了妥协关系而不能继续执行其下一步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梦立即被打断并被一个完全清醒的状态所取代。此处,梦不得不表现为睡眠的干扰者而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所承担的守护者的角色,这并不是梦的过错;而且,这一事实也不应导致我们对梦具有某种有用的目的产生任何偏见。对有机体而言,由于条件的变化而使原先有用的某种手段变得无用并产生干扰的现象,决非只此一例;而且,就干扰而言,它至少也具有一个新的目的,即引起有机体对条件变化的注意并发动有机体对这一变化的调节功能。这里,我指的当然是焦虑梦。为了不至于引起对我的误解,认为我是在回避与愿望满足理论相冲突的证据,只要我遇到它,我必须对焦虑梦的解释提供某些线索。

任何一个导致焦虑的精神过程,最终也是对某一愿望的满足。对我们的这一观点,已不再有什么冲突意见了。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愿望属于一个系统,即潜意识系统,而排斥并压制它的则是另一个系统,即前意识系统。[303]即使对于精神完全健康的人而言,前意识对潜意识的控制也不是完全彻底的;压抑措施可以标志我们精神健康的程度。神经症症状表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冲突,它们正是暂时平息这一冲突的妥协措施的产物。神经症症状一方面允许潜意识有一个释放兴奋的出口,另一方面又使前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潜意识。这里,我们可以考察一下癔症恐怖症或广场恐怖症的意义。假设有一个神经症患者不敢单独穿越马路——我们可以正确地把这种情况看成是一个“症状”。如果我们强迫患者单独过马路以消除症状,其结果自然是焦虑发作;

而在街上发生的焦虑发作,往往正是产生广场恐怖症的诱因。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症状的形成正是为了避免焦虑的发作,而恐怖就像是抵御焦虑的前哨。

如果不考察情感在这些过程中的作用,我们的讨论便无法进行下去。但就眼前而言,我们只能对情感做一粗略的考察。我们可以假设,对潜意识的压抑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如果让潜意识中的观念自由发展,那么它必将引起一种原来属于快乐的情感,但在“压抑”过程发生之后却变成痛苦。压抑的目的及其结果,便是阻止这一痛苦的释放。由于痛苦的释放开始于潜意识内容,因此压抑便扩展到潜意识的观念内容。这就要求对情感产生的性质提出一个相当特殊的假设[304],这种假设把情感看成是运动功能或分泌功能,其神经传导的关键在潜意识观念。由于前意识所行使的支配作用,这些观念便不能发出可以产生情感的冲动。因此,如果来自前意识的精力贯注中断的话,就可能导致一种危险,即(作为已经发生的压抑作用的结果)潜意识兴奋释放出一种只能被体验为与焦虑一样痛苦的情感。

如果允许梦的过程自由发展,这一危险就会实现。决定它的实现的条件,是压抑必须已经发生,以及被压制的冲动必须发展到足够的强烈。所以,这些决定因素就不是有关梦的形成的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潜意识在睡眠过程中的自由活动必将引起焦虑。

如果不是这个原因,我们完全可以不讨论焦虑梦,因而,也就可以避免一切与之有关的模糊问题了。

我一再强调,有关焦虑梦的理论,构成了神经症心理学的一个部分。[305]我们只要指出它与梦过程问题的接触点便足够了。下面只有一个问题尚须加以说明,因为我已说过,神经症焦虑起源于性,所以我想分析几个焦虑梦,以揭示其梦念中的性的材料。[306]

在以下讨论中,我有充分的理由不去分析神经症患者所提供的丰富的梦例,而只引述由年轻人所做的一些焦虑梦。

大约在几十年前,我做过一个真正的焦虑梦。那是在我七八岁时做的,却在30年后对它进行解释。那个梦非常生动,梦中我看到我心爱的母亲,面带平静的睡容被两个(或三个)长着鸟嘴的人抬进屋内并放在床上。我从哭泣中醒来,并惊醒了父母。梦中那些穿着奇特、身材异常高大、且长着鸟嘴的形象,来源于菲力普逊《圣经》中的插图,我想它们必定是古代埃及墓雕中长着鹰头的神祇。此外,分析还使我想起看门人的那个没有教养的儿子,小时候我们经常一起在屋前的草坪上玩耍,他的名字我总觉得像是菲力普。我隐约记得,平生第一次正是从他那里听到有关性交的粗话,而有教养的人总是用拉丁文的“交媾”说法,梦中选用鹰头[307]也清楚表明了这一点。

关于这个词的性意味,我一定是从这位老于世故的玩伴的面部表情中猜出来的。梦中我母亲的面部表情的来源,是我祖父在去世前几天于昏迷中打鼾时,我所看到的他的面容。因此,梦中由“润饰作用”执行的解释必然是,我母亲即将去世;梦中基调亦与此相吻合。我在焦虑中醒来,直到我惊醒了父母,这种焦虑才平息下来。我记得在我看到母亲的面孔时我才突然平静下来,好像我需要确保她没有死。但是,在焦虑的影响下,对此梦的这种“继发性”解释已经做出。我并不因为梦见母亲即将去世而焦虑,但我做出的这种解释是依据前意识对它的修正,因为这时我已处于焦虑的影响之下。如果考虑到压抑作用,则这一焦虑可以追溯到一种模糊的但显然是性的渴望,它在梦的视觉内容中获得了恰当的表达。

一个严重患病一年的27岁男性报告说,在他12岁左右时反复(伴有严重焦虑地)梦见,一个男人手拿斧头追赶他,他拼命地想跑,但却像是瘫痪了似的不能动弹。这是一类极常见的焦虑梦之一例,我们很难怀疑其中的性意味。在分析中,梦者首先想起他叔父告诉他的一件事(时间在做梦之后),说是他有一天晚上在街上遭到一个形迹可疑的人的袭击;梦者自己从这一联想得出结论说,他可能在做梦的那段时间听说过类似的事情。就斧头而言,他想起,大约就在那段时间,有一次他用斧头砍柴时伤了自己的手。随后他立即回想起他与弟弟的关系,他经常虐待这位弟弟并打他,而且还特别记得有一次,他用靴子踢弟弟的头并踢出了血,对此,他母亲说道,“我担心总有一天他会死在他手里。”在他似乎仍然沉浸在这次暴力事件中时,他又突然想起9岁时发生的一件事。有一次,他父母很晚才回家,他假装睡着了,父母也就上床就寝。随即他便听到喘息及其他一些显得很奇怪的声音,并能够判断出父母在床上的姿势。后来的想法表明,他已把父母之间的关系类比为他和弟弟之间的关系。他把父母之间的事理解为暴力和挣扎,而且还以经常在母亲床上看到的血迹作为这一观点的证据。

我们可以说,成人之间的性交使偶然看到他们性交的儿童感到奇怪并引起他们的焦虑,这乃是一种日常经验。我已通过如下论证解释了这种焦虑,即我们这里所针对的是性的兴奋,儿童对此还无法理解,并且毫无疑问因父母牵涉其中而加以贬抑,性的兴奋因此转化为焦虑。但在生命的更早期阶段,指向异性父母的性兴奋尚未遭到压抑,而且,如我们所知,这种性兴奋是可以自由表现的[参见第256页以下]。

对于在儿童中经常发生且伴有幻觉的夜惊现象,我毫不犹豫地给以同样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也只能是儿童尚未理解且加以贬抑的性兴奋。研究可以证实夜惊发生的周期性,因为性力比多的增强,不仅可以由偶然的兴奋印象造成,也可以由自发的连续发展过程而造成。

我还不能确证这种解释,因为尚缺乏充足的观察资料。[308]

另一方面,不管是就躯体方面还是就精神方面,儿科医生似乎也缺乏一条理解这些现象的途径。医学神话的蒙蔽作用因而能够导致观察者失去对这种现象的理解机会,对此我不禁想引证一例。此例转引自迪巴克尔(Debacker,1881,第66页)一篇有关夜惊的论文。

一个身体虚弱的13岁男孩开始变得焦虑而多梦。他的睡眠受到干扰,并因伴有幻觉的严重焦虑发作而几乎每周一次地被打断。对这些梦,他总保持着非常清晰的回忆。他说,梦中,魔鬼冲他喊道:“现在我们抓住你了,现在我们抓住你了。”随后闻到一股沥青和硫磺的气味,而他的皮肉被烧焦了。他惊恐地从梦中觉醒,甚至连话都说不出来。当他能够说话时,他清楚地听到自己在说,“不,不,不是我,我什么都没做!”或“别,我再也不干了。”有时又说:“阿尔伯特从来未干!”后来,他拒绝脱衣服,“因为火只有在他不穿衣服时才烧着他。”在他仍然做着这些魔鬼梦时,他被送到乡下。这种梦对他的健康是一种威胁。在乡下18个月后,他恢复了。他在15岁时,有一次承认,“我不敢承认;但我一直有针刺的感觉,我的那个部位总是过度兴奋,并最终使我神经紧张,以至于我常常想从宿舍的窗户跳出去。”

我们确实不难做出如下推论:(1)他在小时候手淫过,又对此加以否认,并害怕因此受到重惩;(2)随着青春期的开始,由于生殖器的兴奋,手淫的诱惑又开始了;(3)从他内心迸发出压抑的努力,从而压抑了他的力比多并将之转化为焦虑,并且,这种焦虑战胜了早先威胁着他的惩罚。

现在,我们来看看作者得出的推论(同上,第69页)。“从这一观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青春期对身体脆弱的男孩的影响,是使之更加脆弱,并导致相当程度的脑贫血。

(2)脑贫血引起性格变化、魔鬼狂幻觉以及非常强烈的夜间(甚至日间)焦虑状态。

(3)这个男孩的魔鬼狂幻觉与自我谴责可以追溯到他儿时受到的宗教教育的影响。

(4)在相当长的乡下生活中,由于身体锻炼和青春期过后的体力恢复,所有的症状均消失。

(5)这个男孩的大脑发育状况的先天影响因素,或许可以归结为遗传以及他父亲过去的梅毒感染。”

作者的最终结论是:“我们将这一病例归类为虚弱型无热性谵妄,因为我们把这种特殊状态归因于大脑局部贫血。”

五、原发过程与继发过程——压抑

要更深入地探究梦的过程心理,我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艰难的任务,其艰难程度甚至超过了我的阐释能力。这其中的各种复杂成分,实际上是同时发生的,但我只能逐个加以表述。而且,在提出每一观点时,我不想讨论其基础,因为这实在是太难以控制了。我必须承认,这里对梦的心理学阐释,不能依循我的观点的历史发展轨迹。虽然我关于梦的研究路线是由先前有关神经症心理学研究工作决定的,但我无意于在本书中以此作为参照基础。不过,我还是常常不得不如此,而不是老向相反的方向以梦作为研究神经症心理学的手段。我很清楚,这样会给读者带来诸多麻烦,但我只能如此[参见第104页注]。

鉴于对这种情况的不满,我想先给出另外一种考虑,或许使我的工作会更有价值。正如第一章所言,我发现自己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各家权威意见的尖锐对立。我对梦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已为大多数这类对立观点留有余地,只觉得其中有两个观点须加以彻底否定,即认为做梦是一种无意义的过程[第55页以下]和认为做梦是一种躯体过程[第77页以下]。除此之外,我发现,我的复杂论点能够在不同方面为所有这些对立意见提出论证,并表明它们都具有部分的真理性。

梦继续着清醒生活的活动与兴趣[第7页以下],这一观点已因隐藏的梦念的发现得到完全的证实。对我们极端重要且引起我们极大兴趣的,似乎正是这些隐藏的梦念,梦从来不关心琐碎细节。但我们也发现有理由接受相反的观点,即梦捡起前一天所遗留下来的无关紧要的事情[第18页以下],但只有当它在某种程度上从白天清醒活动中撤回来时,它才能对主要的兴趣施加某种控制[第18页]。我们发现,显梦尤其如此,它通过伪装的变化形式来表达梦念。我们已知道,由于与联想机制发生联系,对于清醒思维活动没有利用的新近或不重要的观念材料,梦的过程能轻易地加以控制,而且,由于稽查作用的缘故,它将重要但遭到拒绝的观念材料的强度,移置到其他不重要的观念内容之上。

梦具有记忆增强的性质[第11页以下],并能够利用童年期的材料[第15页以下],这一事实已成为我们的理论基石之一。在我们看来,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是梦的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动机力量。

自然,我们并未怀疑睡眠过程中外部感觉刺激的重要意义[第42页以下],这一点也已被实验证实;但我们已揭示,这种材料对梦的愿望的关系,恰如白天活动所遗留下来的思想残余与梦的欲望的关系。我们也没有理由否认,梦对对象的感觉刺激的解释方式,与幻觉相同[第28页以下];但我们也发现,这种解释具有一个动机原因,其作者却未对此加以说明。这种解释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即被感知到的对象并不干预睡眠,并能为愿望实现的目标服务。至于睡眠过程中感官兴奋的主观状态,特鲁贝尔·赖德[1892,参见上文第32页以下]似乎已证实其存在。虽然我们没有把它看成是梦的一个特殊起因,但却能够对之做出解释,认为它是活动于梦的背后的记忆,在退行性复现时所产生的结果。内部的肌体感觉通常被认为释梦的关键所在[第33页以下]。这种感觉在我们的理论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种感觉如跌落、漂浮、受禁等,如果需要,随时都可以向梦的工作提供材料以表达梦念。

在我们看来,认为梦是一个迅速而转瞬即逝的过程这一观点[第64页],就意识对先已构成的梦的内容的知觉而言,是正确的;但梦进程的前几个部分似乎要经历一个缓慢而迂回的过程。

我们已能够解释梦将大量材料压缩为一个极短暂的时间片刻这一难题,认为这是因为梦能够利用心灵中已经形成的某些结构。

我们承认梦经受了记忆的歪曲和肢解这一事买[第46页以下],但认为这不构成释梦的障碍,因为它只不过是在梦的形成一开始就起作用的伪装过程的最后而明显的部分而已。

至于心灵在夜间是否入睡[第54页以下],或它是否在夜间像白天一样地执行其全部功能[第60页以下]这一问题看似不可解决的争论,我们发现两种观点都有正确的一面,但又不完全正确。我们已发现,梦念包括着高度复杂的理智活动,几乎动用了心理机构内的全部资源。但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否认,梦念的形成开始于白天;也必须假定,心灵具有一种类似睡眠的状态。因此,即使是部分睡眠理论[第77页],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尽管我们已经发现,只是这种睡眠状态的特征不是精神联结的解体,而是白天起作用的各精神系统转而集中于睡眠的愿望。在我们的理论中,心灵活动在夜间从外部世界撤回这一因素,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梦中回归作用的发生,尽管不是其唯一决定因素。放弃对任意流的控制[第49页以下]这一说法也不完全错,但这不能否认心理生活的所有目的,因为我们发现,在随意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之后,不随意的目的性观念便起而代之。我们不仅承认在梦中,联结变得较为松散[第58页],而且发现,其松散程度比我们想象的要甚;但我们也发现,这些松散联结只是对其他更生动、更重要的联结不得已而为之的替代。我们确也承认梦的荒谬,但事实也表明,即使是荒谬的梦,也具有某种意义。

关于梦的功能,我们没有什么不同意见。有人说梦是心灵的安全阀[第79页],而且,用罗伯特[1886,第10页以下]的话来说,所有有害的事物在梦中都表现得无害,这种观点不仅与我们关于梦造成双重愿望满足理论完全吻合,而且这种方法对我们比对罗伯特自己更富有意义。

认为心灵可以自由地建构梦[第82页]这一观点在我们的理论中亦有表现,即前意识活动允许梦自由地发生。诸如“心灵在梦中回复到胚胎状态”的说法,或哈夫洛克·霭理士[1889,第721页]用以描述梦的说法,即梦是“一个充满丰富情感但思维不全的世界”,与我们的理论推演亦完全一致,即在白天被压制的那些原始活动方式,与梦的建构具有密切关系。我们也完全同意萨利[1893,第362页]的观点:“梦是保持我们已形成的这些人格特征连续性的一种手段。在睡眠中,我们回复到对事物的古老看法和情感,回复到很久以前曾支配着我们的冲动和活动之中。”[参见第60页]和杜拉格[1891]的观点相同,我们也认为“被压制的内容”构成了梦的动机力量。

关于“梦想象”的重要性及其解释,我们完全赞同施尔纳[1861]的看法[参见第83页以下],但不得不从问题的另一角度来理解它。关键不在于梦创造了想象,而是想象的潜意识活动在梦念的建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关于梦念的来源,我们也深受施尔纳启发;但他归之于梦的工作的所有事物,实际上几乎都可以归之于白天的潜意识活动,这种潜意识活动既是梦的诱发动因,也是神经症症状的诱发动因。关于“梦的工作”,我们不得不做完全不同的理解并缩小其含义。

最后,我们也绝没有放弃对梦和心理紊乱之间的关系[第11页以下]的研究,只是把这种研究牢固地奠定于新的基础之上。

由此可见,由于我们关于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因而能够对先前作者们提出的各种对立观点兼容并蓄,使之在更高层面上统一起来。他们的研究发现,多数为我们所用,只有少数被我们完全否定。当然,我们的理论大厦尚未完成,除了我们在涉足心理学的黑暗处所碰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外,我们似乎又面临一个新的棘手的矛盾。我们一方面假定梦念完成产生于正常的心理活动,但另一方面却又在梦念中发现了大量的病态思想过程,并扩展到梦的内容中,又在释梦过程中重复出现。我们称之为“梦的工作”的一切过程,都显得与我们所谓理性的思维过程具有天壤之别,从而使先前作者们认为梦中发生的是低水平精神活动的最尖刻判断,好像是完全合理的。

也许,只有将我们的研究更推进一步,才有助于我们对这一困难的理解和解决。为此,下面我将对导致梦的形成的联结之一作更深入考察。

我们知道,梦是对许多源于日常生活并完全符合逻辑秩序的思想的代替。因此,我们不能怀疑,这些思想都起源于正常的心理生活。在思想中,我们认为很有价值若因而使思想成为一个更为高度复杂的成就的那些特征,都可以表现在梦念中。但是,我们没有必要认为,这种思想活动是在睡眠中发生的,否则将会引起我们对睡眠的精神状态的理解发生混乱。相反,这些思想完全可能产生于前一天,只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我们意识到,并在入睡以前就已经完成了。我们由此所能得出的结论至多是,最复杂的思想成就,也可以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条件下完成。在任何对癔症患者或强迫症患者的精神分析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一事实。这些梦念白天不能进入意识,当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其他种种原因。要使梦念成为意识,还需要另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即注意的参与——注意是一种具有数量意义的功能,而且可以从一个思想转移到另一个思想。[309]阻止梦念进入意识的,还有另一种方式。意识的反思活动表明,我们对注意活动的利用依循着一个特殊的进程,我们如果在这一进程碰到一个不能经受批判的观念,便中断这一进程,亦即停止注意对这一观念的贯注。看来,以这种方式产生又中断了的思想,可以在未受注意的条件继续发展,除非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达到某一特别的强度而迫使意识对它加以注意。因此,一个思想如果一开始就因被判断为错误或对眼前的理智活动无用而被(有意地)拒绝,那么其结果可能是,这一思想在不受意识注意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一直到入睡前才被意识到。

此处做一小结:我们把这种思想叫“前意识”(preconscious),认为它是完全理性的,并相信它或可被忽视,或可被中断、被压制。我们可以对观念系列的发生过程做出更明白的描述。我们认为,当某一目的性观念产生后,一定数量的兴奋便被移置到这一观念所选择的不同联想途径上。

这种兴奋就是我们所谓的“贯注能量”“cathectic energy”。因此,一种被忽视的思想序列就是没有接受到这种贯注的思想,而“被压制”或“被贬斥”的思想,就是这种贯注被撤回的思想。

在这两种情况下,思想都要依其自身的兴奋而发展。在某些条件下,一个具有目的性贯注的思想能够引起意识对自身的注意,并因意识的作用而受到“过度贯注”(“hypercathexis”)。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对意识的性质和功能做出说明[参见第615页以下]。

以这种方式在前意识中进行的思想系列,既可以自发地中止,也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关于第一种结果,我们可以理解为,思想序列所具有的能量沿着所有的联想途径扩散开来,这种能量使全部思想网络处于兴奋状态并持续一定时间,又随着寻求释放的兴奋转变为静止的贯注而散失。

如果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梦的形成而言思想过程对梦便失去了意义。但是,在前意识中却潜藏着种种目的性观念,它们来源于潜意识,也来源于经常处于警觉状态的愿望。这些观念可以起而控制自行发展的思想所具有的兴奋,并在思想与某一潜意识愿望之间建立联系,将潜意识愿望所具有的能量移置其上。这样,被忽视或被压制的思想便得以继续,虽然它所接受到的潜意识强度仍不足以使之进入意识。对此,我们可以说是前意识思想被“拉进了潜意识”。

导致梦的形成还有其他联结形式。前意识思想可以首先与潜意识愿望结合起来,并因而受到主导的目的性贯注所贬斥。或者,潜意识愿望也可以因其他原因(如躯体原因)而活跃起来,并主动对不受前意识贯注的精神残余发生移情作用。但所有这三种情况都导致同样的结果:一个思想系列在前意识中形成,但它没有前意识的精力贯注,但它却接受了来自潜意识欲望的精力贯注。

由此往后,这种思想便要经历一系列的变化而不能再看成是正常的精神过程,并导致一种使我们迷惑不解的结果,即一个心理病理结构。下面我将对这些过程加以阐释和归类。

(1)单个观念的强度可以整体地加以释放,并从一个观念传向另一个观念,从而使某些具有巨大强度的观念得以形成[参见第330页]。由于这一过程多次反复,所以,整个思想的全部强度可以逐渐地集中于某一单个观念成分。这就是我们在梦的工作中所熟知的“压缩”(compression)或“凝缩”(condensation)。正是凝缩作用造成了我们对梦迷惑不解的印象,因为在正常的心理生活中,没有任何与此相类似的现象。虽然在正常的心理生活中,我们也能发现一些观念,作为整个思想的联结点或最终结果,它们拥有高度的精神意义,但它们的意义并不是以对内部知觉具有明显感性特征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们的知觉表征也不因其精神意义而更加强烈。另一方面,在凝缩过程中,每一个精神的内部联结都转变为其观念内容的强化。这种情况就像在出书过程中,由于某些字句对于理解全书内容至关重要,便用斜体或粗体印刷一样;或者也像是在演说过程中,把这样的字句说得又重又慢以示强调。其中出书的比喻立即使我们想起由梦的工作所提供的一例,即伊尔玛注射梦[第116页]中的“三甲胺”这个词。艺术史家使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即早期的历史人物的雕塑遵循着类似的原则:雕塑用其大小来反映人物的地位,国王被雕塑得比其侍从或战俘大两三倍。罗马时代雕塑用更精细的手段来达到这一效果,皇帝被雕于塑像中央且直立,雕塑手法也更细致,而敌人则伏卧在他的脚下。但是,置身于侏儒之中,他也就不那么高大了。在我们现代生活中,下级对上级施以鞠躬,也回响着这种古代的表现手法。

梦中凝缩作用的方向,一方面决定于梦念的理性前意识关系,另一方面决定于潜意识中视觉记忆的吸引力。凝缩作用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进入知觉系统所必需的强度。

(2)同样,由于强度能够自由转移,“中介观念”和妥协一样,也可以在凝缩过程中产生。

(参阅我已给出的这类大量例证[第293页以下]。)这也是正常观念的活动所没有的,正常的观念活动所强调的,主要是对“正确”观念成分的选择和保持。另一方面,当我们用言语表达前意识思想时,复合结构和妥协出现得尤为频繁,并因而被认为是种种“口误”。

(3)强度可以相互转移的观念,其相互联系都很松散。发生于这种观念之间的联想,往往为正常思维所不屑,而只在诙谐中得到表现。特别是我们发现,基于同音异义和双关语的联想,与其他联想具有同样的价值。

(4)相互对立的思想并不企图消除对方,而是井水不犯河水地各自发展。它们往往结合而形成凝缩作用,好像不存在相互冲突似的,或者也可以达成妥协,虽不为意识思想所容,却也表现于行为之中。

这些就是先已理性地形成了的梦念在梦的工作的过程中所经受的最显著的异常过程。我们应当看到,这些过程的主要特征,是其全部重点在于使贯注能量能够流动并得以释放,而贯注所针对的精神成分的具体内容和意义,则是无关紧要的,或可有人认为,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只是为了促进运行的作用,即将思想转换为意象,但对那些不包含意象回归的梦的分析和综合表明,它们也具有其他梦所具有的移置和凝缩作用,如那个“自学者”梦[第298页以下]。

于是,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即梦的形成涉及到两种完全不同的精神过程,其中,一个过程产生与正常思维同样有效、完全理性的梦念,而另一个过程则以最令人不解的非理性方式,对这些梦念加以处理。我们已在第六章中分离出这第二种精神过程,认为它就是梦的工作本身。

现在,我们如何理解其起源呢?

如果不是因为我们已在有关神经症、特别是癔症的心理学研究中获得了某些进展,那么我们便无法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已经知道,同样是这些非理性的精神过程以及其他一些我们尚未细加论述的过程,控制着癔症症状的生成。在癔症中,我们也发现一系列与意识思想同样有效的、完全理性的思想;

但我们在开始时却不知道这些思想以这种形式的存在,而只能在随后将其重构出来,只有当它们引起我们的注意时,通过对已经形成的症状的分析,我们才能发现,这些正常的思想已经经受了异常的处理;通过凝缩作用和妥协的形成,通过表现的联结而不顾其相互矛盾,而且还有可能通过退行作用,这些正常的思想最终转化成为症状。鉴于梦的工作和由神经症症状所导致的精神活动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我们觉得,把由癔症研究得出的结论应用于梦,是合理的。因此,我们从癔症理论中借用下列命题:一个正常的思想,只有当一个源于婴儿期并处于压抑状态的潜意识愿望移置其上时,才能经受上述异常的精神处理。与此相应,我们根据如下假设建构了梦的理论,即为梦提供动机力量的愿望,总是来源于潜意识。这个假设,虽然我自己也承认,它不能得到普遍证实,但也不能被否认。但是,为了解释我们已经多次使用的“压抑”一词的意义,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我们的心理学基础。

我们已探讨了第一种虚构的原始精神机构[第565页以下],其活动的调节是避免兴奋的累积并尽可能地保护自身不受刺激的影响,因而基础是反射原理,其运动能力作为改变体内状况的最初手段,受到它的支配并构成其兴奋释放的途径。我们进而讨论了“满足体验”的精神结果,并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提出另一假设,即兴奋的累积(可以有多种方式,但与我们无关)被体验为痛苦,从而使精神机构活动起来,以降低兴奋而重复满足体验,它包含兴奋的减弱和感觉到快乐。精神机构内的这种兴奋流就是我们所谓的“愿望”,它起于痛苦,止于快乐。我们还提出,只有愿望才能使机构运作起来,而机构内的兴奋过程则自动地受到快乐和痛苦体验的调节。最初的愿望似乎是对满足记忆的幻觉性贯注。然而,如果这种幻觉不能持续到能量耗尽的地步,就不能中止需要,因而也就不能实现因满足而体验到的快乐。

因此,第二种活动——或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第二个系统的活动——就成为必需,这种活动不能允许记忆贯注达到知觉的水平,并由此束缚其精神能量。相反,它将由需要引起的兴奋引上一条迂回的道路,最终通过自主运动的手段改变外部世界,从而达到对满足对象的真实知觉。我们已对精神机构示意图做了这种说明,其中的两个系统对充分发展了的精神机构而言,就是我们所谓的潜意识(Ucs)和前意识(Pcs)。

为了能够利用运动能力有效地改变外部世界,就必须在记忆系统内积累大量经验,以及由各目的性观念在这种记忆材料内唤起的各种联想的持久纪录[参见第539页]。现在,我们可以将我们的假设推进一步。这第二系统的活动不断地探索着出路,交替地发出或撤回其能量贯注,它一方面需要对整个记忆材料加以随意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如果它不必要地在各思想方向上毫无目的地花费大量精力贯注,则导致无力改变外部世界。因此,从有效性角度出发,我们假设,这第二系统成功地将其主要能量贯注保持在一种休眠状态,而只使用很少的能量进行移置作用。对这些过程的机制,我还一无所知。任何人要想严肃地理解这些观点,就必须对此寻得物理学的类比,并发现一种方法,用以描述伴随神经兴奋的运动。我所坚持的观点是,第一个φ系统的目的是保证大量兴奋的自由释放,而第二个系统通过第一个系统发射的能量贯注,成功地抑制着这种释放,并使其能量贯注转入休眠状态,同时也无疑提高了能量贯注的潜力。因此我假定,由第二系统支配的兴奋释放机制,与第一系统支配的兴奋释放机制完全不同。当第二系统完成了探索性思想活动后,就解除抑制和对兴奋的束缚,并使其在运动中加以释放。

如果我们考察第二系统对释放的抑制和痛苦原则的调节作用之间的关系,便会产生一些有趣的想法。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种基本体验即满足的对立面——对外部恐惧的体验。我们假设,原始的精神机构受到一种痛苦知觉的刺激,那么将会产生不协调的运动表现,直到其中一种运动释放知觉兴奋并同时终止痛苦体验。如果这种知觉再现,那么相应的运动就立即表现出来,直到知觉再度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便不再以幻觉或任何其他方式保持对作为痛苦来源的知觉的能量贯注。相反,如果在某些因素作用下,痛苦的记忆印象得以复活,它便立即予以消除,因为,如果让这一印象的兴奋进入知觉,则必然会引起痛苦。或更精确地说,便开始引起痛苦。回避记忆实际上就是对当初回避知觉的重复,这一过程还因以下事实而易于发生,即记忆和知觉不同,它不具有足够的强度来激活意识,并因而不能从意识中获得新的贯注。精神过程对痛苦记忆的这种轻易而规则的回避,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精神压抑的原型和最初范例。在成人正常心理生活中,基本上还保持着对痛苦的这种回避方式。

因此,作为痛苦原则的结果,除了愿望之外,第一个φ系统完全不能将任何不愉快的事物引入其思想之中。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引起这种状态的改变,那么第二个系统的思维活动势必受阻,因为它需要随时利用由经验建立的所有记忆。这里有两种可能性。其一,第二个系统完全不受痛苦原则的支配,并因而不顾及记忆的痛苦;其二,它也可以发现一种对痛苦记忆施以贯注的方法,从而能够避免痛苦的释放。我们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因为和第一系统一样,痛苦原则显然调节着第二系统的兴奋过程。于是只剩下一种可能,即第二系统以抑制其释放的方式对记忆施以贯注,并因而也抑制了痛苦发展的方向(与运动的神经兴奋相类似)。所以,我们从痛苦原则和(上一段提到的)能量消耗最小原则这两个方向得出同一个假设,即第二系统的能量贯注意味着对兴奋释放的抑制。对此,我们需牢记在心,因为它是全部压抑理论的关键:对任一观念而言,只有当第二系统能够抑制其痛苦的发展时,才能对这一观念施以能量贯注。任何能够逃脱这一抑制作用的观念,都不可能进入第二系统,因为根据痛苦原则,它一产生便立即被排除。但对痛苦的抑制未必是完全彻底的,因为只有当痛苦产生之后,第二系统才能知道有关记忆的性质及其对当下思想过程目的的不适宜性。

仅为第一个系统所认可的精神过程,我称之为“原发过程”(primary process),而由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所产生的精神过程,则称为“继发过程”(secondary process)。[310]

第二系统要对原发过程加以修正,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原发过程努力产生兴奋的释放,以便能借助于积累起来的兴奋总量建立“知觉同一性”。但继发过程却试图放弃这一意图而代之以另一个意图,即建立“思想同一性”。思想不过是从满足的记忆到这一记忆的同一性贯注回路而已,它必须考虑到不同观念之间的联络通路,而不要被这些观念的强度引入歧途。但是很明显,观念的凝缩以及中介结构、妥协结构等,也必然阻碍着同一性的获得,因此,这些作用在不同观念之间造成相互替代。所以,继发性的思想必须慎重地回避这一类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痛苦原则虽然在其他方面为思想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标志,却在建立“思想同一性”的道路上设置了障碍。

所以,思想必须逐步地把自身从痛苦原则的排他性控制中解脱出来,并将思想过程中的情感发展控制在最低限度。这种高度精巧的活动结果,只有进一步借助于由意识提供的过度能量贯注才能实现[参见下文第615页以下]。然而,我们知道,即使在正常精神生活中,这一目标也很难完全达到,我们的思想总要受到痛苦原则的干扰而产生错误。

然而,这并不是精神机构中使思想屈从于原发性精神过程的功能缺陷,其中思想表现为继发性思维活动的产物,因为这就是我们目前用以描述导致梦和癔症症状的精神过程的基本方式。功能缺陷产生于我们发展历史中的两个因素的汇聚。其中一个因素完全依赖于精神机构,并对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另一个因素则不甚稳定,它将器质性根源的本能力量引入心理生活中。这两个因素均起源于童年期,是从婴儿期以来所经历的躯体性和心理性变化的积淀。

当我把心理机构内所发生的精神过程之一称为“原发”过程时,我所考虑的不只是相对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个名称也表明这一过程在时间上的先在性。我们知道,确实没有哪个精神机构只具有原发过程,这不过是一种理论虚构而已。但如下情况却是事实,即精神机构中最早产生的是原发过程,继发过程是在生命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能抑制和掩盖原发过程;甚至只有到了壮年,它才能获得完全的支配地位。由于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因此,前意识永远也不能对我们的存在本质——由各种潜意识愿望构成——加以理解和抑制。前意识所起的作用,也只能永远地局限于为起源于潜意识的愿望冲动引导一条最便捷的道路。这些潜意识愿望向随后的所有心理倾向施加压力,而这些心理倾向却不得不屈从于这一压力,或者是对这一压力加以疏导并引向更高的目标。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还有一个结果,就是使前意识贯注对很大一部分记忆材料不能施加影响。

这些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冲动,既不能被毁灭,也不能被抑制。其中有些愿望冲动的实现是与继发思想中的目的性观念相冲突的,这些愿望的实现不再能够产生快乐情感,而只能产生痛苦情感;而且,正是情感的这种转变构成了我们所谓“压抑”的本质。压抑的问题在于,这种压抑是如何发生的?其动机力量又如何?但这个问题我们只需在这里稍加论述。[311]我们只须明白,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发生这种转变,而且,它与继发系统的活动有关,这便足够了。既然潜意识愿望赖以产生情感的记忆永远达不到前意识,那么与这些记忆相关的情感释放也就不受抑制。

正是因为这种情感的生成,观念即使通过将其愿望冲动转移其上的前意识思想,也不能达到前意识。相反,痛苦原则则起着支配作用,使前意识离开这些移情思想。移情思想因此被放弃了——即被“压抑”了——所以,从一开始就被阻止进入前意识的童年记忆的积累,构成压抑的必要条件。

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随着贯注从前意识中的移情思想撤回,痛苦的生成亦告终结,这一结果表明,痛苦原则的干预也服务于一定的目的。但是,如果被压抑的潜意识愿望受到器质性强化,并将这一强化传至移情思想,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愿望便使移情思想能够进入前意识,虽然它已失去前意识的贯注。这随后便产生一种防御性的抗争,因为前意识会反过来强化它对被压抑思想的对立(即产生反向贯注),于是,作为潜意识愿望之工具的移情思想,通过产生症状的某种妥协方式进入前意识。但是,从被压抑的思想受到潜意识愿望的强烈贯注,但同时又被前意识撤回贯注时起,这些思想便从属于原发性精神过程,它们的目标之一便是运动释放,或者如果可能的话,是所希望的知觉同一性的幻觉重现。经验表明,我们所描述的非理性过程只能发生于遭受压抑的思想,对此,我们现在能做出更深入的理解。精神机构内发生的非理性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发过程。每当观念被前意识贯注所放弃而自由发展,并能够从寻求出路的潜意识中获得不受压抑的能量,这些非理性过程就会产生。其他一些观察事实也支持这一观点,即这些所谓非理性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正常过程的错误形式即所谓理智错误,而是精神机构的某些从压抑中解脱出来的活动模式。例如,我们发现,从前意识兴奋到运动的转移,也接受相同过程的支配,而前意识观念与语词之间联系也表现出同样的移置和混淆,其时则被归因为不注意所致。最后,我们可以在下列事实中发现证据表明,当这些原发性活动模式遭受抑制时,活动就必须有所增加:如果我们允许这些思想模式进入意识,则会产生一种滑稽效果,即我们要在放声大笑中释放多余的能量。[312]

精神神经症理论认为,以下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即虽然幼儿期性欲冲动在童年期发展阶段要经受压抑(即它们的情感转移),但在以后各发展阶段中,只有这种性欲冲动才能够复活(不管是作为个体从最初的双重性欲发展而来的性的体质成熟结果,还是作为其性的过程所经受的不良影响的结果),并因而能够为各种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形成提供动机力量。[313]只有考虑到这些性欲力量,我们才能弥补压抑理论仍然存在的明显缺陷。至于这些性欲的和幼儿期的因素是否同样为梦的理论所必需,我暂且置而不论,目前我只能使梦的理论处于不完善状态,因为在做出以下假设时我已经超出了可验证的范围,即认为梦的愿望毫无例外地都起源于潜意识。[314]关于精神力量在梦的形成和在癔症症状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其差异的性质如何,我也不想做进一步的探讨,因为我们尚缺乏有关梦的充分、正确的知识以及对此加以比较。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而且,正是这个原因,我在这里才进行所有这些有关两个系统及其活动方式和压抑的讨论。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我是否就有关心理因素得出了大致正确的认识,也不在于我是否对这些问题做了歪曲的和不完善的描述,虽然这是完全可能的。不管我们关于精神稽查作用及其对梦的内容进行理性和异常润饰作用的解释发生多少变化,毋庸置疑的是,在梦的形成中确实发生着这类过程,而且,这类过程在本质上与癔症症状形成中发生的极为相似。但梦却不是一种病理现象,它并不必然干扰精神的平衡,也不会造成功能缺陷。或许有人认为,从我以及我的患者的梦中,不能得出有关正常人的梦的任何结论;我认为这种反对意见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我们从现象回溯其动机力量,那么我们一定会发现,神经症所运用的精神机制并不是对心灵的病理性干扰影响造成的,而内在于心理机构的正常结构之中。两个精神系统以及其间的稽查作用,不同活动之间的抑制和交叠,两个系统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或者对观察到的事实做出更为正确的解释——所有这些,都构成我们正常心理的一个部分,而梦正为我们理解心理结构提供了一条途径。即使我们严格地以已经确证了的知识为基础,我们仍然可以说,梦表明,无论是对正常人还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而言,被压制着的材料仍然存在着,并能够保持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本身就是这种被压制材料的表现方式。从理论上讲,每个梦都应如此;从经验方面看,至少在大多数梦中都有所表现,而在那些具有梦的显著特征的梦例中,这一点显得尤为清楚。在清醒生活中,被压制的材料因出现的矛盾被消除(一方被处理时总有利于另一方)而使之与内部知觉切断了联系所以无从表达;但在夜晚,这些被压制的材料通过妥协等手段而得以进入意识。

即使我不能震撼神明,我也要搅动冥界。[315]

梦是理解心灵潜意识活动的一条光明大道。

通过梦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精神机构最神奇奥秘的产物。虽然这一步并不那么巨大,但终究是一个开端。这一开端必将有助于我们对梦的深入分析,并使所谓病理的结构成为分析梦的基础,因为疾病——至少那些“功能性”疾病——并不必然是机构的解体或机构内部新的分裂的产物。它必须在动力学(dynamics)基础上做出解释——在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中,有些力量得到加强,有些力量遭到削弱,其中许多力量执行着正常的功能,但效果却隐而不现。对正常心灵而言,精神机构中两个动机因联合作用比只有单一动因起作用,其功能活动要完善得多。

对此,我希望另作论证。[316]

六、潜意识与意识——现实

如果细加研究,我们便会发现,根据前几节心理学讨论,我们应做出的假设不是在精神机构的运动端存在两个系统,而是存在着兴奋的两种过程或释放形式。但这对我们来说都一样,因为只要我们能够用更接近于未知现实的某种东西作为替代,那么我们随时都会放弃上述理论框架。

所以,我们必须对某些看法做出修正,这些看法,像“压抑”和“强行进入”之类的说法所隐含的那样,只要我们在字面意义上把两个系统理解为精神机构中的不同位置,便易于引起种种误解。

例如,我们可以说一个潜意识思想试图经前意识强行进入意识。这么说并不是指在一个新的位置形成了一个新的思想,宛若一个复本可以与原本同时并存;进入意识也绝不能为拉个位置的变化。

又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前意识思想遭受压抑或被逐出而为潜意识所接管,这些意象来源于一组有关争夺地盘的观念,易于使我们设想,某一位置上的心理群集真的就字面意义而言被取消了,并代之以某一新的位置上的新的心理群集。下面,我们用更切合实际的方式来代替上述比喻,并把它说成是,某一具体的心理群集使某一能量贯注于它或是被撤回,从而使所谈论的结构接受某一特殊动因的支持,或是使这一动因从中撤除。我们这样做就是用动力学的表达方式来代替地形学的表达方式,这样,我们所说的任何变动,就不是指精神结构本身的变动,而是指受神经支配的活动。[317]

然而我认为,对两个系统使用这种形象化的比喻仍不失为便利合理,只要我们记住,一般而言,观念、思想、精神结构等都不能看成是神经系统内的器质性成分,而是在它们之间由于抵抗、联想等作用的产物,这样就能避免这种方法的滥用。任何能够成为内部知觉的对象的事物都是虚的,就像光线透过望远镜所产生的影像一样。我们有理由假定,这两个系统的存在(它们自身决不是精神实体,也不能为我们的精神知觉所知晓)就像望远镜形成影像的透镜一样,而且,借用这个比喻,则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就可以比为光线进入中介质时所发生的折射作用。

至此,我们只限于讨论我们自己的心理学理论。现在,我们应对支配现代心理学的其他理论观点及其与我们的假设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按照李普斯(1897)的激进说法,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心理学能否存在的一个问题。如果心理学只是通过文字解释将“精神的”视为“意识的”,并认为“潜意识精神过程”是明显的胡说,以这种方式来处理潜意识问题,那么我们便无法就医生对变态心理状态的观察结果做出任何心理学评估。对医生和哲学家而言,只有当他们都认识到,“潜意识精神过程”一语是“对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的适当而合理的表达”时,他们才能获得一致。如果有人确信“意识是精神事件不可缺少的特征”,那么医生只能耸耸肩,而且,如果他仍然对哲学家的话怀有敬意,那么他只能认为,他们谈论的不是一码事或从事的不是同一个学科。因为,哪怕对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只做一次观察,或者只对一个梦做一次分析,都会赋予他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哪怕是最复杂、最理性的思想过程,都可以在不引起主体意识的情况下发生,而这些思想过程无疑都是精神过程。[318]当然,如果这些潜意识过程不对意识产生某种效应,那么医生也就无从探知这些潜意识过程,因为只有意识才能进行沟通和观察。但是,这些意识的效应可以表现出与潜意识完全不同的精神特征,所以内部知觉不可能将二者视为相互的替代。因此,医生必然觉得有权利通过意识的效应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因而认识到,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间接精神结果,而且,后者不仅没有变成意识,还可以在不被意识觉察的情况下存在和活动。

必要的是不可过度地估计意识的性质,认为在形成来源于精神的正确观点之前都是有意识的。

按李普斯的说法[1897,第146页以下],潜意识必须被看成是精神生活的一般基础。潜意识是一个巨大的领域,意识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任何意识事件都经历过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却可以保持在潜意识阶段,但却拥有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像对于外部现实一样,我们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

随着潜意识精神现实的发现,意识与梦之间的古老对立已渐趋消失。以往作者们深切关注的许多关于梦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例如,某些成功地在梦中得到表现的活动,过去曾令人吃惊,现在已不再被认为是梦的产物,而是潜意识思维的产物。如果像施尔纳[1861,第114页以下]所说的那样,梦似乎要对身体加以象征性表现[第85页],那么现在我们知道,这些表现都是某些潜意识幻想的产物(可能起源于性的冲动),并且不仅能在梦中得到表现,而且也能在癔症恐怖症或其他症状中得到表现。如果梦执行并完成白天的活动,甚至导致有价值的新观点,那么我们只需剥除其梦的伪装,这种伪装只是梦的工作的产物,它也表明在心灵深处有某种隐秘的力量在起作用(参看塔梯尼的奏鸣曲梦中的魔鬼)。[319]梦中的理智成就正是导致白天成就的那些同样力量的产物。同样,对于智慧的和艺术的成就,我们可能也倾向于过高地估计了其意识性质。

像歌德和赫尔姆霍兹这些最富有创造力的人告诉我们,在他们的创造中,真正本质而新颖的部分来自灵感,并且几乎是以现成的形式存在于他们的脑海之中。毫不奇怪,在某些需要集中全部理智功能的情况下,意识活动亦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我们因意识活动的参与而看不到其他活动,则不免夸大了意识活动的功能。

把梦的历史意义当作一个独立的主题加以研究会得不偿失。一个领袖人物可能会在梦促使下从事一项大胆的事业并成功地改变了历史。但是,只有当梦被认为是一个与心灵其他熟知力量完全不同的神秘力量时,才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梦被理解为某种冲动的表现形式,只是这些冲动在白天遭受抵抗的压力,而夜间却从心灵深处的兴奋中获得强化,那么这种问题便不复存在了。[320]但是,古人对梦的推崇却是基于正确的心理洞见,是对人类心灵中无法控制、不可毁灭的力量的敬畏,是对产生梦的愿望并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活动的“恶魔般”的力量的崇拜。

这里我说是“我们的”潜意识并非是无意的,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与哲学家的潜意识不同,甚至也与李普斯的潜意识不同。对他们而言,潜意识只是用做意识的对立面,他们激烈争论的论题是,除意识外,还存在着潜意识精神过程。李普斯更进一步地主张,全部精神事件都以潜意识的方式存在,其中一部分同时也以意识的方式存在。但我们通过梦和癔症症状形成的现象所要证实的并不是这一论题,这一论题通过对清醒的生活观察便足以得到证实。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及其首要组成部分即梦的分析,我们获得的一个新的发现是:潜意识(亦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而且对正常生活和病理生活均如此。因此潜意识就有两种类型,心理学家们尚未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两种潜意识都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潜意识,但在我们看来,其中我们称之为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的,而另一类我们称之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能够达到意识——这当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许还必须经受新的稽查作用,尽管无须考虑潜意识。要达到意识,兴奋必须通过一个固定的或有层次性的动因系列(这些动因由稽查作用在兴奋中造成的种种变化揭示出来),这一事实使我们能够进行空间的变化。我们已经说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意识之间的关系,认为前意识系统就像屏风一样介于潜意识系统与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阻断了通往意识的道路,而且还控制着随意运动的能量,支配着能量贯注的分布,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注意[参见第593页]。[321]

近年来,在精神神经症文献中经常出现“超意识”与“下意识”之间的划分,对此,我们也必须回避,因为这种划分似乎恰好是在强调精神与意识之间的等同性。

那么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意识还剩下什么作用呢?意识的作用曾一度被认为是万能的,并掩盖了其他一切作用,它的作用只是为感知精神的质[322]提供了一个感官而已。按照我们设计示意图的想法,意识知觉是某一具体系统的功能,因此,我们采用意识的缩写形式Cs是合适的。

就其机械性质而言,这一系统有别于知觉系统Pcpt:它易感于各种性质的兴奋,但不能保持变化的痕迹,亦即不能拥有记忆。以其知觉系统作为外部世界感官的精神机构本身,对潜意识感官而言也构成外部世界。这里,我们又碰到了动因的层次性原则,它似乎控制了精神机构的结构。兴奋材料从两个方面传至意识感官:一是从知觉系统,它的兴奋决定于各种性质,在它变为意识感之前可能要经受新的矫正;另一个来自精神机构内部,它们的量的过程以快乐和痛苦的质的不同程度被感知,并在经受某种程度的改变之后进入意识。

有些哲学家认识到,理性的和高度复杂的思想结构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发生,这使他们关于意识的功能陷入困境,意识似乎只是已经完成了的精神过程的一种多余的反映而已。而我们却通过意识系统和知觉系统之间的类比摆脱了这一困境。我们知道,感官知觉的结果,是将注意贯注于传人感觉兴奋引导感官扩散的道路上:即知觉系统的兴奋的质充当了精神机构内兴奋以量的形式释放的调节因素。我们可以认为,意识系统的感官具有同样的功能。通过对新质的感知,意识感官可以重新引导能量贯注的运动量,并以一种便宜的方式加以分配。又通过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它影响到机构内部的精力贯注过程,否则,潜意识结构将会利用量的移置而产生作用。

虽然痛苦原则可能先对贯注的移置作用产生自动的调节作用,但对这些性质的意识可能进一步引入更精细的调节,甚至与前一种调节相对立。由神经症心理学可知,这些调节过程对精神机构的功能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痛苦原则的自动调节作用及其有效性的限度,均由感觉调节作用打断,而感觉调节本身也是自动作用的。我们发现,压抑对记忆的影响远远超出对知觉的影响,因为前者不可能从精神感官的兴奋中获得额外的贯注。一方面,遭受排斥的思想确实不能成为意识,因为它要被压抑,但另一方面,这种思想有时也因其他原因而遭到压抑,从而退出意识的知觉。这里,我们获得了一些可以应用于治疗的线索,以有效地解除压抑。

由意识感官对运动在量上调节影响而建立起来的过度精力贯注,若要评价其价值,以下事实是最明确的说明,即这种过度贯注创造了一个新质的系统,并因而创造了一个新的调节过程,从而构成人高于一切动物的优越性。思想过程本身无所谓质,它只伴有快乐和痛苦的兴奋,而且由于有可能干扰思想过程,这些兴奋必然受到限制。思想过程为了获得质的规定性,于是在人类而言,便与言语记忆发生联结。言语记忆痕迹在性质上足以引起意识的注意,并赋予思想过程以一种新的精神贯注[参见第574页及第611页注]。

意识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只有通过对癔症思想过程的分析才能把握。癔症思想过程表明,从前意识到意识的贯注过渡,也要经历类似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323]这种稽查作用也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限制时才发生作用,所以低强度的思想结构不受其影响。关于一个思想如何能够被阻于意识之外或在某些条件下进入意识,我们可以在精神神经症中找到大量实例。下面,我就用两个例子来结束这些心理学考察。

去年,我被邀去为一个聪明而神情自若的女孩进行会诊。她穿着很奇特。一般而言,女人对穿着都特别考究,但她的长筒袜却有一只未提上,外衣也有两只扣子没有扣上。她说她腿疼,并主动露出小腿给我们看。但用她自己的话说,她主要是在体内有一种感觉,好像是什么东西“刺了进去”,并在体内“前后抽动”不停地“摇动着”,有时又使她觉得全身“僵硬”。一位同去会诊的同事看着我,觉得不难理解她的主诉。但我们深感格外惊奇的是,她母亲竟对此中含义一无所知,虽然她自己也必然经常听到她女儿所描述的这种情境。患者对自己的话也不理解,否则,她就不会说出这些话了。在这一病例中,稽查作用很可能受到了蒙骗,遂使一个正常情况下应保留在前意识中的幻想以主诉的天真无邪的伪装形式进入意识。

另一个病例是一个14岁的男孩,因患有抽搐、癔症性呕吐、头痛等症状而前来我处进行精神分析治疗。我告诉他,如果闭上双眼,他便能看到一些图像或想到一些观念,然后向我报告,以此开始治疗。他说他看到了图像,他来我处之前的印象又以视觉形式在记忆中复现。当时他正和他叔叔玩跳棋,此时棋盘又在眼前浮现。他琢磨着各种走法。随后他在棋盘上看到一把匕首——这把匕首是他父亲的,他在想象中将之置于棋盘上,又看到一把镰刀,又变成一把长柄大镰刀。最后他看到一幅图画,是一位老农用一把大镰刀在他家屋草坪上除草。不几天,我就发现了这一系列图画的意义,这孩子是因家庭的不幸处境而困扰。他父亲性情刚烈,脾气暴躁,婚姻不幸,对子女的教育以威胁为主。他父亲后来跟他那性情温柔的母亲离了婚,又为他娶了一位年轻的后妈。就在他父亲再婚后不久,这个14岁的孩子发病了。他压制着对父亲的愤怒,正是这种被压制的愤怒构成了上述一系列图画,其意旨不难理解。这些图画的内容来源于对一个神话的记忆,期中镰刀正是宙斯用以阉割他父亲的工具,大镰刀和老农的形象是指克罗诺斯,他残忍地吞食了自己的子女,宙斯便对他施以如此不孝的报复[参见第256页]。在他的想象中,父亲的婚姻给了他以报复的机会。很久以前,他因玩弄自己的生殖器而受到父亲的诸多谴责和威胁。在这个病例中,长期以来被压抑并仍然保持潜意识中的记忆及其派生产物,通过一系列表面看来没有意义的图像这一迂回方式进入了意识之中。

因此,就其理论价值而言,我认为梦的研究增加了我们的心理学知识,并有助于我们对精神神经症的理解,即使是在目前的知识条件下,我们也能获得精神神经症的治疗效果。如果我们对心理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有个彻底的理解,谁能预估到这些结果将会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但是,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理解心灵和揭示个体潜隐特征的手段,梦的研究又具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梦中表现的潜意识冲动能体现心理生活中真实力量的意义吗?我们能忽视被压抑愿望的伦理意义吗?——这些愿望,正如能导致梦一样,终有一天或许也能导致其他什么结果。

我觉得回答这些问题尚无把握,我还没有考察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但是,我想,那位罗马皇帝就因为他的一位臣民梦见刺杀他而将之处死[参见第67页],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他应弄明白梦的意义何在,梦的意义很可能与它的内容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内容不是弑君的梦,其意义可能正是弑君。难道我们不应该记取柏拉图的格言,说善良的人总因梦见恶人行恶而满意吗[第67页]?所以,我们最好认为梦是无罪的。至于我们是否赋予潜意识愿望以现实性,我就说不好了。当然,任何中介的或过渡的思想都不应该认为是现实。如果我们将潜意识愿望还原为其最基本、最真实的形态,那么我们无疑要得出一个结论,即精神现实是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应该与物质现实混为一谈。[324]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为梦的不道德而不愿承担责任。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精神机构的活动方式以及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将会发现,梦和幻想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便不复存在。用萨克斯[1912,第569页]的话来说,“如果我们想在意识中寻求梦所表现的有关当前(真实)情境的某事,那么,若通过分析的放大镜发现,梦中的庞然大物原来不过是一只小小的纤毛虫,则一点不值大惊小怪。”

一般说来,对判断一个人的性格这一实际目的而言,他的行动和有意表达的思想就足够了。

其中,行动应作为最主要的参考,因为许多冲动即使强行进入了意识,也有可能被心理生活中的种种力量抵消,从而不能发展成为行动。但事实上,这种冲动在其前进的道路上往往不会受到精神障碍的困扰,因为潜意识因素很明白,它们将会在另外一些阶段上被中断。无论如何,进一步理解我们的美德所赖以自豪地生长的这一片沃土,是大有裨益的。人性因受各种动力因素的影响而日趋复杂,它已不可能像古代道德哲学所说的那样,能以简单的二者择一的方式加以表现。[325]

对于我们认识未来而言,梦又具有什么价值呢?这类问题当然是不成立的[326][参见第5页注]。

或许更真实的说法是,梦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过去的知识,因为不管从哪方面说,梦总是来源于过去。当然,认为梦预知未来的这一古老信念亦非完全没有真理性。梦通过把愿望表现为已得到实现,从而将我们引向未来。但是,这个被梦者表现为现在的未来,却是由他不可毁灭的愿望按照与过去完全相同的方式塑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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