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作者:顾鉴塘  |  字数:3185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20:16

  在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制订和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周代是礼仪的创始时代,为了巩固周王室的统治,西周初年,贵族们就开始从政治到文化制定一系列完整的典章制度和礼乐规定,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周礼”。

  周礼首先注意的是“谨夫妇”,认为“婚礼,万世之始也”(《礼记·郊特牲》)。所以,婚姻制度被视为社会制度的基础,一切的社会关系由此推展而出,《易·序卦》对此讲得很清楚: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婚姻家庭制度在礼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奴隶主贵族“家国一体”的政治观和伦理观、同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法统治的实际需要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周礼除了设置媒官管理万民的婚姻大事之外,有关婚姻家庭,它还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的宗旨

  《礼记·昏义》将“合二姓之好”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作为婚姻的最高宗旨。《礼记》中这两句话已清楚地告诉人们,婚姻的实质就在于宗族的延续,也就是对婚姻生殖功能的极端重视。从宗族的功利角度出发,娶妻是为了有后,纳妾是为了多子,有后是为了本宗族时间上的后继有人,多子是为了本宗族空间上的庞大兴盛。后世封建社会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经典,其渊源也在于此,并成为中国婚姻生殖功能心理最深刻的揭示。自从周礼逐步完善以后,祭祀仪式与宗庙制度也被提高到无以复加的地位来加以注重,其实,后人推崇的主要不是祖先本身,而在于祖先的蕃衍之功。

  周礼除了强调婚姻的蕃衍功能,还重视联姻在政治上的意义。“合二姓之好”就说明了周礼对择偶地位的注重。社会地位相近的二姓之间的联姻,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和依靠。这样,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周天子的家天下。

  (2)家礼

  在周代,由于宗法制度的完备,在每一个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礼制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大权操于家长之手,男女、上下、长幼之间尊卑有序,各遵其位,不得僭〔jian见〕越。

  家长在家庭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和不可分割的。《孔子家语·本命解》说:“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不论是家庭中的财产,还是家庭中的成员,都由家长支配,家庭内部的纠纷由家长判断曲直,对犯过失的家庭成员,由家长按家规给予处罚。

  礼制要求子女恪遵孝道,对父母家长绝对服从,不得蓄有私人财产,即使在生活起居方面,也受到许多繁琐复杂仪礼的束缚。子女的主婚权也操于男女双方尊长之手。婚姻是关系到宗族蕃衍与合二姓之好的大事,所以,主婚大权自然只能由当事人父母垄断而不由婚姻当事人来决定了,既然如此,为人父母者要成就儿女的婚事,就只能通过说媒者去联络和撮合了。成婚后的夫妻,无论是否和睦,婚姻解除与否的最终决定权也操于家长之手。《礼记·内则》规定,即使做儿子的十分喜爱自己的妻子,但如果父母不喜欢,儿子就得“出”妻;儿子不喜爱妻子,但父母若认为儿妻很好,两口子就得厮守一辈子。

  家礼对妇女的束缚较男子更甚,《礼记》规定了“男帅女,女从男”、“嫁从夫”,另外,“三从四德”也是发端于周礼。“三从”就是女子在家服从父兄,出嫁后服从丈夫,丈夫死了要服从儿子。“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即要求女子在“德”的方面应遵从孝悌忠信,关键在于“忠”和“顺”;“言”要“恭”、“和”,不可乱说;“容”应“婉娩”,不可轻佻。同时还要求善操纺绩、刺绣、缝纫等“女功”。

  家礼还要求妇女片面遵守一夫一妻制。与男性贵族多娶的制度相反,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丈夫,这是一种规定,虽然这一规定并未形成文法,但它肯定了这种男女在婚姻地位上不平等的合理性,从而使这一不合理的现象成为合法的制度。

  高居于全体家庭成员之上的家长,通常由祖父或父亲担任,这样,夫权、父权、家长权就操之于这个充任家长的男子一人之手,对于这个家庭,他有着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威。

  (3)继承

  家长身份的取得,是按照嫡长继承制来确定的。这种制度,严格说来,产生于商末而形成于西周。在这之前,子袭父位并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传说夏第一代君王禹在病危时让其助手伯益接位,只是伯益自感才能不如禹的儿子启,启才做了夏朝第二代君王。一直到商朝,兄终弟及的现象还是很普遍。据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考证,商朝自成汤至帝辛(纣),31帝中以弟继兄者共14帝。商朝后期,国王除正妻之外,还娶了众多的妾,众王子间争夺王位的事时有发生。于是,从武乙起开始实行较严格的父死子继制度,而且有了首先由嫡长子继位的规定。这一规定,又是以嫡妻制的确立为前提的。商朝末代君王纣并非其父帝乙的长子,但因他是帝乙的正后所生,所以才继承了王位。从殷墟出土的卜辞(甲骨文)来看,妃、嫔、妾、娣等字都已出现了,这是商朝后期实行嫡妻制度的有力佐证。

  嫡妻制的确立,保证了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丈夫、一个嫡妻,从而说明了在商朝,一夫一妻家庭作为一种制度业已稳固。

  西周社会,私有制经济更加发展,为避免因多子带来的继承权的矛盾,统治阶级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保证得到实行,该制度同时又用宗法等级制度固定下来。

  按照周制,以天子为天下大宗,封诸弟为诸侯,即为小宗;诸侯在本国为大宗,封诸弟为卿、大夫,即为小宗,依次递降。从天子起直到士为止,合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族,而就其基层的每一个大宗、小宗来说,则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族,大家族下又有小家族,小家族下还有更多的小家庭。这样,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俨然小枝附大枝,大枝附树干,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严密的家族统治体系,而每个家庭又都成为宗法系统中的细胞组织。嫡长子继承制度保证了宗法等级制度的实施和沿袭,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实行宗祧〔tiao挑〕继承。宗祧,指宗族宗庙,即后世所称祖庙。宗祧继承,就是明确宗族即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族——祖宗正统后继人的名义和祭祀祖宗的权利。宗祧继承行之于全社会,对奴隶主贵族来说,可以获得贵族身份地位、政治权力及物质财富;对平民来说,继承了平民的身份、有限的财产或债务;而对奴隶来说,接受的仍是奴隶身份以及和父辈一样的作为奴隶的义务。

  第二,正确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宗祧继承权属于嫡长子,因此正确确定嫡长子的身份便极为重要。确定嫡长子身份的准则是:在嫡子不止一人的情况下,以长为重,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六年》);在嫡庶子并存的情况下,以嫡为贵,即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同上);在均为庶子的情况下,有时立其长者,有时用占卜的方式来决定。

  嫡子、庶子是因其母亲的身份而划分的。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比奴婢略高,但不被看作家属中的一员,没有资格参加宗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长的亲属发生亲属关系,互相之间没有亲属称谓。妾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强称她为庶母。至于庶子,其身份高于自己的母亲,因血统按父系算,他自然是家庭成员,但其地位终究低于嫡子,特别在继承方面表现得很明显。

  第三,排除妇女的继承权。在西周的继承制度中,处于最优越地位的继承人是嫡长子,而妇人则不在继承顺序中。“妇人,从人者也”(《礼记·郊特牲》)。妇女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就无继承权可言。

  嫡长子制度的确立,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得到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妾望妻位,庶子争相立嫡的事也屡屡发生,动摇了宗法继承制度。春秋以后,随着这种合宗族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结构为一体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崩溃,由这种制度所造成的贵者恒贵、贱者恒贱的社会格局也被打破了,但该制度的许多实质性的内容还是部分地被继之而起的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所吸收,并为后世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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