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族婚姻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民族婚姻
作者:顾鉴塘  |  字数:1459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25:31

  与唐代视“和亲”为盛举不同,在“积贫积弱”、国力不盛的宋代,反而以“和亲”政策为非,认为汉开其端,“实君臣”“莫大耻辱”(欧阳修等:《新唐书·突厥传》)。所以宋代未曾有过和亲之举。在民间,宋时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事例也显著减少,宋太宗甚至还颁诏禁止西北边缘诸州人民与内属戎人通婚。

  元代是一个带有强烈民族歧视色彩的朝代。蒙古统治者为了确保自己政权的巩固和保障蒙古人对于其他各族人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以民族歧视为基准的社会等级制度。但蒙古统治者并没有中止民族通婚这一历史进程,始终没有立法禁止蒙古人或色目人与汉人通婚。见于史载的汉人与蒙古人、色目人通婚的实例很多,共有232起,包括了社会上各个阶层。朝廷对民族通婚的要求是:同一民族内的通婚,其婚姻礼节按本民族本地区的风俗,如若是不同民族相互间的通婚,则依从男方的习俗办理。这样,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补充、吸收对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对民族交融产生了很大作用。

  明代也是允许各族人民通婚的。明初,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时,明太祖即诏令全国:“蒙古、色目人民,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结婚姻。”明律禁止蒙古人、色目人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这恐怕是防其种族日益繁盛、对新政权造成威胁而采取的措施吧。

  在历代封建王朝中,最善于运用和亲联姻的方式来巩固统治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莫过于清政府。清军入关,逐鹿中原,一批降清的汉族将官,被倚为重要的借助力量。为笼络这些明室旧将,皇太极第十四女、肃亲王豪格第七女、贝子苏布图长女、安郡王岳乐之女、承泽亲王硕塞之女,分别嫁给了平西王吴三桂、靖南王耿继茂和平南王尚可喜的几个儿子。清初,还有一些汉军旗人被招为额附(清宗室的婿)。

  清政权巩固以后,便致力于边疆防务,为此,实行了与广袤数千里的蒙古各部贵族频繁缔姻的政策,乾隆时达到了高峰,当时王公之女半数以上皆出嫁到了外藩蒙古。根据清皇族族谱《玉牒》记载,清代,聘于蒙古贵族的皇族女子共306名,其中公主28名,宗女278名。这个数字超过了以往各代王朝和亲人数的总和。清皇室不仅出嫁皇族女儿,也娶蒙古贵族之女为后妃、福晋。清统治者这种主动的遣嫁联姻,对稳定边防、密切民族关系起到了作用。清帝室还常以汉人投旗者为妃嫔,如康熙帝的妃嫔中有年佳氏、王佳氏、陈佳氏,嘉庆帝的生母孝仪后魏佳氏等,她们的父兄,都是汉军旗人。“佳”是“家”的谐音。

  清统治者在奉行贵族联姻的同时,又采取民族隔离政策,首先就是所谓“满汉不婚”。清开国前,关外的满洲尚处于奴隶制阶段。满洲贵族大量劫掠关外边民为他们的奴隶,当然也就禁止满汉民族之间的通婚。入关以后,满族统治者把“满汉不婚”作为民族歧视政策的一部分加以推行。规定,满人如娶汉人为妻,就要取消他享有的特权,不能上档上册、领红赏,也不能再领钱粮;如果满族姑娘嫁给汉人,不仅会被取消享有的特权,还会受到舆论的非议。清初,顺治皇帝曾下谕,准许满汉官民可自相缔结婚姻,可是,“满汉不婚”的政策仍被推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随着满汉杂居,满汉间的民族融合已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民间满汉通婚的事例已不可胜数。面对这种事实,清政府不得不表示“满汉通婚,宜切实推行”(《清德宗实录》卷五七七),随即就在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取消了对旗民通婚的禁令。

  除推行过“满汉不婚”的政策外,清政府还曾禁止蒙古各部之间自行联姻,禁止汉人与蒙古族结亲。清开国后很长一段时间,还曾禁止汉人与苗人通婚,直到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才撤消了这条禁令。清统治者实行民族隔离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民族通婚对清政府统治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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