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
作者:顾鉴塘  |  字数:2905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26:54

  在中国,禁同姓为婚从商周时起一直沿用了数千年,从晚清起,才改为同宗者不得结婚。另外,晚清还将禁官员及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乐人为妻改为禁娶娼妓为妻,不过违者处罚明显减轻。同时还取消了禁良贱为婚的法令。到国民党政府时代,始把古代以宗法分亲属(宗亲、外亲、妻亲)的旧观念打破,改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再于血亲、姻亲分出直系、旁系,定出亲等,并以此作为结婚限制条件的基础。显然这比过去来得科学合理,尽管由于考虑中国传统,还在字面上写明“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由晚清起至国民党政府时代,都将男女成婚的最低年龄定为男18岁,女16岁。国民党民法又说:“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条),这里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事实上无异宣布只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低于法定婚龄结婚也并不违法;而且,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86条),这就更进一步确认了家长制下强迫、包办和变相买卖婚姻的合法化。

  同前代一样,晚清至北洋政府,凡订婚,均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悔者、违者要受到不等的惩罚。国民党时代的民法除在实际生活中变相倡行“依礼聘嫁”的聘娶婚制外,另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第982条),这无异于说,若具这个条件,即使婚姻不合当事人意志,也是合法婚姻;反之,无此条件,即使当事人双方系自愿结合,婚姻也是非法的。婚姻的自主性因此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由上可知,相对过去完全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来说,民国时期的人们只是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婚姻自由。尽管如此,一些注入了近代意识的青年和部分接受了新思想的家长倒是利用起了这种有限的自由,在某种范围内对婚姻实行变革。当然,这种变革与其说要求实现婚姻自主,不如说更多地要求婚姻程序和婚礼形式的删繁就简。流行数千年的婚姻论财、婚礼讲排场、以“纳征”为中心的“六礼”,以及后来简化了的“三礼”、“四礼”、“五礼”,遭到了热心西方文明的青年知识分子的反对,带有西方文化色彩的、在当时被称为“文明结婚”的婚礼形式在大城市的部分青年知识界中出现了。

  文明结婚是一种屏除以往婚礼旧俗,兼具中西婚俗特点的婚礼模式,兴起于民国成立前后。以文明结婚方式行婚礼的新郎新娘,一般都穿西装,婚礼中,有宣读婚书誓约、交换饰物、行鞠躬礼、奏乐、接受宾客祝贺等形式。不少人在订婚、结婚时还分别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启事,以示公开和文明。由于此种婚礼兴起未久,所以当时有的报纸杂志还对婚礼的各项程序详作介绍,其意大概也是在宣传和普及这种礼仪:

  1)司仪员入席,北面立;

  2)男宾入席,西面坐,奏琴;

  3)女宾入席,东面坐,奏琴;

  ……

  6)新郎新娘入席,北面并立,奏琴;

  7)主婚人展读证书;

  8)新郎新娘用印;

  9)主婚人用印;

  10)介绍人用印;

  11)主婚人为新郎新娘交换饰物;

  12)新郎新娘对立,行鞠躬礼;

  13)主婚人颂词,新郎新娘谢主婚人及介绍人;

  14)主婚人介绍人退,奏琴;

  15)贺客拍手。

  文明结婚这种新式礼仪逐渐流行于文化经济较发达的江苏、浙江。如浙江萧山,在“五四”运动之后知识界便兴起“文明结婚”。订婚时,分别由订婚人、介绍人、证明人和家长逐一在订婚书上签名盖章。结婚时大都租用礼堂,请亲友中资望较高者证婚。婚仪完毕,设宴庆贺。民国时期,萧山知识界还有过“集团结婚”,参加婚礼者先向民政部门登记缴费领证,到结婚之日凭证由亲友陪同参加婚礼。(《萧山县志》)

  文明结婚的风气后来甚至蔓延到了河北、北京等地,不过比起南方来,那里婚礼中的中国传统文化色彩似更加浓重,场面也要铺张得多。最令人感到有趣的,新郎及陪客的穿戴打扮往往中西参半,显示出了新旧观念交替时代人们的一种婚俗心理:新郎头戴礼帽,脑后却是一根长长的扎着红丝辫绳的发辫;伴郎陪客,有穿西装的,有穿便服的,也还有穿长袍马褂清制服饰的。至于新娘,仍是乘轿,轿用传统工艺装饰得十分喜气华丽,一路上前呼后拥,确是热闹非凡。

  文明结婚作为一种改良了的婚礼模式当时并没有来得及波及到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青年男女在结婚时,仍履行旧的礼仪,其程式和内容主要包括:

  请庚。庚指年庚八字。请庚,即男家托媒向女家提婚,女家同意后,便将写有姓名、生辰八字、籍贯、祖宗三代的庚帖送到男家。

  探问。请庚之后,男女双方对对方家境、人品作进一步了解。有时男方还要请算命先生“合肖”,占卜吉凶,认为男女年庚八字无“冲克”,男方即遣媒议聘。

  定亲。指选择吉期行订婚礼。定亲仪式在一些地方也很隆重。江浙一带,男方择吉日,将议定的聘金和新郎生辰的庚帖放入小匣内,匣外裹红布或红绫,上插一丛连根万年青,连同各色财礼由媒人护送至女家。女家收下聘金、财礼和男方庚帖后,在原匣内放入女方庚帖,连同回送的衣着、喜果,再由媒人带回娘家。

  告期。男家选定婚娶日期后,派人送期帖于女家商定成婚的日期。

  行盘。结婚前数天,男家送首饰、银币、衣服等礼品给女家,女家受礼后回礼男家,一般是赠新郎礼帽、礼鞋及喜糕。

  妆奁。指结婚前一日,女家将嫁妆送到男家。也有在结婚前二三天,择双日,男家派人至女家接妆奁的。

  迎娶成婚。迎娶按约定的吉日进行。迎娶那天,男女两家张灯结彩,堂前挂着诸如“天成佳偶永结同心,鸾凤和鸣天作之合”、“品德祥明德性坚定,事理通达心气和平”等喜庆对联,两家各自设宴请客。新郎衣饰一新,由亲人陪同,带着花轿或彩车到女家迎娶。新娘此时已开容、梳妆,轿到之后,哭别家人,红巾蒙面上轿。轿到男家之后便是依规次由司仪发令唱拜天地、祖宗、父母,新人对拜。拜毕,江浙一些地区(如萧山)还流行由男方家人在地上次第传送麻袋(取“传代”之意),新郎引新娘踏着麻袋进入新房的仪式。新房红烛高照,墙上照例是“金屋笙影偕彩凤,洞房花烛喜乘龙”或者“天赐良缘百年好合,金玉满堂五世其昌”等吉祥对偶语句。坐定后,伴娘取酒一杯,给新郎新娘各喝一口,谓之“交杯酒”。酒毕,伴娘献吉词。入夜,不少地方还有逗引新娘、“闹洞房”的习俗。也有的地方,如浙江绍兴,入夜之后,新娘不仅要向各尊长请安,而且要到婆婆房间里去“坐夜”。婆婆启齿放行,新娘方能回房休息。

  三朝回门。到新婚第三天,新娘又要与夫家的老老小小、甚至与整个房族的尊幼行见面礼。新娘自坐上花轿后,即失去言论、行动的自由,而任凭舅爷、伴娘等的摆布。直到这次向公婆等行礼,才能开口说话(俗称“开金口”),恢复言谈和举止的自由。与夫家人见礼之后,新郎随新娘去岳家,即所谓的“三朝回门”。至此,旧式嫁娶礼仪才告结束。

  由上可见,民国时代婚礼婚俗的种种繁文缛节,基本一仍其旧。对新娘来说,清规戒律尤多,如江浙一带农村,新娘婚后“下厨”先得添柴烧火,取其“火红”、“兴旺”的意思。裁剪缝补,应先做裤袜。“裤”与“富”谐音,说法是“若要富,先做裤;若会发,先做袜”。有的地方逢新媳妇回娘家,其兄弟、子侄辈一定要向着她放鞭炮,除有欢迎的意思外,还寓有放一响,发一发,子孙蕃衍,千秋万代人丁兴旺的意义。总而言之,直到民国,中国的婚礼仍严格体现着企求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封建婚姻道德观和长幼有别、大小有序的封建人伦关系,起着维系家族与宗族制度、巩固家庭关系的作用。旧婚礼旧婚俗的一些场面,在我国有的农村地区至今仍不同程度地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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