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形式
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形式
作者:顾鉴塘  |  字数:2175  |  更新时间:2023-12-04 16:19:58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256年)

  夏朝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从禹和启王位父子相传开始,到桀灭亡为止,一共传了14代,17帝,大约经历了400多年。由于还没有文字,至今发掘出的考古文物也极少,我们只能从后人的记载和传说中得知一些简略情况,但那时父权制已经确立、政权以父系血统相传则是毫无疑义的了。

  继夏而起的商朝从汤开始,到纣为止,共传了17代,31王,约经过了600多年。由于盘庚时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小屯一带),所以又称殷商。从殷墟中发现的甲骨文、铸在青铜器上的金文以及其他文物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朝,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已经确立,奴隶主贵族在一夫一妻制原则下,已有了妻妾嫔妃的区别。

  公元前11世纪,周族在其首领武王的率领下,推翻了商朝,建立了周朝。周又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以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为界。东周又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前221年)两个时期,直到公元前256年为秦所灭,周代共传了18代,34王,历时800多年。

  西周时代,自周文王的儿子姬旦(周公)创“礼”以后,社会制度逐渐完备。周礼并将“婚礼”提高到“礼之本也”(《礼记·郊特牲》)的高度,从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婚姻制度。周代的婚姻家庭虽然与从原始社会直接脱胎出来的夏朝、与保存着浓厚的原始社会习俗的商朝有了明显的区别,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还是无法完全摆脱原始社会遗下的印记。

  第一节 婚姻形式

  由父权制大家庭向一夫一妻个体婚制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我国的夏、商二朝,就处在这个演进过程之中。夏第一代君王禹,他不像传说中的帝喾、帝尧各有四个妻子,也不像舜可以同时娶娥皇、女英姊妹俩为妻,他只有一个妻子,即涂山氏。在商代的30多个国王中,多数也是一人一配,如商汤配妣丙、太甲配妣辛等。但到商朝后期,已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如商武丁,除正妻外,还有64个妾。

  到了周代,婚姻形式是以多妾制为补充的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实行这一制度,反映了东西周社会奴隶主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和生活上的荒淫无度。古籍中“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礼记·曲礼》)的记载,是奴隶主贵族实际生活中妻妾合法化的有力证明。

  商、周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是与当时实行的媵〔ying映〕嫁制度相联系的。

  按照周礼,由于天子和诸侯地位的重要,他们婚姻的示范作用也就受到特别的重视,娶妻应该只能是一次性的,这种一次性表现在:第一,天子诸侯正妻去世不得再娶;第二,天子诸侯“出妻”的条件较之其他阶层的人要受到限制,即“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仪礼·丧服疏》)。天子诸侯当然不会因正妻亡故或无子而断了香火,于是规定应当从娶妻时陪嫁来的女子中按顺序补上一个为妻,从陪嫁女所生子中挑选一个为继承人,这样,媵嫁制度就产生了。

  什么叫“媵”呢?《仪礼·士昏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由送的意义又引申到陪嫁之人。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之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侄女(姪)随嫁。此外,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姪相从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女,诸侯不再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这种婚姻制度,既反映了原始婚俗的遗迹,又成了奴隶主贵族借联姻扩大政治势力的手段。

  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诗经·豳〔bin彬〕风·七月》是西周初年的作品,其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一句,清人姚际恒、王先谦是这样解释的:公子,指豳公的女儿,伤悲之“女”呢,就是其娣姪及女奴,她们之所以伤悲,就是害怕随女主人出嫁去做媵妾啊。

  媵嫁制实际上就是一夫一妻制名义掩盖下的多妻制。在周代,多妻妾的状况被周礼固定下来以后,就带有了强烈的等级制特点。妻妾的多寡同奴隶主的身份、地位、权力、财产等成正比。处于最高地位的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御妻”,并说“此之为盛德”(《礼记·昏义》)。诸侯是一娶九女。比诸侯地位低的卿、大夫则是一妻二妾,士也可以娶一妻一妾,他们与天子、诸侯不同,被允许妻死再娶,所以不采取一次娶足的“媵嫁”制。

  到了各自争霸的战国时代,诸侯们已不理会一娶九女的规定,有的一娶就是12女,有的则一娶再娶,媵嫁制度也就成了虚文。尽管在整个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着随嫁现象,仍将陪嫁的女子称为“媵”,而且其地位比一般的妾要高,也叫贵妾,但以姪娣相从、一娶数女为标志的媵嫁制度从战国时代以后,还是一去不复返了。

  在商周社会,只有在庶人(平民)阶层中,才普遍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这是由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所决定的。《论语·宪问》篇中的一句话就说明了庶人的这种情况:“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匹夫匹妇,就是讲庶人,庶人无妾,只有夫妇可以相对。

  从夏朝到春秋时代的1700多年间,还有过人数众多的奴隶,他们大多为战争中的俘虏。奴隶归奴隶主所有,因而,在奴隶主家庭中还包括了奴隶家庭。奴隶的一切,包括所创造的劳动产品、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自然也包括婚姻在内,都完全受奴隶主支配。奴隶主为了保证自己掌握的劳动力得以蕃衍,往往让一些男女奴隶配对“成婚”。周代金文中常见的“鬲〔li利〕十家”、“仆十家”、“臣十家”等文字记录,便是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对于男奴和女奴所生子女——“奴产子”的称谓,一直延续到秦末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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